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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退税款纠纷案”看国际贸易规则的灵活运用

发表于:2018-05-24 17:25 作者:admin

刘希全  张泳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摘  :在国际贸易纠纷处理中,法律和规则是避免和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基础,最好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对争议进行预防性处置。如果纠纷发生了,仲裁诉讼不一定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唯一手段,人们采取何种方式处理国际贸易纠纷与纠纷对象企业有关。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人们经常权衡自身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灵活处理各种国际贸易纠纷。本文从一则“退税款纠纷案”说起,出口公司在外贸专家的指导下,巧妙利用国际贸易规则,有礼有节的处理了贸易纠纷,为中小外贸企业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提供了一些借鉴和参考。

一、案例简介

W公司是一家具有20多年历史的渔网生产企业,地处鲁西北县城。近年来由于国内市场饱和,公司希望开拓国际市场。但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公司经理只能自己用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结合翻译软件开发国际市场,最终与一名泰国华人客商T公司取得业务联系。双方约定W公司每月向T公司出口各类渔网产品约15万美元,贸易术语采用CFR曼谷,付款方式30%T/T预付,70%凭提单副本T/T付款。

第一笔订单确定后,顺利收到对方的30%预付款,W公司准时安排了生产和出运,当对方支付70%尾款时,W公司发现少付了总货款的13%左右,于是向T公司发函追问。T公司答复这是本笔交易的退税款。由于本笔交易完成后,W公司可以收到中国税务机关的退税款,而进口公司T则需要向进口国税务机关缴纳进口税,所以该笔退税款应该属于进口商所有,用于缴纳进口税项。由于双方并未约定退税款归谁所有,W公司虽不同意T公司的说法,但是考虑到长期合作,同意后续订单继续出货,退税款的归属双方将商讨解决。但在后续订单中,T公司每次均扣留约占总金额13%左右的退税款不予支付,累计已达15万美元。为解决此项纠纷,避免更大损失,W公司决定咨询外贸专家寻求解决方案。在外贸专家的指导下,W公司灵活运用国际贸易规则,分三步追讨回了欠款。

第一步,向T公司说明退税的归属,争取对方主动付款。W公司向T公司发了多封邮件说明国际规则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说明当初双方协商的贸易条款并未更改退税款归属,但对方不断找理由推脱,甚至最后不再回复涉及此事邮件。

第二步,利用现有订单,扭转被动局势,迫使对方谈判。W公司在本月订单发货后迅速向T公司传真了提单副本,T公司在扣除13%所谓“退税款”后,本笔订单剩余尾款也如约支付。待到款项到账后,W公司通知银行迅速结汇,同时再次向T公司提出追讨拖欠的所谓“退税款”问题。同时提出,如果T公司不支付拖欠款项,将对本批货物不予放单并且退运。为进一步向T公司表明决心,W公司通知船公司该批货物到达曼谷港后不卸货,直接退运,同时将此信息告知T公司,并敬告船公司,正本提单均在自己手中,如果无单放货,将在中国向船公司发起诉讼。此时的局面已经出现扭转,T公司被迫同意就拖欠款项开展谈判。

第三步,为了长期合作,同意在欠款和后续价格上做出妥协。谈判过程中,W公司考虑到这笔业务利润率较高,为了双方能够继续合作,同意在欠款和后续合作价格上做出一定妥协。T公司看到自己已经完全处于劣势,最后决定向W公司支付拖欠款项。最后双方协商一致支付12万美元,并按照新价格继续履行后续订单。至此,本项纠纷圆满解决。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在外贸专家的指导下,W公司灵活运用国际贸易规则,逐步讨回了欠款,妥善解决了纠纷。我们按照专家解决问题的思路,分步骤来分析W公司的做法。

(一)本案中商品出口退税款的归属问题

本案例争议的起因是双方对退税款归属认识的差异。所以我们首先分析退税款的归属问题。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础文件之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47)中第六条第四款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他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即WTO允许成员国对出口产品实施免税或者退税。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对国际贸易的双重征税,保障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明确说明出口退税“适用于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上可见,出口退税是出口国政府给予出口企业的一项税务减免,与进口方并无直接关系。

