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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协定框架下原产地规则最新发展趋势及对中国产业的影响

发表于:2018-05-22 15:19 作者:admin

关兵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近年来,以TPP、欧加自贸协定(CETA)、美韩自贸协定(FTA)等为代表的高水平的区域贸易协定越来越多,引领着国际经贸新规则的重塑方向。作为区域贸易协定重要的一部分,优惠原产地规则也逐渐向宽松化、便利化发展,但部分敏感产品规则则趋向复杂化。在这种背景下,深入研究区域贸易协定框架下原产地规则最新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相关产业影响,对加快我国自贸区战略建设、原产地规则完善、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区域贸易协定框架下原产地规则最新发展趋势

整体而言,区域贸易协定中制定原产地规则目的有两方面:一是配合降税承诺,促进区域融合,将关税减让利益锁定在区域内,重构区域供应链;二是保护部分敏感产品免受冲击。因此,制定合适的原产地规则对区域贸易非常重要。从近几年TPP达成的文本、欧加CETA、韩美FTA等高水平的区域贸易协定看,原产地规则呈现以下发展特点:

(一)原产地标准由单一标准向多标准综合适用转变,标准判定更加灵活和严谨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原产地规则协议》第9章规定,“税则归类改变是实质性改变的基本标准,同时对特定产品或一个产品部门制定原产地规则时,应以补充或例外方式考虑并详细阐述如何利用其它要求,包括从价百分比和(或)制造加工工序”。早期的区域贸易协定大多以从价百分比为主,目前TPP现有文本、CETA、美韩FTA等最新区域贸易协定主要以税则归类改变为主,以从价百分比(也就是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标准为辅,并呈现出多种标准综合适用的趋势。比如,美韩FTA对大多数产品适用品目改变标准;在不能满足品目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如满足子目改变和区域价值成分两项标准,也可判定为本国产品。最新的区域贸易协定更加重视加工工序标准的严谨性,如欧韩FTA、美韩FTA、欧加CETA等最新协定均对化学工业品的加工工序进行详细说明。为简化谈判流程,部分区域贸易协定尝试制定统一的原产地标准,对个别特殊和例外产品,则通过单独列明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的方式加以解决。

(二)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计算方法更加科学和细化

早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从价百分比标准只是基于非原产材料价格的扣减法和汽车产品专门适用的净成本法,美韩FTA中增加了基于原产材料的增值法,TPP已有文本中更是细分了增值法、扣减法、价格法以及净成本法,判定某项产品的原产地时可选择适用。从价百分比中的不同方法会将同一产品判定为不同原产国,因此许多国家通过将产品价值中的保险费、运费等因素排除或纳入计算范畴,达到严格或放宽原产地标准的目的。

(三)补充和完善了附加规则,使原产地规则更加严谨

除货物原产地标准规定外,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章节还引入了“微小含量”、“吸收原则”、包装等附加条款。微小含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使更多产品符合原产地规则,目前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中对微小含量条款均要求非原产材料占货物价值的最高比例为10%,已形成国际通用的惯例规定。吸收原则条款在确保最终产品获得原产地资格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更多的非原产材料,进一步便利原产地规则的操作,符合企业进出口实际。

