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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无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做出到期承付后被止付的案例分析

发表于:2018-05-24 16:53 作者:admin

曹训立  武义海  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就一宗无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发出到期承付报文后被法院止付案例进行了梳理、简析,并就此提出一些操作建议。本文重点是:提请国内受益人不要接受没有指定银行的延期付款信用证,因为没有指定银行的延期付款信用证对受益人的银行信用保障作用大大打了折扣。

只要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这是开证行的责任,也是信用证的基本要义之所在。无指定银行的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自己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到期向交单人支付索偿款项。但是,开证行在到期付款前,被当地法院止付,则暂时不能付出相应款项。本文简要介绍一宗无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做出到期承付后被止付案例,借此提请国内受益人引以为戒、不要接受无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信用证。

一、 案情简介

2017年(年份,下同)7月4日,A公司向国内寄单行提交了00694CI-01202号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单据有不符点,寄单行没有表提,金额为95,934.75美元,7月25日,寄单行收到了意大利开证行MT799报文,该报文称,单据已被申请人和开证行接受(ACCEPTED),授权寄单行通过美国渣打银行(SCBUS33)索偿95,834.75美元(扣除了100美元不符点费),起息日为2017年11月1日。应申请人要求,10月19日,A公司通过寄单行向开证行发出MT799报文,同意延迟到11月30日付款;10月23日,开证行向寄单行发出MT799报文,确定11月30日付款。11月24日,A公司收到寄单行转交开证行发来的MT799报文,该报文说,申请人已向意大利诺拉(NOLA,意大利坎帕尼亚大区那不勒斯省的一个镇)法院申请了禁令,该禁令要求开证行中止支付款项。这是怎么回事呢?

二、案例分析

00694CI-01202号信用证31D场到期地点为意大利,41D场规定由开证行延期付款,42P场规定期限为提单日期后120天。信用证内没有规定指定银行,开证行自己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贸易术语为FOB上海,A公司6月30日完成交货义务,全套指示性抬头提单在信用证内提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提货后,声称该批货物的表面光泽不够好,要求A公司在信用证内大幅降价、减额支付,A公司据理力争、不同意大幅降价,A公司与申请人就此存在较大的分歧,双方就索赔、理赔事宜一直未谈拢,直到11月24日,A公司收到了寄单行转来的开证行被止付报文。申请人为什么会就品质争议申请止付呢?

(一) 中间商不是信用证的申请人

A公司分别于5月10日和5月15日与申请人(买方)、意大利F公司(申请人的代理人)三方签订了ITA17068、ITA17081两个销售合同,合计金额为161,000.00美元,该合同约定:允许分批交货、允许转运、允许5%溢短装,5月23日申请人申请开立了00694CI-01202号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161,000.00美元。在本笔业务中,A公司与F公司沟通、交流多,对信用证的申请人不是直接沟通、而是通过F公司间接交流。申请人提货后,就该货物的表面光泽度问题提出大幅降价索赔要求,是通过F公司向A公司提出的,A公司的辩驳也是通过F公司转达给申请人的,A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品质争议需要通过F公司协调、解决,F公司在信用证的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不断地进行斡旋,既要为申请人争取利益,又要考虑到受益人对索赔金额能否接受,需要时间在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找到平衡点。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彼此是缺乏深度了解的,申请人在信用证项下到期付款前自然会考虑采用临时保全措施。

(二)中止支付是临时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信用证欺诈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该司法解释的第八条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情形有: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我国高院的司法解释是参照现行国际上通行做法的,就本例来说,A公司没有信用证欺诈行为,只是申请人收到货物后认为该货物的表面光泽不够好,双方就索赔和理赔问题暂没有达成共识,以至于申请人向诺拉法院申请禁令,禁止开证行到期付款,这种中止支付行为属于临时保全措施。后续,受益人需要到诺拉法院应诉,代价很大,豆腐可能盘成肉价钱。受益人需要掂量是否应诉到底,或是选择达成和解协议。

(三)没有善意第三方

寄单行不是本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既没有议付,也没有作为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寄单行不是善意第三方,不能依据UCP600第七条c款的规定获得开证行偿付的保证。如果本信用证的寄单行是指定银行,寄单行就可以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并依据UCP600第十二条b款规定,预付或购买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相信此种情况下,意大利法院就不会轻易签发止付令。个中原因可以参照我国高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下列情形除外: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四)开证行在我国没有分支机构

本例中的开证行是意大利一家规模较小的银行,在我国没有分支机构,在信用证中又没有规定指定银行,对寄单行的查询报文处理很慢。11月30日,寄单行应受益人要求,向开证行发出MT799报文,询问法院签发止付令的具体理由是什么,直到12月21日也没有收到开证行的回复。如果本例中的开证行在我国有分支机构,至少可以通过在我国的分支机构查询到开证行被法院止付的理由,受益人不至于不知道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的具体原因。

(五)    迫使受益人信用证内降价

本例中的货值不高,区区几万美元,受益人如要去意大利诺拉法院打官司,需要聘请律师,官司打到何时、庭审多少次、是否有听证会、是否需要上诉等后续事宜往往不是受益人单方可以掌控的,不仅耗时费钱,就算赢了官司,还涉及到如何执行对方财产,可能赢了面子、输了里子。申请人抓住了受益人的劣势,发挥自己的本土优势,迫使受益人回到谈判桌、做出让步,协商、解决信用证内降价、扣款问题。A公司权衡利弊,两害择其轻,最终同意信用证内少付14,698.95美元,同时,申请人申请撤销了中止支付裁定。