(二)贸易合同规定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合同是贸易双方行为的基础,贸易合同的规定决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我们还需要从贸易合同角度分析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出口方享受了出口退税,拥有更大的利润空间,所以在与进口方的商业谈判中,形成了更大的让步空间。因此,我们有时会看到出现出口商的进货含税价格和出口价格倒挂的现象,也就是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商进货含税价格。本案例中,虽然没有出现价格倒挂,但是由于出口方W公司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所以在进口方T公司提出在付款中扣除出口退税款时,W公司虽然提出了异议,但是并没有停止后续订单出口。因此确定合同约定的商品价格,看看双方是否曾经协商过在付款价格中扣除退税款问题,也成为本案例的重要一环。

由于W公司是第一次开展出口业务,所以双方并没有签署正式合同,而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约定了交易的内容。按照2005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不得仅以通信为电子形式为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即双方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约定的内容依然为有效的合同内容。经查聊天记录,贸易磋商过程中,双方并没有谈及退税款的归属问题。因此双方聊天记录中约定的价格即为最终协议价格,T公司要求在付款中扣除退税款是不合理的。

(三)W公司诉讼讨回欠款的可能性

确定了进口方的诉求不合理,退税款应属于出口方之后,本案例的关键就是如何追讨欠款。追讨欠款最直接的做法就是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我们首先分析W公司诉讼或者仲裁讨回欠款的可能性。

首先就是双方并未签署正式协议,因此也未约定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加上T公司对纠纷采取的拖延态度,所以采取仲裁解决争议基本不现实;其次,泰国尚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且T公司在我国并无分支机构,所以如果起诉T公司则只能在泰国法院起诉,T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本地公司优势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因此对W公司极为不利;第三,W公司进入国际市场不久,企业规模也较小,无法承担打国际诉讼的高昂成本。因此,诉讼对W公司也不通。这就迫使W公司采用非常规方式追讨欠款。

(四)W公司如何灵活运用国际贸易规则扭转局势

在诉讼和仲裁基本不可能,且对方不愿意主动归还欠款的前提下,W公司灵活运用国际贸易规则,利用了当前的订单,一举扭转了被动局势。

首先控制款项。按照国际支付的规则,国际支付的款项在收款行解付给收款人之前,属于汇款人所有。所以W公司向T公司采取的所有行动都是在牢牢控制了现有款项之后才开始的。T公司发现事态严重之后,曾向付款银行发出退款指令,但是该笔款项已经解付给收款人W公司。所以没有W公司的同意,该笔款项不能退回。

其次控制货权。按照国际贸易规则,海运提单是物权证书,合法的提单持有者是货物的所有权者。由于本案例贸易采用CFR术语成交,由W公司负责租船订舱,因此W公司利用自己手中持有的全套正本提单,牢牢的控制了货权。

当W公司控制了款项和货权之后,局势就发生了逆转。此时W公司也做好了两手准备。一是如果T公司坚持不讨论欠款问题,这样W公司将直接退运该批货物,而把T公司前述支付款项抵付欠款,这样可以基本解决欠款问题。同时T公司也将赚不到任何便宜,而且还会在国际市场造成恶劣的名声。如果T公司起诉W公司不放货,则只能在中国提出诉讼,结合前期的欠款争议,W公司将处于优势地位。二是如果T公司同意就欠款问题开展谈判,货物回到发货港后也会不予卸货,再直接运回曼谷港,这样W公司损失大约1万元人民币左右的运费,但是给自己争取了四个周左右的谈判时间。所以此时W公司已经完全掌握了主动权。