1 :最新区域贸易协定下的原产地标准和附加规则

条款

美韩FTA

欧韩FTA

欧加CETA

TPP

中瑞FTA

中韩FTA

中澳FTA

一般规则

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35%

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50%

品目改变或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50%

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

品目改变或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60%

品目改变

品目改变

从价百分比标准

增值法、扣减法、净成本法

增值法

扣减法

价格法、扣减法、增值法、净成本法

扣减法

扣减法

扣减法

参考价格

离岸价格基础上的调整价格、净成本价格

产品出厂价格

产品出厂价格

产品出厂价格、净成本价格

产品出厂价格

货物离岸价格

离岸价格基础上的调整价格

加工工序标准

累积规则

双边累积

双边累积

双边累积

完全累积

双边累积

双边累积

双边累积

微小含量

不超过该货物价格的10%

不超过该货物价格的10%

不超过交易价值或出厂价的10%

不超过该货物价格的10%(纺织服装不超过货物重量的10%

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产品出厂价的10%

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HS50-63章非原产材料重量不超过10%

不超过该货物价格的10%

微小加工或处理

(四)对敏感产品制定严格复杂的原产地规则,将降税优惠锁定在优惠区域范围内

最初的原产地规则主要是用于产品的身份证明,最普遍的是征收关税和贸易统计,后来逐渐演变为一种非关税的贸易保护工具。比如,纺织品服装是美欧等国家和地区非常敏感的产品,美国在NAFTATPP现有文本中对纺织服装原产地标准是“从纱开始”,受惠产品从纺纱开始至产品完成的各道工序必须全部在自贸区内完成;欧加CETA大部分纺织服装产品详列各品目的工艺流程,要求同时满足特定工序和特定材料不超过47.5%两项标准,才可获得原产地资格。

2 :部分区域贸易协定中纺织品服装产品的特定原产地标准

HS编码

产品描述

TPP

欧加CETA

美韩FTA

中瑞FTA

中韩FTA

中澳FTA

60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章改变

加工工序或特定工序且特定材料不超过47.5%

章改变

章改变或非原产材料价值60%

章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

章改变

61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章改变,但前提是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领土内裁剪或编织成形,并以缝制或其他方式制成

加工工序

章改变

章改变或非原产材料价值60%

章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

章改变

62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章改变,但前提是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领土内裁剪或编织成形,并以缝制或其他方式制成

加工工序或特定工序且特定材料不超过40-47.5%

章改变

章改变或非原产材料价值60%

章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

章改变

63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章改变,但前提是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领土内裁剪或编织成形,并以缝制或其他方式制成

加工工序或品目改变或特定工序且特定材料不超过40-47.5%

章改变

章改变或非原产材料价值60%

章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

章改变;如果起始材料是机织物,该机织物应未经加工并且在一方或双方领土内完成本品目产品的生产

(五)优惠区域范围的完全累积规则有望成为主要发展趋势

累积规则是指一个成员国在生产加工中使用来自另一个成员国的中间品,仍可以累积到前者的原产地价值成分中,作为自己的原产地成分,而非进口成分,从而不影响前者优惠协议下优惠待遇的享用。一般来说,累积规则分为单边累积、双边累积、对角累积和完全累积。其中,完全累积水平最高。NAFTA、东盟自贸区(ASEAN)采用了区域内完全累积规则。TPP现有文本中,美国力主采用TPP范围内的完全累积规则,旨在有效便利和推动自贸协定成员间的贸易。在目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中,发达经济体也在积极提倡采用完全累积规则。未来在大型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优惠区域内的完全累积规则有望成为原产地规则的主要趋势之一。

二、原产地规则的新趋势对我国产业的影响

(一)我国敏感产品的原产地标准面临进一步宽松的压力

根据多年谈判经验积累,目前我国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标准逐渐宽松,但部分较为敏感的产品,如机床、汽车、部分制造装备,仍然会制定非常严格的原产地标准,以达到保护国内产业、吸引或保留外资的目的。比如,在中韩自贸区中,机床的标准是品目改变且区域价值成分50%,同时要求数控单元(CNC)具备原产资格;汽车要求品目改变加上区域加之成分60%,相对于TPP现有文本、欧加CETA而言,原产地标准过于严格。在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升、原产地规则日益宽松化和便利化的趋势下,我国汽车、机床等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将面临进一步宽松、开放的压力,原产地规则作为贸易保护的一种手段不断面临质疑。

3 : 部分区域贸易协定中机床和汽车类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HS编码

产品描述

TPP

欧加CETA

美韩FTA

中瑞FTA

中韩FTA

中澳FTA

8456-8462

机床

区域价值成分增值法35%扣减法45%价格法55%

品目改变或非原产材料不超过50%

品目改变且区域价值成分扣减法60%

非原产材料价值50%

品目改变且区域价值成分50%,同时要求数控单元(CNC)具备原产资格

8456-8460品目改变+区域价值成分40%

8703

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

区域价值成分35%,实价法45%,扣减法55%

非原产材料不超过50%

区域价值成分增值法35%扣减法50%净成本法35%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品目改变且区域价值成分60%

