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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索赔案例看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对外贸易中的实际应用

发表于:2019-02-28 13:47 作者:admin

王莹书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

   要: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其《政府工作报告》中对2018年政府工作提出了九条建议,其中的第八条特别指出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这已经是第四年在总理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和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内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自200112月正式成立,至今已有16年,但是出口信用保险在对外贸易中的实际应用却远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广泛。本文从笔者亲身经历的一则出口信用保险索赔案例着手,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就如何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如何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提出了一定的建议,旨在能为广大外贸同行在实际业务工作中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亦能帮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找到真正实现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的有效途径。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其《政府工作报告》中对2018年政府工作提出了九条建议,其中的第八条特别指出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这已经是第四年在总理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和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内容,从2015年所提出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2016年的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再到2017年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而今再一次提及,如此反复地强调出口信用保险,可见国家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提倡力度,确保出口信用保险被广大外贸企业所熟知。从20181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公布的数据显示来看,2017年其承保金额已经达到5246亿美元。但是,在如此庞大的承保金额下,我们也看到2017年全年其向客户支付的赔款尚不足14亿美元,仅占承保金额的0.27%。而在我们的身边更不难发现,对于大多数的外贸企业而言,他们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解还尚处于比较简单的表象层面,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并没有充分地利用好国家这一有利的扶持政策,而更多的只是工作流程的需要,甚至许多企业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之后都不曾注意为后续可能发生的索赔做好佐证收集,导致在真正想要索赔时却因资料缺失,无法最终获得补偿。本文从笔者亲身经历的一则出口信用保险索赔案例出发,探讨在实际业务中如何更好地应用出口信用保险,希望能为广大外贸同行在业务工作中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同时也希望能够帮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找到真正实现李克强总理提出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这一号召的有效途径。 

一、案情简介

20151月,广州某出口企业A(以下简称A公司)与塔吉克斯坦某进口商B(以下简称B公司)签署了一批机器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30%预付款,余下70%在收到货物后平均分6个月支付,即每月支付余款的1/6,直至第六个月全部支付完毕。为确保余款的安全收汇,实际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前,A公司已经就余款的付款方式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申请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以OA-180天的方式获取了与余款总额相当的保险额度,中国信保给予的赔偿比例为90%

合同签署后不久,B公司就按合同约定支付了30%的预付款给A公司,A公司也按约定时间完成了机器的生产,并于20153月从广州出货,全部机器于2015420日安全抵达B公司,并收到B公司签署的收货证明。A公司也在第一时间提醒B公司需要在2015519日之前支付余款的第一笔1/6的款项。但是直至519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的应付款项,经过与B公司的沟通交流,A公司了解到B公司企业内部出现了严重问题,导致了B公司业务停滞、岌岌可危的状态。经过一番磋商,A公司最终同意了B公司延期付款的请求,余款的支付依次向后延迟2个月。但是,尽管B公司做出了新的承诺,等到714日时,A公司仍旧没有收到任何款项。按照中国信保的规定,报损期为最初合同规定的应收账款日期之后的60天,即最迟报损日为719日。A公司遂向中国信保汇报了相关情况,并向中国信保申请了延期报损。

此后直至201511月,即使A公司不断催促,并由其欧洲子公司人员亲自前往B公司催讨货款,以及由公司律师派发律师函催款等各种方式,但仍旧无果,此时距离中国信保延期报损截止日期已不多时日,A公司决定正式向中国信保提出索赔。中国信保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展开了基本调查,并于20162月启动塔吉克斯坦当地律师和当地追偿渠道,对债权进行了核实确认。到20164月时,中国信保终于完成一系列的追偿和确认,正式进入核损和理赔阶段,并在2016422日正式批准理赔,向A公司发出理赔通知书,按照90%的赔付比例赔偿了相应的款项。

至此,这笔长达近1年的出口信用保险索赔案件终于告一段落,这也是A公司自接触中国信保十多年来的第一次出口信用保险索赔经历,此前一直只是投保,但从未有过索赔。

二、案例分析

在案例分析之前,我们先来简要了解出口信用保险的操作流程。大多数的出口业务多是选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它适用于各种以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业务,例如OA(赊销)、D/P(付款交单)、D/A(承兑交单),实际业务中也有L/C(信用证)投保的情况。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的出口收汇,实际业务中也有操作过360天的情况。保险费率按照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类别、支付方式和信用期限等因素呈矩阵形式分布,总之风险越大,信用期限越长,费率越高。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理赔流程见下图1,图2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流程

资料来源:《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流程与案例》


上述案例应该算是一个成功的出口信用保险索赔案例,究其索赔成功的原因,主要是做好了以下几点:

(一)  签订合同前的客户资信调查

在现今的买方市场形势下,许多客户都会要求出口商给予赊销的付款方式。对于客户

提出的要求,除了进行合理的价格成本核算,以及考虑本企业所能承担的资金流通问题而外,外贸企业可以充分地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来确保资金的安全回收。通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之前,双方是有一段交易磋商的时间,在这段磋商的时间里,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中国信保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到该客户的背景实力和可以获得的授信额度,来决定是否接受客户提出的付款方式。中国信保一般是通过三个渠道进行资信采集,一是通过官方商业注册机构了解买方基本注册信息,并通过资信调查渠道获取买方的资信资料;二是通过融资银行、行业协会、信用评级机构、商业公司数据库、驻外使领馆、商会等多个渠道获取买方所处行业以及买方相关信息,必要时还会与买方直接联系,指派专业机构对买方进行现场拜访,直接获取第一手信息;三是通过被保险人获取买方最新财务报表、银行授信额度证明以及交易历史和收汇记录等。中国信保通过对收集来的买方信息进行分析,了解其最新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分析其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发展趋势,预测潜在的信用风险。本案例就是通过客户资信调查了解到买方的状况,及时购买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二)  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细节管理

在上述案例的合同履约过程中,有一个细节对这一索赔案件的成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

用,那就是客户的收货证明。合同中对于余款支付的描述是在收到货物后平均分6个月支付。如何界定收到货物的时间,无疑客户的收货证明是最有力的证据。在实际外贸业务中,很多业务员接下合同订单后就容易松懈和放手不管,全部交由跟单员去处理订单的履约过程,而跟单员对于订单中的细节并不一定非常清楚,往往容易漏掉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关键点,这些都为后续可能的索赔埋下了隐患。从这一索赔案件的经历中,我们发现一旦发生索赔,中国信保要求提交的索赔单证明细竟有31项之多(见下表1 索赔单证明细表),其中基本囊括了买卖双方在业务过程中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可见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细节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1 索赔单证明细表

序号

单证内容

1

《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

2

《投保单》、《保单明细表》、批单和《出口申报单》等保险合同证明文件

3

已缴保险费证明

4

《案情说明》

5

信用证文本、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支付方式需提供)

6

出口贸易合同(买方定单)

7

商业发票

8

海运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

9

经海关验讫盖章的出口报关单

10

质检报告、原产地证明

11

委托银行托收指示(托收方式需提供)

12

银行提供的收汇水单

13

买方承兑证明文件(D/A支付方式需提供)

14

银行承兑证明文件(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需提供)

15

银行出具的买方未承兑(不付款)和被保险人未收汇证明

16

开证行未承兑(不付款)和被保险人未收汇证明

17

出口收汇未核销证明

18

买方拒收货物或要求降价的证明文件

19

转卖或处理货物的相关文件(含转卖合同、相关收入和费用发票)

20

买方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的证明文件

21

开证行(保兑行)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的证明文件

22

被保险人已申请登记破产债权及破产债权获得确认的证明文件

23

被保险人已进行仲裁或诉讼的证明文件

24

证明政治风险发生的相关文件

25

被保险人采取减损措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26

买卖双方往来函电

27

《委托代理协议》(正本2份)

28

Collection Trust Deed》(正本1份)

29

《赔款转让协议》

30

《索赔权转让协议》、委托索赔文件

31

其他证明文件或相关材料

注:以上文件索赔申请人均可提供复印件,必要时保险人有权要求索赔申请人提供正本文件。

资料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业务部

(三)  风险发生时的时间掌控

中国信保对于索赔的时限是有严格要求的,首先在应收汇日期后的30天如果没能收到

款项,中国信保认为拖欠风险已经产生,此时,出口商应立即催款并暂停出运该客户的一切订单,对于在已知风险后出运的保单,中国信保是不予承担赔付责任的。其次,中国信保规定的报损期限为应收汇日期之后的60天内,如果超过该时间,出口商应提交《延期报损申请》,之后4个月内如果仍未能成功收汇的,就需要及时准备全套索赔材料,向中国信保提交《索赔申请书》。中国信保会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进行核损,这期间可能会由于出口商提供资料信息的不完整而拒绝赔偿,或者降低最终的赔偿比例。本案中A公司在出现款项问题时立即向中国信保备案,并按照中国信保的提示逐步提交相关申请,才得以在有效时间内获得最终的索赔。可见,在出口信用保险索赔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信保所要求的时间来掌控索赔的进度是非常必需的。

