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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托收单据制作相符性探讨

发表于:2019-11-13 10:04 作者:admin

摘要:出口跟单托收采用象征性交货,出口商提交代表货物的单据,进口商付款赎单。出口托收制单是出口托收业务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与风险点,出口商应如何制单以助及时回款?出口托收项下制单是否能有一套制单标准与制单原则?本文在此探讨长期困扰出口商的相符制单问题,并提出相符制单的解决方案。

关键字:出口托收;制单标准;单据相符;

 

开头语:众周所知,作为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出口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着“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的制单审单原则,收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基本前提。出口商可根据信用证条款缮制单据内容,并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与《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等国际惯例为指导,制作相符单据,获得开证行付款。

出口托收虽有国际规则《出口跟单托收统一惯例(URC522)》,却主要为规范跟单托收各方当事人权利责任。出口托收制单无国际惯例参照,无单据相符的公认标准,出口商主要凭借各自经验制单。有鉴于此,本文意在探讨并提出出口托收项下的制单标准、原则与要点,以此指导出口商相符制单,防范进口商拒付或延付不符单据风险。

一、出口托收项下影响进口商在具体交易中付款的因素

出口托收下进出口双方银行在托收结算方式中只起到转寄单据、转递通知指示等辅助性作用,代收行无权决定付款或拒付。排除外部因素,进口商在具体交易中是否付款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一)进口商信用度。在出口商履行了发货、交单等约定的责任义务后,如进口商重信守诺也履行其付款责任,则出口商可按期收款。如进口商随意背弃协议,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出口商将面临各种收款变数与障碍。进口商信用度非出口商所能掌控,出口商可事前充分考察评估进口商信用水平,选择与信用度较高的进口商开展商务合作。

(二)货物相符与否。即货物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包括货物的规格、数量、质量、检验、运输、投保等等是否满足要求。货物是交易的核心,进口商交易的目的就在于获得供以使用的货物。出口商未按期交货,或交货数量不符,或交货质量不合格,都将影响到进口商的商业计划与商务活动,也就影响到出口商自身收款。

(三)单据相符与否。单据代表货物价值,表明货物各种情况,供进口方报关报检报税,带货权的提单还是进口商提货凭证。出口商应交付能供进口商正常使用的相符单据。

二、出口托收制单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在进口商信用可靠与出口商已交付相符货物情况,出口商应交付能供进口商正常使用的相符单据。进口商可能会提些制单的特殊要求,但并不会面面俱到。无统一公认制单标准,出口商比较容易出现制单失误。出口商应如何避免制单失误,并确保单据被进口商一次性接受?

(一)常见托收制单问题

1、单据不满足功能

案例一:商业发票无进口商抬头

国内某进出口公司向东南亚某客户出口纺织品,双方约定以托收方式结算。该进出口公司将货物交付船公司发运后,向托收银行提交了全套装运单据,委托托收行寄单收款。托收行检查发现发票既未做成进口商抬头,也无进口商名称,仅在发票左上角显示“收货人:XXX 公司”,该名称与提单收货人信息一致,但非进口商,为进口商的代理收货机构。

托收行提示出口商,发票上显示的收货人信息与进口商不一致,发票未做成进口商抬头,建议发票重新补充进口商信息后再寄单。出口商表示对方是老客户不存在问题,拒绝修改,要求照常寄单。托收行据此寄单境外代收行。

三周后收到代收行电报,称发票收货人信息与进口商不符,无进口商抬头,该发票不被接受。出口商不得不重新制作发票,补寄替换原有发票。

2、单据间的数据不一致

案例二:装箱单与提单上的包装数量不一致

出口商向北美地区出口一批化工产品,通过出口托收方式结算,托收行寄单两周后收到代收行来报,称装箱单上显示的包装数量与提单上显示的出运数量不符,进口商要求重新寄送相符单据,与此同时代收行持单等候托收行指示。

经检查发现提单显示的包装数量为360桶,装箱单包装数量显示为390桶。出口商查实为装箱单错误后,重新制作并替换装箱单。

3、单据未满足客户特殊需求

案例三:提交原产地证格式不正确

国内某出口商向澳大利亚出口一批服装,双方约定通过出口跟单托收方式结算,寄单代收行不久后收到来报,称收到的原产地证书类型不对,请速补寄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简称“中澳FTA原产地证书”)。

托收行经查留档记录,发现出口商委托寄送普通原产地证书,非中澳FTA原产地证书。出口商不得已紧急联系相关机构补制,历经波折终于寄出外方所需原产地证书。

(二)案例分析

1、上述案例一商业发票未做成进口商抬头,商业发票是表明货物价值的单据,也是出口商要求进口商支款的基本权利凭证。发票应有抬头且为进口商,是对发票具有付款对象的基本功能要求。没有付款对象发票非有效发票,将导致进口商无法顺利办理报关报检等各种官方手续,更遑论付款了。显然,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未满足其功能。

2、上述案例二单据间的包装数量不一致,本案例完美的诠释了何为单单不一致,单据间的数量不一致构成了单单不一致,导致单据信息必然与实际不符,向进口商提供错误信息,影响进口商正常业务开展。其次,代收行发报要求重新寄单,也暗示了在收到相符单据前进口商不会付款。显然,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存在数据不一致。