品目改变+区域价值成分45%-50%

    (二)其他自贸区严格的原产地标准可能扰乱我国相关产业的合理布局

TPP纺织品服装的原产地规则为例。TPP现有文本针对纺织品服装制定的“从纱线开始”的原产地规则将可能打破亚太地区纺织品服装业已经形成的产业链,对TPP外的非成员方将带来较大的影响。我国纺织品服装配套设施完善,具有竞争优势,TPP或者亚洲范围内的大型贸易协定如果遵循“从纱开始”的原产地标准,一方面相对越南等国家,我国纺织品服装竞争力大幅削弱,直接影响我国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另一方面,我国企业为保持竞争优势,可能会将投资转向优惠区域内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而不是从全球范围内进行最佳选择,对企业的全球布局和资源配置产生不利影响。

(三)完全累积规则可能加速对我国产业的对外转移

完全累积规则有利于创造更为宽松的区域贸易和投资环境,加速区域经济融合发展,但也将带来双重作用。一是由于区域内经济体更容易满足原产地标准和享受关税减让好处,因此,区域内生产商可能将采用价格更高的区域内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放弃区域外更为低廉的原产料和零部件,从而提升了区域内生产商的成本,减少了消费者福利。同时,完全累积规则带来贸易的转移影响也不利于区域外企业发展。近年来,由于我国劳动力“红利”逐渐殆尽,部分产业也正在向劳动力成本低的东盟等新兴经济体转移。无论我国是否参与亚洲周边的大型自贸区谈判,完全累积规则可能加速产业向外转移的趋势。

    在分析不利影响的同时,也应看到,宽松和便利化的原产地规则也将给我国部分带来积极的“外溢”效应。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优惠区域内相关经济体的贸易和投资,加快区域经济融合发展,重塑我国在区域内价值链中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优惠区域内经济体的的快速发展可能产生贸易外溢效应,为我国优势产业出口带来更多的市场机遇,巩固和发展我国在现有区域内的出口优势。

三、政策建议

(一)积极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自由贸易区是区域间各国为加强区域经济合作,规避贸易壁垒而采取的一种折中选择。我国正逐步构建起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网络,自贸区范围越大,原产地规则免贸易转移效应越低。一是应积极利用自由贸易区战略建设,积极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商建自由贸易区,拓展我国的贸易发展空间,优化我国贸易结构,缓冲原产地规则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二是主动参与亚太范围的自贸区建设,在一带一路等战略的指导下,稳步推进我国现有自贸区谈判,推动我国与亚太周边国家达成自贸协定,尤其是亚太自贸区、RCEP、中日韩等大型自贸区协定,加快区域内经济和贸易的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区域内资源加快产业布局,巩固我国在亚太价值链中心的作用,尽量避免原产地规则的排他性对我国产业产生的不利影响,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二)完善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便利企业的进出口

充分认识原产地规则在自贸协定中的重要性,根据我国产业情况完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切实便利企业进出口。一是简化原产地规则程序,进一步降低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水平,放宽原产地认定标准,允许较高的吸收原则,制定合理的微量标准或者允许出口企业在不同标准之间自由选择等,便于企业提高原产地优惠的利用率, 扩大贸易自由化的实施成果。二是协调统筹不同自贸协定下的原产地规则。双边贸易协定主要考虑双边的产业结构和贸易情况,针对我较为敏感的产品,应配合关税减让的情况,适度严格或宽松原产地标准;对我国非敏感性的产品,可顺应宽松、便利的原产地标准,便于企业充分利用区域内资源。对于大型区域贸易协定,建议应考虑已有的双边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情况,尽量协调一致,避免出现原产地规则的“意大利面条”效应;部分敏感产品可单独制定特殊的原产地标准。

(三)夯实产业基础,促进产业在全球价值链条上逐步向高端环节攀升

原产地规则的变化对成本敏感型的“候鸟型”产业影响最大,应对原产地规则的变化最主要的还是要加快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夯实产业基础,向全球价值链高端环节攀升。一是顺应新一轮产业革命和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利用“中国制造2025”、“一带一路”倡议等机遇,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夯实产业发展基础。一方面要明确未来重点发展领域,加快培育产业新优势;利用“互联网+”等手段,深入推进两化融合,加快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二是推动企业有序“走出去”。引导有实力的企业从产业链合理布局角度,利用已有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鼓励开拓海外市场,鼓励我国具有优势产业走出去,利用全球资源合理布局产业,培育产业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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