(五)W公司为何又做出了妥协

贸易的最终目的是赚取利润。贸易商又经常在短期利润和长期利润间做出权衡决断。在本案例发生之初,W公司之所以没有强硬要求T公司支付拖欠款项,是考虑到双方的长期合作带来的长期利润;后来,W公司之所以对T公司采取强硬态度,也是因为T公司累积的欠款额度太大,对短期利润的影响超出了对未来长期利润的预期;而最后,W公司愿意对T公司做出一定的妥协让步,也是考虑双方的长期合作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润。

妥协的基础是这笔贸易有足够的利润空间让双方继续合作。本案例中,W公司在T公司拒付所谓“退税款”后,依然有一定的利润支持其持续出货,可见W公司在本笔贸易中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所以W公司最终答应在未来贸易的价格上做出一定让步,同时愿意对于T公司拖欠的货款也给予一定的折扣。T公司知道自己理亏,同时看到了W公司的决心和诚意,也认识到继续合作是对自己长期利益的最优选择,所以最后接受了W公司的条件,并同意按照新的合同价格继续开展贸易。

三、几点启示

(一)法律和规则是避免和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基础

在本案例中,首先是由于W公司不熟悉国际贸易的法律和规则,才使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且对退税款项的归属理解不清,最终导致了纠纷的产生及扩大。其次解决纠纷过程中,在外贸专家的指导下,巧妙的利用支付规则和物权转移规则,W公司才最终扭转了局面。由此可见,无论纠纷的产生还是纠纷的解决,都与法律和规则息息相关,法律和规则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基础。

(二)最好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对争议进行预防性处置

本案例中的纠纷,原本可以在签约阶段或者纠纷产生之初,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解决的。例如双方在达成协议之初就可以咨询外贸专家,明确协议条款,签订书面协议防止争议发生;还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初,利用争议金额较小时候及早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扩大。采取预防性处置方式避免纠纷,成本最小,对贸易双方关系产生的损害也最小。对贸易纠纷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要求当事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素养;如果贸易商本身不具有充分的专业知识,则应该寻求专业人士协助解决。

(三)仲裁诉讼不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唯一手段

发生国际贸易纠纷后,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但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占有更大比重,真正诉诸于仲裁或者诉讼的案件只占国际贸易纠纷的很小部分,主要原因一是国际贸易双方的距离遥远,文化法律环境差异很大,因此增加了双方采用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的难度;另一方面国际仲裁或者诉讼的成本较高,对于一般的小公司难以承受,对于金额较小的争议更是没有意义。非诉讼方式包括了诉讼和仲裁之外的所有手段措施,其中最常见的方式就是本案例中采取的压力谈判方式,也就是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货款和货权的优势向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回到谈判桌。

(四)采取何种方式处理国际贸易纠纷与纠纷对象有关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大的公司通常会更注重公司形象和声誉,所以也更注重业务的合规性。因此跟大公司开展合作,如果出现贸易纠纷,应该更多的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等手段解决;对于小公司而言,社会影响力较小,声誉对于自身业务的影响也会较小,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中普遍存在不注重信誉的问题。跟这类公司开展合作,我们的出口企业更多的应该从实践操作角度控制风险,例如要求对方支付定金同时我方控制货权,或者给对方设定欠款限额,而不能单纯地寄希望于对方遵守法律和协议。

(五)纠纷的处理还要考虑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平衡

如前所述,贸易的最终目的是赚取利润,所以纠纷的处理还要考虑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平衡,而且长期利益通常要优于短期利益。如果双方长期合作的利益十分明显,必要时需要放弃部分短期利益来换取长期利益。这也是本案例中最后W公司在取得优势的情况下又做出让步的原因。

贸易商对产品品质、交易诚信负责任的态度都是基于自身长期利益作出的决策。所以我们经常会看到有贸易商为了确保自己的产品品质或者交易诚信,而宁愿作出短期贸易零利润甚至负利润决策的现象。在国际贸易纠纷实践中,也会出现有些公司只顾短期利益,罔顾长期利益的情况。这往往是一些目光短浅的企业做出的错误决策,我们的中小企业应该力求避免此类决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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