单单相符或单单不一致的标准在哪?如何认定?信用证项下审单标准有严格相符的“镜像一致”与非严格相符的“实质一致”。“镜像一致”要求单据间的数据内容如同对照镜子一般的严格一致相符,挑剔性的审单,极易引发拒付,不利贸易开展,遭到广泛批评。国际商会推荐以及银行业主流所接受的是“实质一致”,单据与信用证间、单据与单据间的信息或数据不必完全一致,允许有所差异,只要不互相矛盾,或不影响单据功能及正常使用。出口托收制单可灵活吸收借鉴实质一致标准。

3、案例三提交原产地证书格式不正确,原产地证明书根据各国政策不同,作用也不完全一致,原产地证书在进口国的作用一般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供判断是否准许从特定国家进口特定货物的依据;(2)对于特定国家货物实施进口配额控制、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或核准优惠税率待遇的依据;(3)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

中澳FTA原产地证书英文全称为“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Australia Free Trade Agreement”,为根据中澳双方于2015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所签发的特殊原产地证书。出口澳大利亚货物如办理一般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即使进口货物为自贸协定里的免税货物,进口商也享受不到免税待遇。如办理了中澳FTA原产地证,则进口商可以享受免进口关税待遇。相同的货物,不同的证书,适用不同的税率,原产地证书类型事关进口商缴税与否的切身利益。显然,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未满足客户特殊需求。

除此以外,针对不同出口国国内还签发不同种原产地证书。如出口东盟十国:泰国、越南、老挝、柬埔寨、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缅甸、印度尼西亚、文莱,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申请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证书)。出口巴基斯坦,可根据《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申请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中巴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证书”(FORM P证书)等等。

三、出口托收制单策略建议

在货物符合要求的前提下,诚实守信的进口商依据收单质量不同有不同策略:1、收到完全相符的单据,根据约定付款。2、收到的单据存在一些不符或瑕疵,但不影响进口商报关提货及其它商事活动的,按约定付款。3、单据不符或存在其它问题,导致进口商无法正常使用,妨碍进口商的商事活动的,进口商不得不中止付款,要求退单、换单或补单。

(一)出口制单要求与标准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出口托收项下对出口商的基本制单要求是:单据及其所反映的货物不影响进口商正常使用。该要求看似简单,却又过于笼统,难以操作。相符制单是不影响进口商正常使用的前提,有无明确的相符标准?笔者认为,出口托收制单可采用“灵活的实质一致”标准。如何理解?单据内容应相符,但不苛求一致,只要实质性内容不矛盾或单据内容及其差异不影响单据与货物功能及正常使用,即可接受。如:提单显示包装数量360桶,装箱单显示390桶,实质性包装数量矛盾,不可接受。装箱单显示包装数量390桶,提单显示390捆,包装数量一致但包装方式有所差异,如果出运无需密封,无需防晒或防淋的货物,即使单据显示包装方式有所差异,也可接受。如果出运需要密封,防晒或防淋的货物,提单显示捆装货物容易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不可接受。

(二)出口商相符制单应遵循原则

明确了相符制单标准后,就应明确出口托收中的相符制单是与什么相符。出口托收相符制单,超越了信用证项下的“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的范畴,首先,不仅仅是单据相符,单据及其所描述的货物都应相符。其次,单据及其所描述的货物不但与合同协议及其它单据相符,还要与实际出货情况及进口商特殊要求相符。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相符:

1、单据与合同协议相符

单据应反映合同约定的货物价值及各种情况,单据种类份数应按合同要求或补充协议提交。出口商要求进口商诚信付款,则自身需先按合同协议诚信行事。如:发票显示的单价应与合同一致,尤其是不能随意超出合同单价,否则等于出口商单方变相提高商品价格;发票对应的出货数量也应符合合同要求,如出口商仅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或国际市场行情随意增减出货数量,将影响进口商的正常货物安排。此外,货物运输单据应反映合同约定的运输路线与装卸货口岸,否则容易引起进口商质疑,且影响进口商按计划提货运货。保险单所反映的投保险种与险别也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以便真正按约定起到防范商品运输风险的作用。等等。

2、单据与实际出运货物情况相符

包括单据应反映实际出货质量、数量、规格、金额、运输、保险等情况。在实际出运的货物情况与合同协议都一致的情况下,单据显示的货物情况也就是合同协议规定的情况,出口商制单并无难度。

如果实际出运货物的情况与合同协议并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则单据应显示实际货物情况。否则,单据记载的就是虚假内容。如实际货物装运数量不足,或者实际出运的规格、型号、质量都明显不与合同相符,而单据仍然记载了合同规定的足额数量、规格、规格、型号、质量等,虽看似为完美制单,但单据记载了虚假或不真实的货物情况,性质已由单据制作上升到对进口商欺骗、欺诈。

