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规则与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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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认证制度对我国出口东盟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发表于:2018-05-24 16:46 作者:admin

宋军      海口经济学院人力资源研究所

 

摘要:作为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东盟地区的大多数国家出台了强制性认证制度,各国认证制度的不一致以及认证规则的多样性、流程的多元化,导致我国出口东盟的企业存在着反复认证现象严重、认证手续繁琐与费用高昂、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明显以及缺乏与我国产品技术标准的互认等问题。在当前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背景下,有必要深入研究东盟地区的强制性认证制度,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以及我国企业出口提供更多参考和帮助。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设定相关法律法规来对产品实施认证的一种强制性要求,通过认证判定产品是否合格来设置进口的技术门槛。目前很多国家都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我国于2001年12月3日开启了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即著名的CCC认证,欧美等发达国家也采取立法实施或者第三方认证方式建立本国的产品认证体系,在东盟地区很多国家也建立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但是由于各国国情及消费水平不同,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着国家间的差异,各国认证规则、标准不同,还会存在费用增加、时间延误等问题,这对我国企业出口东盟地区市场带来了很多影响。

一、东盟各国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实施情况

目前,在东盟区域的十个国家中,除了文莱、老挝和缅甸等三国外,其他国家均建立了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涉及的产品包括电子电器产品、化学品、汽车和医疗设备等等。比较显著的有:

(一) 新加坡的CPS计划和IDA认证

为保护消费者安全,新加坡政府颁布了《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法规2002》,以实施新的《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注册计划》(CPS计划),主要是针对家用电器、音视频产品、固定照明电器、液化石油气系统部件等47种管制产品,通过一定的安全标准以保护本国消费者利益。涉及到这些管制产品的供应商,必须到新加坡政府部分指定的本国及其认可协议签约国家中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注册,颁发的合格证书(COC),并申请注册并粘贴安全标志,相关产品才能进入新加坡本国市场。另外,新加坡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Infocomm Development Authority)还对电信产品出台了IDA认证,通过IDA认证对拟在新加坡出售和使用的电信设备提出了最低的技术要求标准,这些标准包括线路终端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等标准。涉及此类产品的供应商应确保进口设备符合相关IDA技术规范,以及申请/注册合适的经销商许可证等等。

(二)马来西亚的SIRIM认证体系

马来西亚于1969年开始实行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认证制度,1975年颁布SIRIM成立法,确定标准与工业研究院(SIRIM)作为全国产品认证统一管理的法律机构,而后颁布的《1988年海关令》就对限制进口的产品划分了四种不同的级别,包括14种禁止进口产品、需要许可证的进口产品、临时进口限制品以及符合特定条件方可进口的产品,其中第三类和第四类产品采用了认证的方式来设定进口条件,这其中主要以电子电器产品为主。马来西亚专门制定了《电器设备批准条例1994》来对电子电器产品进行强制性认证,并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空调、适配器/充电器和按摩器等产品,需要强制性认证的电子电器产品也由31类调整到34类。电子电器产品供应商在向当地市场销售产品之前需要向SIRIM的相关机构申请,并提交产品描述、认可声明、测试报告等文件,同时还要交纳一定费用,SIRIM认证机构将对提交文件进行评审,对样本进行测试,在经过专家组的认可后方能进入市场。为保证产品对标准的持续符合性,认证机构还会有后续监督,从市场上再次抽样进行测试。另外,根据规定,进口商还需要向SIRIM QAS国际有限公司购买产品认证认可的SIRIM标签、标志。

(三)印度尼西亚的SNI认证体系及流程

2007年9月,印度尼西亚政府对相关产品实施了国家标准认证( Standard National Indonesia)制度,这就是著名的SNI认证,涉及到家电、汽车、建材等产品,所涉及的产品,无论是国内生产还是来自进口,一旦未通过SNI认证,将被禁止出售,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将会作强制下架处理。在认证流程方面,制造商或者进口商需要将产品进行商标注册,在此基础上向SNI认证机构提出申请,SNI认证人员会对制造商工厂进行审查并抽取样品进行产品测试,在上述内容通过后,制造商或进口商还需要提供产品设计、质量控制、试验设备清单、公司简介等等多达10多项技术文件,进行二次审核,只有以上全部流程合格后才能获取SNI认证证书并被授权加贴SNI标签。整个流程下来大约需要3-4个月左右,后期还有定期的抽检和监督。

