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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全球化”形势下农产品贸易壁垒新动向及我国应对策略

发表于:2018-05-22 16:30 作者:admin

农晓丹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当前,在全球范围内正兴起一场“逆全球化”浪潮,这股浪潮将深刻影响全球经济格局,使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农产品贸易作为世界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继续遭受各种贸易壁垒的阻碍。本文介绍“逆全球化”形势下农产品贸易壁垒发展的基本概况及发展新动向,结合我国农产品出口实际,提出相应对策。

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使世界经济陷入持续低迷,随之而来的产业空心化及贫富差距扩大使得逆全球化浪潮在发达国家不断兴起,“特朗普主义”、英国脱欧公投都是“逆全球化”浪潮的标志,而贸易保护不断升级则是逆全球化的具体表现,2017G20会议发布的联合公报删除“反对贸易保护”措辞,更是标志着自由贸易国际协调机制出现动摇。在“逆全球化”的背景下,农产品贸易壁垒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动向,运用更为广泛,标准更为苛刻,措施更加系统,目的更为隐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造成了巨大冲击。因此,研究“逆全球化”背景下农产品贸易壁垒发展的新动向,减少、消除贸易壁垒对农产品贸易的消极影响,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逆全球化”背景下农产品贸易壁垒发展的新动向

     (一)实施国家普遍化

贸易壁垒不再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发展中国家也逐渐改变以往低标准的情况,参照发达国家标准,扎起严密的“标准篱笆”,由发展中国家提起的TBTSPS措施所占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2016年,在65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2016年共有32个国家提交了729件通报,同比增加8%,而TBT通报产品领域排在第一位的是农食产品类,占比比44.5 %。此外,20179月,共有22个国家或组织向WTO秘书处发送82SPS通报,其中发展中国家发布46件,占据了半壁江山,可以说,农产品贸易壁垒的实施从发达国家逐步扩展到南美、非洲、中东、中亚、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地区)。据统计,20002015年间东盟农食产品通报量累计达到1175 条,其中2014 年通报量最大,达到125 条。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对我国出口农产品多次实施TBTSPS;非洲多个多家提高农产品检测标准,例如阿尔及利亚将对进口花生黄曲霉毒素的检测标准提高为欧盟标准,对我国花生出口造成极大影响。

     (二)壁垒标准拔高化

随着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越来越严格,以及高灵敏的测试和检验检疫技术给贸易限制甚至贸易歧视提供更精确的数据,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从标准制定、检测方法、加工工艺等多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金属含量以及化学添加剂含量等安全指标越来越严苛,使得贸易壁垒的标准日益水涨船高。      韩国于2015年颁布《农药肯定列表制度》、《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两部法规,将进口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和检验检疫标准进一步提高。新法规的实施后将大幅提高我国农产品出口成本,例如,我国出口蔬菜将面临286项农药项目的监测,通关周期将由3天延长到10天左右,检测费用接近一万元,进口成本大大增加,肉类、水产品等其他农产品也将面临激素、抗生素、金属残留、杀虫剂等77项指标的检测。20161月起,欧盟也将执行多项茶叶农残限量新规,对(EC)No396/2005进行了修订,对茶叶中的农残限量全面加严,同时正在酝酿一项针对来自中国茶叶的强制性标准,考虑把食品中的高氯酸限量定在0.75毫克/公斤,修订(EC)No669/2009号法规,对将来自中国的茶叶的氟乐灵限量改为0.05毫克/公斤,并且把抽检比例提高到10%

(三)壁垒构成系统化

贸易壁垒从个别限量指标发展为名目繁多的限制或禁止性指标体系,从相互之间不关联且临时性的贸易保护措施转向系统化、常态化的贸易法规,从对单一产品的技术要求转向对生产体系的全面要求。例如,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是一个涵盖产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综合性法规,其颁布实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经济利益产生了直接影响。仅在 2014 2015 年期间,共有471项输日农产品因违反《日本食品卫生法》,遭到退货和废弃等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6.5亿美元以上。美国主导的反恐壁垒包含《生物恐怖法》、《食品企业注册法规》、《进口食品提前通报法规》、《可疑货物行政扣留法规》、《食品企业记录建立和保持法规》等5个相互关联的法规,涵盖食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包装、储运等所有环节,我国农产品生产分散,产业链之间配套协调不足,这将大大增加我国农产品对美出口贸易成本,加大贸易风险,尤其此法规涉及的相关企业数量庞大,实施对象包括所有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储藏向美国出口供人群和动物消费食品的生产及贸易企业,我国相关企业基本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应对贸易壁垒能力有限,据估计,以上法规将直接影响我国3000多家企业,而受到间接影响的企业将达1万家左右。2015年,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就进口食品及农产品又发布3项安全新规定:《外国供应商验证项目》、《认可第3方证明》、《农产品安全》,这三项新法规是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中的一部分,与其他的法规一起相互配合,构建了美国预防食源性疾病的防护网。