另一种情况是,单据显示的货物情况虽与实际不符,但对进口商有利。如出口商出运了更多的货物或更高规格的货物,但只按合同协议制作单据,按原金额出具发票。看似对进口商让利,实际可能给进口商带来一些难以预测的后果。如数量、金额少于实际运输货物时,可能误导进口国海关认为进口商有意漏报偷税。

因此,出口商由于各种客观原因而无法避免实际出运货物情况与合同协议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时,应按实际出运货物情况制作单据,反映真实货物情况。

3、单据与其功能相符

单据记载内容应反映出单据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如商业发票是卖方开给买方的,记载所交付的货物及要求付款对应金额,用以结算货款的重要凭证。商业发票必须显示出买卖双方的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等基本信息。如商业发票无进口商抬头,或无货物名称、金额等关键信息,即使其记载了其它诸如货物成分或货物运输信息,非有效发票。再如装箱单功能为反映货物包装数量与包装情况,如果装箱单仅显示货物质量或检验等情况,无货物包装数量与包装情况,非有效装箱单。再如原产地证功能为反映货物原产国,如果原产地证显示了货物包装或运输等情况,却无货物原产地信息,非有效原产地证。

4、单据本身及单据间数据信息相符

单据本身的数据应一致,不同单据间的数据也应相符。特别是与进出口商名称、货物、单价、金额、数量等关键信息不相符,将给进口商提供矛盾信息,无所适从,甚至导致进口商无法顺利报关报税报检等等,如上述案例二提到的装箱单显示的包装数量与提单记载的包装数量不符。究竟哪个单据记载的包装数量是正确的,哪个是错误的?在未提货前,进口商无法通过单据判断出实际出运的货物件数,也就难以向进口国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包装件数了,也就无法接受该单据了。

5、单据与进口商特殊要求相符

进口商的一些特殊制单要求常是进口商就该笔进口业务的具体需要,也常是进口地政策的反映,符合要求的单据能让进口商更为高效顺利的开展相关商务活动。进口商特殊制单要求能更有效指导出口商制单以满足进口商需求。原则上,出口商应协助配合并满足进口商要求。如上述案例三,进口商需要特殊类型的原产地证以便按优惠关税报关,出口商应予以申请特殊原产地证,协助进口商适用优惠关税税率报关。

(三)出口商制单要点

在做到上述相符原则的同时,为进一步防范制单风险,出口商在日常制单工作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制单要点:

1、甄别并有选择性同意进口商的特殊制单要求

有助于出口商保障自身权益。并非进口商的所有要求都是合理的,出口商不能有求必应,应甄别并拒绝一些不合理要求。甚至一些进口商出于自身利益可能会提出违反法律与监管的要求。如出口国海关禁止出口货物虚增价格,尤其是涉及退税货物价格;而进口国海关则禁止低报货物价格,低开发票金额,以免进口商漏缴进口关税。各国海关互不统属让一些进口商有空子可钻。但目前已有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多国海关与中国海关建立起进出口货物电子数据交换合作机制。进口国海关可通过中国官方渠道查询同批次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如与进口报关金额如不符,进口商将面临被调查及处罚,出口商也将被当成偷税共谋嫌疑人。

诚实守信的进口商一般不会提出不合理不合法要求。出口商应在进口商的特殊要求不违反进出口两地的法律与监管政策、不违反上述相符原则,不产生危害出口商利益的风险,再接受进口商特殊制单要求。

2、事先与进口商保持密切联系沟通

有助于解决制单中的疑难问题。出口商在寄单前,应就制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情况,及时主动与进口商沟通,协商解决方案。无论进口商是否难于沟通交流,作为收款方,出口商事前都应积极主动做好沟通与协商工作,以避免寄单后出现收款困难。特别是对于进口商提出的一些难以接受的特殊制单要求,如临时要求变更运输方式或更改运输目的地等,更应积极与进口商沟通请其做出更多说明,以进一步判断进口商的要求合理性,以此做出最恰当决定。绝大多数制单中的疑难问题,事先告知进口商并协商解决方法,更易取得进口商的谅解。

3、加强与第三方机构的数据交换与单据审核工作

有助于防止第三方机构出单错误。实务中有一部分单据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出口商收单后应监督检查第三方单据的准确性:单据应能满足功能且单据应与出口商提供信息一致。为此,出口商应做到:(1)应提供准确无误的货物信息供第三方机构制单;(2)要根据相符原则仔细核对单据;(3)一经发现错误及时要求改正。

4、及时请求银行提供审单支持

有助于及时发现并更正制单中的错误。出口商可向银行请求协助审查单据相符性,以便及时修改不符单据。银行同意的,可参照以下维度审单:(1)托收委托书关键要素与合同相符,包括采用何种托收结算方式、受票人是否为合同买方、金额、代收行等;(2)发票关键要素与托收委托书相符,包括进出口商、货物、金额等;(3)单据与合同相符;4)单据满足基本功能要求;(5)单据及单据间内容一致不矛盾。

综上,出口商在基本制单要求基础上,按一个制单标准、五个相符原则与四个制单要点办理出口托收制单,将有助于制作供进口商正常使用的相符单据,可有效防范由于单据制作不相符而导致的进口商拒付或延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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