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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2020 的改变、问题解析及贸易术语选用与应用

发表于:2020-06-30 17:25 作者:admin

深圳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 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李一鸣

摘要:国际商会将在20201月正式启用Incoterms®2020,贸易双方也将基于Incoterms®2020商订买卖合同。研究Incoterms®2020对贸易双方有巨大影响的积极变化与仍然存在的不足,以及如何正确选用与应用Incoterms®2020中所列明的贸易术语,使国内外贸企业及从业人员提前做好使用新通则的准备工作,将会有助于其在磋商谈判及合同商订工作中根据特定贸易场景正确选用适用的贸易术语,进而减少对贸易术语的不当使用概率,降低由贸易术语选用不当导致的交易风险。

国际商会即将在20201月启用的Incoterms®2020(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为“2020通则”)在贸易术语分类与种类上整体上与Incoterms®2010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为“2010通则”)保持一致,仍然有2组11种贸易术语,只是将2010通则中指定终点站交货(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改成了指定目的地未卸货交货(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使交货地点不再局限于终点站。但是对每种贸易术语的解释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了一系列的变化,尽管这些变化仍然存在一定不足,但却会给贸易双方在磋商谈判及合同商订工作中对具体贸易术语的选用和应用带来实质影响。

一、2020通则的积极改变

2020通则对每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从形式上和内容上都做了积极改变,其中对买卖双方影响较大的有以下几点。

(一)明确列明买卖双方所要分担的费用项目

2010通则只是在每种贸易术语的A6/B6费用划分部分笼统强调卖方需要分担交货之前的一切费用,买方需要分担交货之后的一切费用,但是并没有明确列明买卖双方各自要分担的具体费用项目。因此费用问题成为2010通则下买卖双方、承运人及货运代理人经常出现争议的问题。为了解决费用争议问题,2020通则在每种贸易术语的A9/B9费用分担部分明确列明买卖双方各自要分担的费用项目(详见表1),同时强调如果由对方代己方办理进出口相关事宜并产生相应费用,己方需要补偿对方的代办费用。表1结合2020通则相应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列明了不同贸易术语下买方双方需要分担的费用项目及出口国费用金额(人民币金额)。其中,出口国费用金额可能因货物种类、数量以及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的不同而不同,仅供参考,实务工作中要以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等服务商的报价为准。安全申报有时会由卖方代买方办理,所以也列出费用金额供参考。FCA术语下从起运地到指定地点前程运输费用视其后面约定的交货地点而定,如果约定交货地点就是指定地点,则此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约定交货地点是在卖方营业处所,则此费用由买方承担。 

(二)明晰FCA贸易术语下需要海运提单的问题

在2010通则,以FCA术语成交且需要海运时,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时即完成交货,承运人此时签发货物收据或是收妥备运提单即可,而不是必然要签发海运提单。尽管实务中卖方可以要求承运人在货物实际装船后签发海运提单以便于信用证结算业务中的交单工作或是其他目的,但是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签发何种运输单据终究还是要受承运人及其委托人买方的限制。这也是2010通则中明确说明FOB术语不适合海运集装箱运输时,卖方(包括经验丰富的卖方)仍然采用FOB术语成交一个主要原因,因为FOB术语下承运人签发海运提单是优先选项,在某种意义上是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而FCA术语则不同。在2020通则下这一问题得到了解决,根据其对FCA术语解释中B6交货及运输单据部分的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中或是信用证中约定卖方需要提交已装船海运提单时,买方必须(Must)自行分担费用及风险指示其承运人出具海运提单,以便于卖方随同其他装运单据一同交给银行或是买方完成收汇工作。据此,FCA术语下出具海运提单成为承运人及其指定人买方的一个义务,而不是之前的配合出具,使FCA术语真正满足了集装箱海运且需要出具海运提单的需要。笔者也强烈建议国内卖方在明年2020通则正式启用后,集装箱海运出口货物尽量以FCA术语代替FOB术语成交,以便更好的区分买卖双方所要分担的费用、责任与风险,因为2010通则下的海运提单问题在2020通则下已经不再是问题。