    (四)壁垒运用综合化

贸易壁垒的运用从单一措施运用转向多种措施综合运用,尤其是常规壁垒和新型壁垒联合运用。技术壁垒和物种壁垒、身份壁垒的联合运用,使得农产品出口除了要跨越严格的技术性指标,还要同时解决物种权的争议以及身份认证的依据,形成技术、产权、认证三重壁垒。以香菇出口为例,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香菇生产国和出口国,我国香菇出口日本同时面临技术性壁垒、绿色壁垒、物种壁垒、通关壁垒。“肯定列表”在日本实施以来,我国有23例香菇产品被厚生省检出违规超标。另外,菌种的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香菇出口日本的瓶颈,不少属于我国野生和自主培育的香菇品种被日本抢注, 严重阻碍了出口。2015年日本还对我国香菇实施“命令检查”措施,我国香菇产品进关时,被日本厚生省批批检查,通关时间大大延长。受多种壁垒的影响,素有“香菇之乡”之称的浙江庆元销往日本的香菇比例从50%降到了20%,浙江丽水鲜香菇加工出口企业的损失超亿元。

(五 )壁垒作用全程化

     贸易壁垒从原来的对最终产品的检查为主,向生产全过程(包括研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监督的转变,其作用也从单一产品向整条产业链蔓延,所涉领域进一步扩展。2017年,欧盟议会采纳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全新食品农产品安全规定,新法规将更多地关注食品安全,突出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全过程管理。2016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发布公告,要求所有输美食品企业在3个月内(101日至1231日)完成FDA注册更新,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的规定,新法案实施后,FDA加大了对境外企业的工厂检查力度,我国出口企业预计为符合美国要求,设备、管理成本增加将超过20%,受此新规影响,2016年前9个月,我国输美食品被FDA拒绝进口和自动扣留分别为667起和108起,拒绝进口批次已超过2015年总数的77%,自动扣留批数更是超过去年总数。日本有《针对水产品的加工过程》、《针对水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两个标准,这两个标准将对水产品的监管向水产品生产全程延伸,不管是初级水产品,还是水产品制成品、中间水产品的出口都受到影响。韩国于2016年实施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强化了生产全程管理,对所有输韩食品生产企业实行注册制,将食品安全监管重点由口岸延伸至生产源头。

 

二、             近年来农产品贸易壁垒发展的新类型

长期以来,农产品贸易壁垒以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救济措施壁垒为主,近年来,随着各国更关注人类健康、生命安全、环境卫生、产权保护,除了以上三大常规壁垒,农产品贸易壁垒发展出了多种新类型。    

(一)低碳壁垒

近年来,发达国家以发展低碳经济、保护环境为名对进口产品设置相关的标准和措施,形成了新的贸易壁垒。英国、日本、美国、瑞典、加拿大、韩国等国家相继推出碳标签计划,通过立法或出台专门政策,在食品、农产品企业中推广碳标签制度,沃尔玛、宜家、联合利华、屈臣氏、苹果、可口可乐、耐克等跨国企业也逐步实施绿色供应链体系,要求农产品加贴碳标签,碳标签正成为全球性的产品标识,目前已有14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碳标签制度,其中日本、欧盟、东盟、美国、中国香港等均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占出口总额的60%以上。

此外,碳关税壁垒也在逐渐形成,美国的“限量及贸易”法案要求美国的制造业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削减17%,其他国家如果没有采取与美国可比的减排措施,其产品出口到美国将被征收碳税。法国提出自2010年起,对环保立法不及欧盟严格的国家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加拿大、欧盟其他国家和地区都在着手制定碳关税征收法案,

而我国农产品出口结构以蔬菜、水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占主导地位,农产品出口企业90%以上是碳排放较高的中小企业,在出口贸易中更容易遭遇低碳壁垒。

     (二)标签壁垒

标签壁垒是通过标签标识规定将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排除在外,随着标签技术的进步以及标签内容的多样化,出现了原产地标签、健康标签、营养标签、过敏原标签等多种新型标签,商品标签对于限制进口的作用将得到强化,与标签有关的通报数量在不断增多,通报频率在不断加快。

