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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信用证索偿条款的潜在风险

发表于:2020-06-30 16:15 作者:admin

杨金玲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摘要:采用第三国货币结算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广泛存在,银行间偿付成为信用证结算业务流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但受益人往往认为索偿条款关乎银行间偿付与己无关,对此缺乏应有的重视。通过对一则带有索偿条款信用证结算案例进行分析,梳理出相关责任方的关系是:偿付行在开证行授权下行事,索偿行对不能如期获得偿付不承担责任,开证行对信用证负有不可推卸的承付责任,但前提是受益人要相符交单,进而归纳出保证受益人安全及时收汇的四点启示。

带有索偿条款的信用证是指索偿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相符交单后,出单的同时发送SWIFT电文向指定的偿付行索偿,偿付行在收到索偿指示翌日起最迟不超过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处理索偿要求,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受益人通常只需2-3天即可收回货款,大大加速其资金周转。但由于索偿条款有众多不同的表述方式,加之有些索偿条款对受益人来讲晦涩难懂,更有甚者有些受益人片面地认为索偿条款是解决银行之间偿付问题,与己无关,常常忽视对索偿条款的审核。殊不知若受益人不能正确对索偿条款加以甄别,往往会隐藏潜在的风险。下面就一则带索偿条款信用证结算方式给受益人带来惨痛损失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希望引起受益人对索偿条款的重视,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一、案情简介

我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称A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公司(以下称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鉴于合同金额较大,A公司坚持采用带电索条款的即期议付信用证付款,B公司则认为这样会过早占压其资金,接受此结算方式的前提条件是A公司至少降价3%,后经反复核算,A公司认为尽管利润减少3个点,但能够加速资金周转,便于其后续接单。后经讨价还价最终以A公司同意降价2%达成此合同。不久B公司如期开来信用证一纸,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51a:开证行——澳大利亚M银行

57a:  通知行——中国N银行(兼议付行/索偿行)

53a:  偿付行——美国Q银行

32B:信用证金额——55万美元   

44C:最迟装运期——2018430

46A:单据条款

+ 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

+ CERTIFICATE OF ORGIN ISSUED BY CHAMBER OF COMMERCE MENTIONING COUNTRY OF ORIGIN: CHINA(原产地证明由商会出具并标注原产国:中国)

….

78INSTRUCTION TO THE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对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指示)

UPON RECEIPT OF DOCUMENTS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E CREDIT TERMS AND CONDITIONS, WE WILL GIVE YOU REIMBURSEMENT INSTRUCTION AND REIMBURSEMENT UNDER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URR725(一俟收到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单据,我们将给予贵方偿付指示,该信用证项下的偿付适用于URR725

A公司430日将货物装船后,57日将全套单据送N银行议付货款,510日议付行审单后认为相符交单,随即向Q偿付行发出索偿要求,同时将全套单据快递至M开证行,并在给开证行的寄单面函中标注已向偿付行索汇。可是直到515N索偿行迟迟没有收到款项,不得不催Q偿付行付款,不料Q偿付行回电称至今没有收到M开证行的偿付授权。N索偿行对此感到事有蹊跷,即刻仔细翻阅业务档案后发现该笔业务出单时须在寄单面函中请求M开证行授权索偿行索汇,待M开证行收到相符交单后才会向偿付行发出偿付授权,同时通知N索偿行向Q偿付行索汇,此乃等待授权索汇模式而非见索即偿模式。无奈之下,N索偿行当即联系M开证行,发送电文说明情况,并请求M开证行尽快向Q偿付行发送偿付授权,但电文发出后杳无音讯。N索偿行521日突然收到M开证行发送的拒付通知,称原产地证明签发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且遗漏原产国:中国,持有单据等候进一步指示。A公司不得不马上联系B公司,孰料适逢市场行情大跌,B公司拒绝付款赎单。在当地市场转售无果的情况下,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A公司最后不得不降价10%了解此案,N索偿行于530日收到M开证行的付款通知。本案前后二次共降价12%再加延迟收汇的利息,A公司共遭受66938美元的惨重损失。  

 

二、案情分析

1. 偿付行收到索偿电后没有及时处理偿付是否有理有据?