(四)菲律宾的强制性PS和ICC认证制度

菲律宾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分为标准(PS)认证体系和进口商品许可证(ICC)体系,前者主要针对国内生产的产品,还包括质量认证和安全认证,后者则是主要针对进口产品。标准(PS)认证体系需要对产品进行评价,经符合国内或国外认可的标准后,菲律宾产品标准局(BPS)将会给生产商颁发PS许可证书,只有如此,生产商才能在产品包装上加贴PS产品标签进入市场。进口商品许可证(ICC)体系则是对进口的属于强制性菲律宾国家标准覆盖范围内的产品进行认证,需要进口商在商品到达当地后向BPS或附近相关机构申请,只有进口商品符合菲律宾国家标准或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外标准要求后,才能颁发ICC认证证书,准许其使用ICC标签并通关。

(五) 东盟其他国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除了上述国家之外,还有泰国工业标准协会的TISI认证、越南认证中心的CR认证以及柬埔寨的在化学品、食品和电子电气等领域产品强制认证要求。泰国工业标准协会的TISI认证涉及60个大类的产品,包括电气设备和附件、医疗设备、建筑材料、日用消费品、车辆等等,认证流程包括泰国工业标准(TIS)的产品抽样与实验室检测、发证前的工厂检查和发证后的监督审查等。越南政府制定了《强制性质量控制产品目录》中列明了强制性认证产品类别,包括医疗设备、儿童玩具、压力容器和锅炉、电热水壶等8大领域涉及114种产品,2009年4月8日,越南标准与质量局颁布实施 《QCVN 4:2009/BKHCN》,规定进口本国的电子电气产品,若在CR标志认证管控范围内须通过产品测试及验厂以获取CR标志证书,并加贴CR标志。柬埔寨工业能源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有关化学品、食品和电子电气产品强制认证要求》,规定相关进口产品需要注册并取得产品安全认证。

二、强制性认证制度之下我国出口东盟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标准不统一导致重复认证现象严重

目前,东盟地区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的7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认证法规、体系以及标志,新加坡的CPS计划和IDA认证、马来西亚的SIRIM认证、印尼的SNI认证、菲律宾的强制性PS和ICC认证、泰国的TISI认证、越南的CR认证以及柬埔寨,对电子电器等产品的认证,这导致我国出口东盟的企业,每到一个国家就要认证一次。虽然中国-东盟自贸区使得我国企业更多地向该区域出口,但不同国家的多次认证增加了出口难度。另外,在部分东盟国家,我国出口到该国的产品要求每个客户都要认证一次,比如在印尼,假设我国某个企业产品有10个该国进口商,就需要办理10次SNI认证,,甚至不同规格的产品还要一一认证,这导致了我国出口东盟企业重复认证的现象严重。当企业的产品规格更新后,还需要重新申请认证,导致企业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环节增加了较多不必要的环节。同时认证证书存在着时效性,除越南的认证证书有效期在5年外,新加坡、泰国、柬埔寨的认证证书均在3年,而马来西亚与印尼的证书有效期在1年,较短的证书期限也加大了企业认证的重复性。

(二)认证手续繁琐、费用高昂,增加了企业出口成本

我国出口东盟地区企业的产品在强制性认证方面需要面临多个环节,包括申请、商标注册、提交技术文件,部分国家还有东道国的实地审查,整个流程下来需要企业内各个部门的全力合作才能完成,而不能单独依靠专门部门或人力去完成。一般情况下,一台出口家电,比如电视机,在整个认证流程中需要技术人员提供试验支持、研发人员提供设计数据、物流人员需要提供用于产品测试的样本,除此之外还需提供公司介绍、质量控制手册等等,这都无形增加了企业额外的人力成本。特别是,部分东盟国家在认证过程中需要实地工厂检查,相关官方或官方授权的第三方机构通常都会到中国的企业工厂进行管理、原材料与质量方面的实地审查,必要时还要求抽取样本邮寄到东道国的机构进行检测,这都是较繁琐的认证手续。除此之外,在商标注册、申请与测试时出口企业都需要交纳相关费用,甚至在申请认证标签或标志时,也需要交纳费用,当认证证书到期之后又要重新认证,积累下来对企业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成本支出。据对出口东盟的30多个小家电企业调查显示,每个企业平均每个国家、每个规格产品需要认证检测的费用每年达到2到3万,多个国家多种产品加总下来甚至能达到上百万,大大增加了企业出口成本。

(三)东盟各国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明显

东盟地区的国家不同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一方面本国很多产品的核心技术能力不高,需要通过强制性认证制度等贸易壁垒来保护本国的产品生产与品牌树立,另一方面各国政府的标准化工作程度不一,部分国家起步较晚,在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时往往借鉴发达国家的新标准或者国际新标准。在东盟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印度尼西亚的SNI认证、马来西亚的SIRIM认证等一般只准本国的贸易商申请,泰国的TISI认证甚至只面向当地生产的产品,只有在当地企业生产的产品才能申请及加贴认证标签,这限制了我国很多生产企业在该地区的出口。由于认证手续繁琐,部分国家的认证周期也比较长,基本上都在2-3个月以上,菲律宾的PNS认证甚至需要5个月。在产品认证标准上,东盟各国很多产品基本上与国际标准一致,以电子电气产品为例,大多数东盟国家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的IEC标准,如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国家标准直接采用对应IEC标准,泰国的TISI认证标准来自于IEC、ISO标准,柬埔寨以ISO、IEC标注为基础制定自身的CS国家标准,越南也直接采用IEC标准,但不一定是最新的。这使得每年来自东盟各国的TBT/SPS通报与发达国家的通报一致,增加了我国企业出口东盟的技术门槛以及应对难度。