美国是世界各国中食品标签法规最为严谨和完善的国家,其农业部公布了《强制性原产地标签》法规,要求有关食品外包装必须加贴原产地标签,原产地标签可能会诱发消费者对进口食品的歧视由此形成壁垒。澳大利亚和意大利也相继引入强制性原产地标签,其中意大利于2017年引入的西红柿产品强制性原产地标签旨在应对进口中国番茄酱的强有力的竞争。20154月,日本2015年实施的新《食品标识法》要求,转基因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棉花籽、紫花苜蓿、甜菜、番木瓜(Papaya)等8种农产品和以上述8种转基因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食品要强制声称“转基因”。欧盟要求食品标签必须列出致敏成分,同时有世界最严的转基因标签规范。韩国也于2014年对 《食品标签标准》和 《畜产品标签法规》进行了修订,对咖啡、辣椒、酱肉、肠衣、大麦、小麦等多种农畜产品及食品的配料标签方法进行了完善。印尼要求所有进口食品或非食类商品标签上必须印有印尼语注册商品成分、副作用等内容,

     近年来,我国出口农产品因未规范标签而被通报和召回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201727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召回公告称,美国纽约Starway Incorporated公司宣布召回一款我国产金针菜,因为产品未标注亚硫酸盐过敏原; 2017年2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实施新的进口预警措施,将对我国未在食品标签上注明过敏原标识的蟹肉棒实施自动扣留;2018年,澳大利亚召回我国产瓜子仁,召回的原因为产品含有树生坚果成分,但标签上未进行标注。

(三)物种和专利壁垒

 物种壁垒来源于日本实施的《种苗法修正案》以及相配套的《关税定律法修正案》。修正案规定培育开发的新品种可向日本政府申请 “培育者权利”,一旦“培育者权利”被确认,将在口岸禁止侵害“培育者权利”的产品进口,这意味着农产品市场的壁垒正由从一般性产品延伸到专利产品。世界上不少国家效仿日本的做法,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借口制定相关国内立法,使我国非自主品种权培育的农产品的出口严重受挫,可以说,对品种权的强势保护将引发农产品贸易领域的“品种战”。近年来,我国食用菌、蔺草、大葱、菠菜、生姜、大蒜、花卉、红小豆在出口到日本和韩国时都遭遇过物种壁垒。日本就以从我国进口的香菇主要品种明显与日本培育的3个品种有种性上的联系认定中国香菇侵权。除了香菇,我国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也因种苗从日本引进或改良而来而面临物种壁垒的限制,要跨越日本的物种壁垒,就必须向日本缴纳专利费,若涉嫌侵权,出口企业将面临高达1亿日元的高额罚金。目前我国多种名花商标被其他国家抢先取得,由于专利权不属于自己,使得我国花卉出口企业要向国外厂商支付大笔专利费,山东菏泽的牡丹就因为商标被美国抢注,必须要经美国允许后才能出口。

(四)身份壁垒

    身份壁垒也是来源于日本的农产品身份证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授予认证标志对优良农副产品进行身份认证,没有获得身份认证标志的农副产品不能进入日本市场。该身份认证制度实施以后,日本相继在大米、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开展身份认证,要求实施身份认证的农产品必须标明产地、品种、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其销售。美国也对蟹肉、传统鱼类等农产品的进口实行DNA检验程序,并将DNA检验通过标志贴于产品外包装,从2017年起,美国农业部(USDA)将对抵达美国港口的所有鲶鱼进行检测,在鲶鱼产品贴上“质量标签”之后方能进口美国。身份壁垒使进口限制涵盖了生产到流通全过程,从进口国的口岸延伸到出口国的产地,增加了农产品出口的手续,延迟了农产品的贸易时间,加大了农产品出口的难度。

      (五)反恐壁垒

      反恐壁垒是在当前反恐形势严峻的背景下,以“反恐”为名,利用"反恐"政策形成新的贸易壁垒。美国是实行反恐壁垒比较典型的国家,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相继出台一系列食品反恐规定,规定不经FDA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及仓储企业,其产品出口美国时将被美国海关扣留,以保护国内人民生命、严厉打击恐怖主义、 维护世界和平为名义,形成了农产品进口的屏障。目前,我国对美出口的商品企业共有3000多家,而根据美国反恐规定完成注册的企业仅在一半左右,即便已经注册的企业,其产品到达美国口岸后,如果FDA有证据或信息表明该批农产品对人或动物的健康构成威胁(例如出口企业所在地发生过疫情,或者这个地方农药残留超标),就有权力扣留并检验,由此产生的仓储、运输等一切费用,以及扣留产生的产品鲜度丧失风险,都会使出口企业产生极大损失。