(三)CIP贸易术语下默认投保险别提高

2020通则下将CIP贸易术语的默认投保险别从2010通则下的最低险别提高到最高险别,即由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险或是人民保险公司的平安险提高到对应的A险或是一切险。由于不同投保险别保费费率有所不同并最终影响到价格,所以卖方在核算出口产品价格时需要按照最高险别咨询和计算保险费,同时据此进行投保,避免因违反买卖合同或是信用证的规定,被买方或是开证行拒付。当然,如果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仍然可以投保其他险别。但是没有约定且贸易术语注明受2020通则约束时,则CIP贸易术语下的默认投保险别为最高险别。

(四)增加运输安全申报要求说明

美国911事件后,货物运输安全及申报问题成为国际航运业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2010通则只是在每种贸易术语解释的A2/B2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部分笼统规定,卖方必须在需要的时候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必须在需要的时候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货物运输安全及申报问题可以理解为上述笼统规定中的一项。但是在2020通则在每种贸易数据解释的A7/B7出口/进口清关部分则把出口/进口安全身申报明确列为出口/进口许可同等的要求,并规定出口安全申报由卖方负责,进口安全申报由买方负责。因此外贸业务中常见的去美国的AMSISF申报费用,去加拿大的ACI申报费用,去欧洲的ENS申报费用、去日本的AFR申报费用等都是进口国海关的要求,都应该有买方分担。如果是由卖方委托货运代理人代申报,所产生的费用应该由买方补偿给卖方。

二、2020通则仍然存在的问题

尽管2020通则在2010通则的基础上做了很多更贴近国际贸易及运输实务的积极改变,但是FOB术语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的适用性问题仍然没有解决。FOB术语下货物在装运港安全装船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同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但是集装箱运输时卖方按照买方指定承运人或是货运代理人指示将货物送进港口的集装箱堆场时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此后货物由买方指定承运人或是货运代理人实际控制。卖方实际失去货物控制的时间远远早于风险转移及完成交货时间。不能控制货物却要分担风险,这明显对卖方有失公平。此外,买卖双方购买的相应保险可能也无法覆盖集装箱运输货物进入堆场到安全装船区间的风险。一旦货物在此区间出险,由买方购买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因此区间买方不享有保险利益不会赔偿给买方,卖方不是买方所购买保险的保险单合法持有人,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卖方。即使卖方购买了陆路运输货物保险,也有可能因货物安全到达堆场而失效。正是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国际商会在在2010通则下特别强调集装箱海运应该用FCA术语代替FOB术语,然而这一问题在2020通则下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好在2020通则中已经解决了FCA术语下需要海运提单的问题,买卖双方在以后的集装箱运输交易中要人为加大对FCA术语的使用,逐步摒弃FOB术语。但是考虑到通则前版本的有限发行量,可能在下一个10年的更新版本中也无法改变买卖双方对FOB术语的钟爱和错用问题。所以还是希望国际商会能在以后通则版本中通过说明形式将FOB术语下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点由安全装船提前到安全进入堆场,以更贴近国际贸易及运输实务的需要。

三、2020通则》中贸易术语的选用和应用

(一)《2020通则》中贸易术语的选用

在磋商谈判或是缔结合同工作中,大多数时候买卖双方对贸易术语选用的诉求都不一致,买方希望同样的价格卖方分担的风险和费用区间更长,而卖方则刚好相反。到底以哪一种贸易术语成交终究是买卖双方综合考虑价格、费用、服务以及市场地位后的博弈结果。但是从交易公平及安全的角度分析,选用贸易术语时要充分考虑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1.风险分担、货物控制、货款收付一致原则风险分担与货物控制一致是指由哪一方或是其指定人实际控制货物就由哪一方分担风险,并由分担风险的一方购买保险,使购买保险的一方时刻享有保险利益,能够通过保险转移风险。

货物控制与货款收付一致是指失去货物控制权的一方必须同时获得另一方支付的相应货款,实现货物与货款的对流。在磋商谈判中,买卖双方可将贸易术语与付款条件组合进行谈判。如果选用的贸易术语是由买方安排运输,且不产生具备可流通转让性质、能够控制货物所有权的海运提单,则买方需要在卖方交货之前或完成交货同时付清全部货款。相反,如果买方在货物离开卖方营业处所前付清全部货款并愿意支付合理的价格,则卖方应将贸易术语的选用权交给买方。