(四)  索赔过程中的积极配合

    索赔的过程跨度时间长,经历的内容复杂繁琐,对于外贸业务员来说,心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是可能收汇不着的风险,一方面是可能索赔不得的结果,两方面无论哪方面又还都将面对公司内部的各项考核制度。此时的关键就是要积极配合中国信保的要求,加强与中国信保以及客户之间的沟通,尽全力提交索赔所需的全部资料,唯有如此,才有索赔成功的可能。本案例中,笔者作为该笔业务的主要负责人也是经历了这样一个漫长的煎熬过程,但始终与中国信保保持密切配合,终获赔偿。

三、案例启示

    在实际外贸出口业务工作中,笔者投保过的出口信用保险有过很多次,但真正获得索赔的却只有这一次,在成功解决这一索赔案件的同时,总结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回顾这些年来与中国信保所打的交道,有以下几点启示供同行业者参考:

(一)  出口企业应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展业务

中国信保成立的初衷就是国家政府出资,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出口,促进对外贸

易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其最主要的业务范围,目的就是帮助和扶持出口企业破解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的难题,对于广大出口企业来讲是非常利好的,尤其是针对新开发的客户,以及合同金额较大的订单,通过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可以免去更多的后顾之忧。笔者在近些年来的外贸业务工作中,也逐渐感知到中国信保跟随时代发展,在保险模式上已经有了很多灵活的变通,例如在支付方式上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量身定制合理的信用限额保障,这些灵活的保险措施更有利于出口企业开拓市场和扩大出口规模。

(二)  出口企业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精细化管理

    在上述案例分析中,特别提到了出口信用保险在索赔过程中所需要的佐证资料,这些资料在正式提交索赔时,其中任何一项的缺失都可能导致索赔无果,而这其中一些我们看似微不足道的单证资料往往也是业务操作中最容易被忽略的细节。目前很多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都还停留在一个走流程的层面,只是因为工作流程所需,而并不是基于业务层面的考虑,由此引发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忽视,从而导致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关注。而实际上,无论我们最终索赔与否,履约过程中保持精细化管理总是利大于弊的,更何况与我们后续的款项收付有着如此重要的关联,怎能随便轻视呢?

(三)  出口企业需要加强与中国信保的沟通与合作

中国信保经过16年的历练,无论从操作流程还是操作内容来看,都学习了一些先行国

家的先进经验,应该说是比较成熟的,但是由于外贸出口企业与中国信保之间的沟通脱节,导致很多出口企业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解都只停留在一个最原始的程度,完全没有真正利用好这一有利的工具。事实上,从中国信保近些年的发展和实际操作案例来看,出口信用保险的模式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一些实际案件的处理上已经完全具备了跟随世界时代潮流的步伐,以切实有效的出口信用保险模式为出口企业扫除障碍,真正为出口企业进行大刀阔斧的开拓市场贡献了后勤保障。对于出口企业而言,更应该加强与中国信保的沟通,尤其是就实际业务情况需要与中国信保进行沟通,使中国信保充分了解企业的现状和需求,为出口业务进行量身定造的出口信用保险模式,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在与中国信保的沟通与合作中,其实始终是最大的获利者和最终的赢家。

(四)  中国信保需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的精准宣传力度

企业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视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中国信保对出口信用保险的

宣传力度。在前文中我们也多次提到,从众多外贸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实际应用来看,有很多企业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了解并不充分,大多数的理解都将其视为和普通商业保险一样花钱费力还没有太多实质性的帮助。之所以有如此多的企业对于出口信用保险有这样的理解,其中很大的原因也在于中国信保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还不够精准到位,在宣传中并没有真正起到引导广大外贸企业合理认识并有效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从而导致了很大程度上的一种混沌不理解不使用的状况。可见中国信保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精准宣传是势在必行的。

(五)  中国信保可以考虑尝试理赔方式的新型变通

从我们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以及从中国信保显示出的大数据来看,整体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赔情况都非常薄弱。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大量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却无法得到一定程度的理赔结果,而这其中的很多原因又都是由于资料证据的提供不完整而最终导致的理赔不成功,这样的结果相信对于大多数的外贸企业来讲都是比较难于从内心深处真正接受和认可的。虽然中国信保给予的理由看起来合理而充分,但是从外贸企业的角度来看,无形中会让他们产生一种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无用论”,也就是保险虽保,真要用时却完全派不上用场,有种花钱费力不讨好的感觉。在笔者看来,这也是中国信保成立时间虽久但出口信用保险始终未能被广泛使用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于中国信保而言,可以考虑在理赔方式上进行一些改革,除了对于必要的资料证据的要求,还可以采用一些变通的形式,使能够得到合理理赔的出口企业得到真正的保险实惠,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真正实现李克强总理提出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的号召。作为外贸行业中的老业务员,衷心期待随着中国信保的发展壮大,出口信用保险真正成为外贸人心中最有力的保障和最坚强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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