三、我国应对农产品贸易壁垒的对策

(一)大力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练好农业内功

要以农业供给侧改革为着力点,加强产业升级及产品质量提升。首先,要以优质、安全、绿色导向,发展绿色农业和低碳农业,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限制农药、肥料的不合理使用,推广低碳的种植品种和种植技术,健全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加快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的供给。其次,要全面实施标准化生产,将标准、技术、产权进行有机的结合,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加紧建立覆盖整个农业产业链的技术标准,将农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纳入标准管理轨道;加快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夯实农产品出口的基础;建立涵盖原产地标识、认证标识等在内的农产品标识制度,积极参加各种国际认证,例如食品危害控制点认证(HACC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食品安全质量 (SQF)、水产品养殖场认证ASC)、最佳水产养殖规范认证(BAP)等,取得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第三,建立农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从生产、流通、加工等各个环节对出口农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加紧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从源头监测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第四,要大力发展种业,加速动植物品种培育技术创新,促进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开发,尽快培育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新品种,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第五,要创新农产品出口营销方式,积极发展农产品跨境电商,促进我国农产品对接国际市场,扩大农产品信息推广渠道和销售渠道,提升我国农产品影响力。

(二)推动农产品出口市场多元化:分散壁垒风险

我国农产品主要出口市场以亚洲、欧洲、北美洲为主,亚洲市场更是占据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量的65%左右。根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亚洲市场集中于日本、香港、台湾、韩国、东盟国家等国家和地区,欧洲市场集中于德国、英国、荷兰,北美洲市场则以美国为主,因此,我国农产品出口具备高依赖性的特点,而这些依赖性较高的国家(地区)也是农产品贸易壁垒新趋势较为突出的国家(地区)。因此,实行多市场进入、推动出口市场多元化是我国农产品贸易的重要方向。要抓住国家实行“一带一路”战略的契机,进一步开拓中亚、中东欧、俄罗斯、东盟等新兴市场,同时要注重开发非洲、大洋洲、南美洲的市场,逐步实现农产品的贸易地理方向的多元化,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商务部统计,2016年我国农产品出口增速较快的地区为中亚、非洲、南美等新兴国家,例如,对伊朗出口增速为42.8%,对马拉维、津巴布韦等非洲国家的出口增速都为100%以上,对古巴出口增速120%,这为我国推动该农产品出口市场多元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健全农产品贸易争端应对机制:完善壁垒防护网

贸易壁垒必然引发各种贸易争端,尤其贸易壁垒发展的新趋势使得争端会越来越频繁,争端的解决也会越来越复杂,因此,必须健全我国农产品贸易争端应对机制,形成严密的壁垒防护网。首先要形成规则解决机制。要加强国际经贸规则的研究,充分利用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一优势在规则框架内争取合理权力,防止一些国家从法规、标准、检验、认证等方面制定歧视性标准,充分利用WTO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条款, 就贸易争端进行磋商和谈判,最大限度地使各种多边经贸机制能反映我国的正当利益和要求。其次,要完善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充分利用各类贸易壁垒通报平台,准确、及时、全面地对主要出口市场标准和技术法规等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发布,出口企业对于出口过程中遭遇贸易壁垒要及时通报,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早期识别和判断,及时发布预警,并做出良好的应对策略。第三,要建立壁垒应对服务机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监测、分析、发布贸易摩擦、出口条件、进口国需求动态和政策动态,积累和农产品贸易壁垒有关的典型案例,建设贸易壁垒应对智库,充分发挥有关领域专家的力量,搭建综合咨询服务平台,为出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加快农产品贸易国际合作:改善外部环境

当今世界格局多极化趋势以及世界经济区域化趋势,使得可以在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的回旋空间内解决问题,要与农产品主要贸易国不断进行对话与合作,通过协调、合作方式跨越壁垒,建立良性的伙伴关系。要积极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各类多边或双边合作协议,尤其是农产品认证认可多边合作协议和标准化合作协议,推进我国农产品认证的国际互认工作,深化标准化双多边合作,使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获取国际通行证,促进各国技术标准体系对接和互联互通,推动农产品贸易的便利化。要继续加强与发达国家的沟通和合作,寻找合作的共赢点,例如,基于大部分国家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都有共同的诉求, 因此可以就反恐进行充分的磋商、谈判,争取在谈判中为我国企业获得“反恐”贸易壁垒豁免。要注重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有共同遭遇的国家加强协调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发展、联合破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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