2.与货物性质、运输方式、进出口经验相匹配原则如果货物价值高、体积小、需用紧急则可采用空运或是快递方式进行运输,并选用适合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以达到尽快收货目的。如果货物价值低、体积大、需用也不紧急则可以采用班轮或是租船运输,并选用适合海洋运输的贸易术语,以达到节省运费目的。如果货物需要在过境点交货,则可以采用公路或是铁路运输,并选用适合任何运输方式的指定目的地交货贸易术语。

如果买方进出口经验丰富,可选用卖方责任最小的EXW术语成交;相反,则应选用买方责任最小的DDP术语成交。由单方进行全程安排及控制,可通过有效衔接达到节省费用、尽快收货目的。如果买卖双方都有丰富的进出口经验,则应选用所有出口国事宜由卖方办理,所有进口国事宜由买方办理的贸易术语成交,利用各自的比较优势达到节省费用目的。

(二)2020通则中贸易术语的应用

1.正确应用贸易术语一般用在书面报价以及买卖合同签订工作中,正确书写方式应该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币制][单价] [计量单位][贸易术语] [具名港口、地点或交货点],Incoterms®2020。这是贸易术语在外贸实践中的最正确书写方式,不建议更改顺序。如US$1500.00 PER METRIC TON FCA NO.1 SHITANG STREET, SHENZHEN CITY, 2020通则(每公吨1500.00美元,货交深圳市石塘街1号,受2020通则约束)。应用贸易术语时需要注意2点:第一,2020通则20201月1日生效后将与2010通则同时并存,所以在应用贸易术语时必须注明适用规则版本。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如果国外来证中在贸易术语后面注明适用规则版本,而交单相应单据上显示的贸易术语没有注明适用规则版本很大可能会被开证行认定为不符。第二,在贸易术语后面必须明确具体的交货地点。以FCA术语为例,交货地点可以是卖方营业处所、买方指定承运人仓库、指定装运港、指定码头,交货地点不同,买卖双方所分担的费用与风险会不同,对应的成交价格也会不同,所以需要明确具体的交货地点,避免交货时可能产生的争议。通常EXW、FCAFAS FOB术语下装运港或是装运地是合同的主要要件,需要在贸易术语后列明准确的装运港或是装运地。CPTCFRCIFCIPDAPDAUDDP目的港或是目的地是合同的主要要件,需要在贸易术语后列明准确的目的港或是目的地。

2.有效修改2020通则本身只是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所以买卖双方在应用贸易术语时可对其相应解释及规定进行有效修改,使双方所要分担的责任、费用、风险更加明确。但是在修改时不能与通则本身的规定产生矛盾,需要准确的知道对通则中既有贸易术语的哪一部分做了改变,将会对合同履行产生哪些影响,同时要提醒交易伙伴确认修改。因为2020通则对每种贸易术语的解释都经过各方专家的长时间的论证来保证其严谨性与合理性,所以对某种具体贸易术语的解释时进行修改时必须保证修改的有效性,不会破坏原来的严谨性与合理性,不会给合同履行带来额外问题。此外,在对某个具体贸易术语修改之前也要思考是否其有他贸易术语能够在不需修改的情况下更好的区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如原计划使用EXW术语成交,但是卖方直接从国外收汇并需要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则改用FCA即可,而不是以EXW术语成交,然后同时约定由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3.注意事项在2020通则下,即使FOBFCA术语用于海运由承运人签发具备物权凭证性质的海运提单理论上说也不适合信用证结算。因为应用上面2种术语成交时,都是由卖方负责交货、买方指定承运人安排运输并签发海运提单,同时由卖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然而,买方是否会及时指定承运人安排运输、指定承运人收货后是否会及时安排装船、货物装船后指定承运人是否会及时签发海运提单都超出卖方的控制。任一环节发生延迟都可能导致海运提单上加注的装船时间晚于信用证规定中的装船时间,并最终导致卖方交单被开证行拒付,卖方不得不承受自己无法控制事宜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从卖方角度说FOBFCA术语不适合信用证结算。在不得不应用FOB、FCA术语成交且信用证结算时,卖方必须确保有足够长的时间用于完成装运,建议实际装运时间早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时间2班船的时间,长短视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船期、班次而定。同时,如果买方安排运输延迟,必须要求买方延展信用证装运期、交单期及有效期且收到通知行的修改通知并确认后才能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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