(四) 缺乏与我国、国际的标准互认

目前,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涉及19大类132种产品,其中与东盟地区国家相互重叠的产品包括电子电气产品、消防产品、建筑材料、汽车产品和医疗设备等,又以电子电器产品最多,但是在这些产品中缺乏产品检测到的双边互认,特别是电子电器类基本上都与国际IEC标准等同,但中国-东盟贸易之间都需要双边的互相认证。东盟各国的产品认证基本上由当地官方机构或官方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但是这些第三方机构也大多来自本地或国际,我国很多认证机构东道国相关的认证业务资质。另外,一些东盟国家,如印尼、越南、泰国等也不接受国外的产品检验报告,进入该国产品必须在本地进行检测。印尼2016年4月16日起规定印尼境外制造的玩具必须经过印尼实验室认证,不接受非本土测试。目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标准一致化合作的相关约定,比如标准互认这一模式完全没有实施起来,还需更大的自由贸易合作空间,为双边企业进出口带来更多便利。

三、我国出口东盟企业面对强制性认证制度的

(一)加强与东盟各国的合作交往,建立双边互认的统一标准

面对东盟各国差异性较大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以及认证标准不同、重复认证现象严重的状况,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通过双边的沟通与交往,在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签订两国或多国之间的协议,促进双边或多边之间能够互相认同各自的产品认证检测结果,尤其是官方机构或官方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检测的产品结果,从而降低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的现象。对于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重叠的产品,尤其是电子电器产品,在采用的国际标准也基本一致的条件下,在技术水平相当的条件下,必要时可以建立区域协调机制,在不影响各国规则与标准的条件下,确定一个区域内各成员国能够接受的最低标准或者可以协调的统一标准,努力促进企业出口实现一次检验、一次收费的模式。

(二)促进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研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政府应以国家及各地的认证认可官方机构、标准化委员会为基准,联合第三方认证认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性贸易研究机构、大学等等,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在中国-东盟双边贸易的新动向下,不断对东盟各国的认证标准、法规进行研究,跟踪各国认证规范,以及技术性贸易通报,为我国出口企业提供实时的全面的产品认证参考。特别是基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种类,东盟各国的生产技术水平,产品检测标准等等,促进我国对应的认证与标准机构进行多方面的研究与沟通,打造技术性贸易信息平台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共享系统或数据库,为东盟出口重点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新产品试验、工艺改进全过程跟踪、技术标准研发和人员培训等等配套服务和信息支撑。

(三) 鼓励企业、认证机构“走出去”,在当地建立生产工厂或实验室

在当前“一带一路”建设大背景下,我国政府还应鼓励企业积极“走出去”,在东盟各国进行广泛的合作、投资,甚至部分生产企业在当地建立工厂,积极配合当地强制性认证管理措施,生产符合本地要求的产品,有效解决出口产品认证环节复杂繁琐,费用高昂,甚至因无法取得许可证而难以上市的问题。这方面我国的很多汽车企业都提供了很好的榜样,比如奇瑞在东南亚建立工厂、东风汽车在马来西亚和越南建厂、长城汽车在泰国建厂等等,在东盟自身的贸易协定体系下,在某个国家建厂就可以辐射整个东盟地区,大大地降低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带来的额外问题。另外,我国相关认证机构还可以与东盟国家合作共建产品检测实验室或认证办事处等等,既解决了我国出口东盟企业的认证许可问题,也解决了东盟出口我国面临的强制性认证问题。

(四)政府主导体系下应发挥企业在产品认证建设管理的主动性

出口企业是东盟各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也是各类产品技术标准的研发者与生产者。在强制性认证体系中,对于技术类的标准国外一般的管理方式是政府与产业界的二元化共建,也就是政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的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虽然是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其中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准来自于企业生产实践和国际技术水平,这方面企业最有发言权。目前,在针对东盟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乃至国际认证制度,我国出口企业缺乏参与技术标准制订的主动性,甚至大多企业在出口东盟产品中仍以低端产品为主,缺少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应对东盟地区的相关产品标准技术壁垒时,以科技创新、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的领军企业、技术领先企业相对较少,无法在东盟国市场上建立自己的技术优势和品牌优势,导致部分国家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贸易壁垒倾向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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