偿付行系指接受开指示或者授权,依照开证行出具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的银行。偿付行无权也无义务审核单据,也无权要求索偿行出示单证相符的证明。本案例中78明确该信用证银行间偿付适用《URR725, 该惯例是国际商会专门用于规范银行间偿付业务的操作,总则和定义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在适用本规则银行间偿付业务中,偿付行在开证行授权下按照开证行的指示行事。众所周知,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誉向受益人做出的有条件付款承诺,开证行开立带索偿条款信用证之前,应该与偿付行就货款偿付签订偿付协议,故开证行与偿付行之间存在直接的合约关系;而索偿行与偿付行之间没有明确的契约关系,偿付行拒绝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不构成其对索偿行的任何过失及责任,索偿行无权追究偿付行延迟付款或者不付款的责任,就这种过失及责任受益人只能向开证行主张。正如《URR725》第四条所述“除非偿付承诺另有规定,否则偿付行没有义务对索偿要求进行偿付”。加之事实上Q偿付行根本没有收到M开证行偿付授权,偿付行收到索偿电后没有对索偿行进行偿付完全有理有据。
    2. 索偿行对于首次索偿失败是否承担过失责任?
    索偿行系指在信用证项下做出承付或者议付并向偿付行提示索偿要求的银行。实际业务中,大多由议付行兼索偿行。本案例中,按78栏列明的索偿条款,N索偿行本应收到单据经审核无误寄单给M开证行,并请求开证行确认收到相符交单后,尽快向偿付行发出偿付授权,开证行发出偿付授权后指示其向偿付行索汇。但事实上,N索偿行经办人员犯了惯性思维的错误,误把等待授权索汇模式当做见索即偿模式处理,出单的同时进行了索汇操作,并在给M开证行的寄单面函中标明已向Q偿付行索汇,使得开证行误以为已经索汇成功,故此电文发出后如石沉大海,M开证行未再向偿付行发送偿付授权。因为《URR725》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由于重复发送偿付授权书,从而导致重复偿付,责任完全由开证行自行承担。因此,虽然N索偿行经办人员的疏忽在某种程度上给M开证行延迟发送偿付授权提供了借口,但是索偿行对首偿不能如期获得偿付不承担过失责任,因此主要责任还在受益人身上,受益人在审证环节没有做足功课,疏忽对索偿条款的审核,更没有意识到等待授权索偿条款存在的潜在风险。
    3. 开证行为何开出等待授权索偿条款的信用证?
    开证行系指应开证申请人请求开立信用证并出具该信用证项下偿付授权书的银行。信用证中载明的索偿条款不同,给受益人带来的利益大相径庭,常见的有三种情况。第一种为自动授权索汇模式(亦称见索即偿模式)。这种索偿条款下,审核单据并确认受益人相符交单后,索偿行在出单的同时可直接通过SWIFT电讯方式向信用证中指定的偿付行索要货款,往往单据还在寄往开证行的途中,受益人已经收汇,因此这种索偿模式对受益人非常有利。第二种为半自动授权索汇模式,单据寄给开证行若干天后电索。这种索偿条款下,具体多少天取决于单据在途时间以及开证行的审单所需时间,基本能确保开证行审单在先,偿付行付款在后,对受益人来讲,较见索即偿索汇模式收汇要迟些,但不失公平合理。第三种为非自动授权索汇模式(亦称等待授权索汇模式),本案例就是采用这种索汇模式。待开证行收到单据并确认相符交单后再向偿付行发出偿付授权同时通知索偿行,然后索偿行才能向偿付行索汇,这种条款对开证行最为有利,而受益人收汇速度大打折扣,甚至不如见单付款。这与A公司在交易洽商环节想尽早回笼资金的初衷截然相反,开证行开出等待授权索偿条款的信用证完全是为了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故意拖延付款,这足以说明开证行的资信欠佳,完全不顾受益人的利益。
    4. 开证行提出的拒付不符点是否成立?
    本案例中,M开证行在拒付通知中称原产地证明签发人不符且遗漏原产国为中国,其理由是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商会出具,而A公司提交的原产地证明系贸促会出具,从表面上看不符点确实存在。国际商会制定的信用证审单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 第L3C-II明确规定当信用证要求提交由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时,提交由行会、行业协会、经济协会、海关和贸易部门等类似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也符合要求。因此,M开证行提出的原产地证明签发人不符根本不成立。同时尽管原产地证明没有特别加注中国为原产国,但受益人提交的原产地证明系统一印制的格式且单据名称清楚地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明,并且在原产地证明的出口商声明栏统一印制的文句为:兹证明上述细节和声明是正确的,货物在中国制造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所以A公司提交的单据完全满足了原产地证明的功能、特征及格式要求,不符点存在≠不符点成立,M开证行冒牺牲自己信誉的风险,以此拒付不免有吹毛求疵之嫌,同时又进一步印证了M开证行的资信着实不佳。

 

三、案情启示

1. 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和银行间偿付操作程序,努力提升业务素质

本案例中,A公司57日交单后,由于自身急需周转资金,本应密切跟踪货款回笼情况,获悉510N索偿行向Q偿付行发出索偿要求后,按照《URR725》第十一条规定偿付行应在收到索偿要求的次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处理索偿要求来推算N索偿行最迟应该在513日收到款项。当发现货款没有如期入账后,A公司本应即刻通过N索偿行要求M开证行对此事做出解释并支付该即期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事实是A公司交单后,对货款是否收回不闻不问,与交易洽商时急切想早日收回货款判若两人,反而是N索偿行到515日未见货款入账主动催Q偿付行付款,至此才获悉偿付行根本没有收到M开证行的偿付授权。当M开证行提出拒付后,A公司不是通过N议付行依据《UCP600》和《ISBP745》与M开证行据理力争,坚持不符点不成立,而是一味奢求B公司接受单据不符点,孰料市场行情突变,又不得不以降价10%结案。纵观整个案情不难发现A公司的业务人员根本不熟悉相关国际贸易惯例,财务人员也不精通银行间偿付操作程序,故不能在业务处理中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运用。因此,唯有相关当事方加强学习,努力提升业务素质,才能在业务纠纷处理中赢得主动权,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2. 充分考量开证行的资信,以防跌入电索“陷阱”