三、几点启示

没有指定银行的延期付款信用证,就不会存在善意第三方,欺诈例外之例外的情形相应地不会出现。更何况本例中根本不存在信用证欺诈情形,申请人仍能就感官的品质细微差异申请到意大利诺拉法院的中止支付裁定,虽出乎预料,但也给国内受益人带来一些启示。

(一)不接受无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信用证

A公司出口订单大多单笔金额不大,本例中单笔交单金额达到95,934.75美元,已算大的了。然而,金额不管大小,只要采用跟单信用证结算,就要汲取

本例中的教训,不接受无指定银行的延期付款信用证。国内受益人必须接受延期付款信用证,那也要接受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为指定银行的延期付款信用证。有指定银行的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向指定银行相符交单后,该指定银行可以依据UCP600第十二条b款规定,预付或购买其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进而成为善意第三方;根据UCP600第七条c款规定,指定银行承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

(二)采用议付信用证

    UCP600第二条规定,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情况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显而易见,开证行是不能议付的,只要是议付信用证,就一定会有指定银行。实务中,议付信用证主要有:自由议付和限制议付。自由议付信用证的指定银行为开证行外的任何一家银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指定银行在信用证内已作出规定,一般为受益人所在地银行。采用议付信用证,只要指定银行善意议付,根据UCP600第七条c款规定,开证行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而且,参照我国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院一般不会轻易签发止付令的。

(三)选择在我国有分支机构的开证行

在我国开设分支机构的银行一般规模较大、信用等级较高,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均由同一母行管控。这样的境外银行作为开证行,开出有指定银行的跟单信用证,只要国内的受益人相符交单,就能获得更好的银行信用保障。就本例来说,如果开证行在我国有分支机构,寄单行是指定银行,并依据UCP600第十二条b款规定,预付或购买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指定银行也会获得开证行的偿付,因为开证行一定会掂量一下自己在我国的资产的。

(四)调查申请人的资信

信用证来源于基础合同,又独立于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买方通常是信用证的申请人;但出口实务中,还存在中间商贸易情形,基础合同的买方是中间商,信用证的申请人是中间商的客户。不管何种情况,针对新客户信用证结算方式,国内受益人需要对申请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最常用的第三方调查渠道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其各地的分公司;老客户也需要动态了解其资信变化情况。如果申请人资信不佳,国内受益人就不宜开展业务合作,千万不能冒险。

(五) 不采用远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情形下,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会与申请人签订信托协议或以开证行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就将全套商业单据提交给申请人,申请人自然可以凭相应的单据办理提货、报关手续,通常提货在先、付款在后,如果申请人所在国家的法院很容易申请到中止支付裁定,那受益人就可能陷入被动、甚至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就如本例中的申请人能以轻微的品质争议申请到法院中止支付裁定,进而迫使受益人做出信用证内降价让步。但如果采用即期信用证,受益人相符交单后,开证行必须承付,申请人需要付款赎单,只要信用证内代表货物的单据是凭以向承运人办理提货的单据,申请人就得付款赎单,这对受益人有很好的保护作用。

(六)采用保兑信用证,保兑费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UCP600第二条规定,保兑是指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UCP600第八条a款进一步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提交给其他任何指定银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承付或无追索权地议付(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开证行开出可保兑信用证,信用证内授权受益人所在地的指定银行加具保兑,保兑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受益人向保兑行相符交单,就可获得保兑行的承付或无追索权议付。采用保兑信用证,保兑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受益人既没有增加额外成本,又能增加一个大银行的信用保证。这种做法对受益人非常好,却给申请人增加了负担,需要双方协商、取得一致,值得关注的是,保兑行审单更为挑剔。

(七)相符交单

UCP600第二条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安排,无论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是不可撤销的,进而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开证行兑现确定的付款承诺是有条件的,受益人必须相符交单。受益人相符交单,目前是要做到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及ISBP745的相关适用条款一致。受益人向指定银行交单发现不可修改的不符单据时,应通过指定银行向开证行电提不符点,待收到开证行确认接受不点报文后,再交单,确保相符交单。

(八)投保出口信用证信用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出口信用证的投保范围为:开证行的商业风险及政治风险。该公司对开证行投保信用险,前提是信用证的受益人(信用险投保人)要相符交单。针对一些国别风险大、开证行规模小等一些特定情形,受益人可以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投保信用证信用险,也可以向国内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信用证信用险。受益人投保信用证信用险、出运申报后,如果开证行恶意拒付或无力承付或受政治因素约束不能承付相符交单,就可向信用保险公司提报可能损失通知书、索赔,通过信用保险公司的追偿渠道进行追偿,效果会更好。

(九)不采用FOB贸易术语

不管采用何种货款结算方式,FOB贸易情形下,国内卖方是很难控制货权的,货物出运后往往拿到的是货代提单,卖方如果没有参与租船、订舱,法律上不能确认“托运人”的身份,就可能出现“无单放货”却打不赢货物运输合同官司这种尴尬局面。进出口货物贸易的关键控制点就是:货款、货物。国内出口商无论如何应该控制这两个关键控制点中的一个,一个都控制不了,就必须充分考虑风险转移措施是否到位、落到实处。不采用FOB贸易术语,代之以CFR或CIF贸易术语,卖方就必须签订跨境运输合同,取得有船承运人签发的指示性抬头的全套提单,就能有效控制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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