本案例中,买卖双方在起初的交易洽商环节,A公司为快速回笼资金坚持B公司开立见索即偿的信用证,并且A公司为得到这样的结算方式不惜付出降价2%的代价,殊不知信用证一经开出竟摇身一变成为等待授权索汇模式,完全跌入开证行故意设置的电索“陷阱”。在这种情况下,M开证行无需开证后即刻向Q偿付行发出偿付授权书,而是待收到单据审核无误,甚至经B公司同意付款赎单或至少确保B公司有能力支付货款以后,才向Q偿付行发出偿付指示,A公司给予厚望的电索条款其实形同虚设,甚至比单到付款收汇还要慢。更有甚者M开证行故意在单据中披毛索黡,并以此为由拒付货款。因此对于受益人而言,对开证行资信的审核是保证安全收汇的重要环节。在买方申请开证之前,卖方应委托当地的议付行或者金融机构对开证行的资信做深入调查,做到谨慎从事。无人不晓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如果开证行本身的信用不高,那么对受益人来说,信用证的安全系数则无从谈起。

3. 严把审证关,为安全收汇扫清障碍

本案例在审证环节,假设一:A公司能够洞察出见索即偿和等待授权索汇模式的区别,并坚持让B公司到开证行将偿付条款修改为见索即偿模式,本案的损失很可能就不会发生。按照《URR725》十一条规定索偿行于510日发出索偿电,偿付行最迟应该在513日处理索偿要求。即使521日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此时货款已经入账,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议付行依据《UCP600》和《ISBP745》从容地与开证行据理力争,最大程度地避免开证行无理拒付。然而事实上,A公司疏于对索偿条款的审核,欣然接受等待授权的索偿条款,使得在业务洽商环节以降价2%换取的电索条款没有起到任何加速资金回笼的作用,使偿付信用证本应具有收汇快捷的优势荡然无存。510N议付行寄单给M开证行,假设单据在途时间5天,加上开证行合理审单时间5个银行工作日,若单证相符M开证行于520日向Q偿付行发出授权,最快523N索偿行才能从Q偿付行收到款项。可以清楚看出,不出任何意外,等待授权偿付比见索即偿迟期收汇足足10天。假设二:由于我国没有商会这样的组织,从日后安全收汇考虑,A公司应坚持让B公司将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由商会修改为贸促会或海关,这样就不会被开证行抓到拒付货款的把柄。纵观整个案情,由于A公司没有严把审证关,按理本应513日收到的全部款项,拖到530日降价10%后才收回。不计前后二次降价遭受的12%的损失,仅就利息而言,受益人白白损失了55万美元在17天中产生的利息。因此,受益人只有认真细致审核信用证,对影响安全收汇的任何不利条款,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绝不放过,并坚持没有收到银行发送的正本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决不安排出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做到相符交单,为安全收汇扫清障碍。

4. 严把制单审单关,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众所周知,信用证是开证行开立的有条件付款承诺,这里的条件系指相符交单。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二条规定,相符交单意指单据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UCP600》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审单实务《ISBP745》的要求相一致,只有这样开证行才履行付款义务。为防止开证行过于挑剔,稳妥起见A公司应该在原产地证明的货描表述之下截止符之上加注:COUNTRY OF ORIGIN: CHINA, 这本是举手之劳,但A公司单证员在制单环节却忽略了,负责审单的人员也没有及时发现,更令人遗憾的是议付行经办人员竟也没有审核出来。在国际分工日趋细化的今天,货物的制造地可以为两个及以上多个国家(地区),但是在特定原产地规则下货物的原产地则是唯一的,因此严格地讲在某种程度上PRODUCED IN CHINA ≠ COUNTRY OF ORIGIN:CHINA,开证行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提出拒付。如上所述在审证环节,即使A公司没有要求B公司将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修改为贸促会或海关,若在制单环节单证员稍加仔细本还有补救办法,即在第五栏官方使用栏加注:CCPIT IS CHAMMER OF COMMERCE, 如果当初这样做了,A公司提交的单据也就无懈可击了。制单审单是整笔业务的最后一环,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若在此环节上有任何失误,轻者迟期收款,重者货款两空。

 

总之,作为受益人必须重视对信用证索偿条款审核,正确理解不同索偿条款的真正含义,洞悉其隐藏的潜在风险并加以妥善剔除,谙悉相关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断积累实际工作经验,严格把好审证、制单、审单关,保持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才能在繁杂的国际货款结算中游刃有余,保证安全顺利及时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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