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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银行拒付案浅析保兑信用证的选用

发表于:2017-05-21 16:15 作者:admin

包小妹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

张琰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

尤胜圣 浙商银行南京分行


  摘  :在国际贸易的实际业务中,出口商往往认为: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将提高自己收汇的可能性,降低收汇风险。可事实上却事与愿违,本文将从分析一保兑信用证收汇失败的案例出发,对保兑信用证正确合理的选用提出建议。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交易进出口双方的信任不足时,通常会协商采用信用证支付。在信用证业务中,使用广泛的是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当出口方认为开证行的信用不足时,往往会另外指定一家信用级别更高的知名银行作为保兑行对信用证保兑,此时信用证的性质转为保兑信用证。但是,保兑信用证一定能提高出口商的收款可能性么?事实上,保兑信用证的错误使用不仅不能提高收款的可能性,反而提高银行拒付的概率,给企业带来收汇损失。因此,正确引导企业合理使用保兑信用证,提高企业收汇效率有着重大意义。

一、案例背景

2015年310日,我国贸易企业B公司与尼日利亚A公司签订合同,向A公司出口化工产品,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由于是首次合作,B公司要求A公司寻找国际知名银行开证对信用证保兑。

2015年313日,尼日利亚 I银行根据A公司申请开出不可撤销跟单即期信用证,由国际知名银行C银行保兑。信用证要求单据通过B公司所在地银行寄给C银行。

2015年41日,B公司办妥装船报关手续,取得海运提单,提单显示“ON BOARD DAT(装船日期)”为“1-APR-2015”。

2015年43日,B公司通过N银行办理信用证交单,N银行在审核单据确认单据相符后将单据寄给C银行。

2015年414日,N银行收到C银行的拒付电文,电文所示不符点为:发票日期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与信用证中的47A1)条款要求不符,且同时已将该不符点通知给I银行。N银行立即检查了信用证的47A1)条款和发票,其中47A1)条款规定:“SHIPPING DOCUMENTS INCLUDING BILL OF LADING EVIDENCING SHIPMENT DATED PRIOR TO LC ISSUANCE DATE OF 150313 ARE NOT ACCEPTABLE。”(运输单据包括显示早于15313日信用证出票日期的装船日期的提单是不可接受的),而发票日期为“11-MAR-2015”。N银行确认发票日期符合该条款要求后将详细情况通知给B公司,B公司指示N银行对不符点予以反驳。N银行发电给C银行反驳称信用证47A1)条款仅要求提单的装船日期不得早于开证日期,对发票日期并没有要求,因此单据相符,要求C银行尽快付款。

2015年417日,C银行来电坚持之前的拒付,并表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以下简称“ISBP745”)规定SHIPPING DOCUMENTS(运输单据)包括发票,因此发票日期不得早于开证日期。当日N银行发电给C银行反驳称发票日期指发票的签发日期,不是信用证47A1)条款要求的SHIPMENT DATED(装船日期),因此不构成不符,要求保兑行C银行尽快付款并联系开证行I银行。N银行同时联系了B公司,B公司表示A公司仍未从I银行收到任何与此交单有关的信息。

2015426日,问题仍没有任何进展,而同时一时间内,由于化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大跌,进口商A公司也拒绝了B公司另行协商付款方式的要求。最终出口商B公司只能在支付了运费和滞港费等费用后,将货物又重新运回。在此案例中,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而言,并没有提高收汇的安全性和可能性,反而带来了更多的收汇障碍和损失,因此,我们不禁产生这样的疑问:保兑信用证一定能保证收汇么?保兑信用证为什么反而带来了收汇障碍?信用证究竟要不要保兑?

二、案例分析

1.保兑≠提高收汇可能性

《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条款规定:保兑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提交给其他任何指定银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承付或无追索权地议付,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从上述分析可知,保兑行和开证行对信用证付款的条件是一样的,都必须满足相符交单,并没有特别的优惠或是降低,因此,受益人往往在开证行的信用不高时,为了规避开证行的付款风险,才会要求对信用证保兑。但在实际业务中,开证行失去付款能力的可能性很小,信用证保兑往往带来的不是收汇可能性的增加,而是企业费用的增加。同理,本案例中开证行I银行不存在付款风险,保兑行C银行也只是在“相符交单”时,才会付款,这与一般的信用证付款条件相同,不存在任何的优惠,也未增加企业收汇的可能,只会增加企业保兑的费用。

2.保兑行在保兑信用证业务中存在巨大风险

本案中C银行至少面临如下风险:(1C银行在确定单据相符向交单行N银行付款后,开证行I银行倒闭带来的风险;(2C银行在确定单据相符向交单行N银行付款后将单据交给开证行I银行,I银行或A公司发现不符点后拒付的风险。因此,保兑行C银行在保兑业务中存在巨大的风险,为了规避自己的付款风险,作为国际知名银行的C银行通常会要求其非常专业的审单人员严苛地审核单据,找出单据中的不符点从而拒付信用证。即使在不存在明显不符点时,也能找到“合理有效”的理由拒付单据,从而摆脱自己的保兑行地位。而开证行I银行在收到保兑行C银行的不符点后,很可能会顺水推舟地拒付,最终把是否付款的权力交给开证申请人A公司。因此,从出口商B公司收汇的角度看,保兑行C银行只收取高额保兑费,却不“作为”。

3.歧义条款是保兑行解除保兑地位的主要手段

在本案例中,收汇失败的原因表面上是出口商B公司,交单行N银行和保兑行C银行对信用证条款的认识歧义造成的。B公司和N银行一致认为发票虽属于运输单据,但发票日期并不是运输日期,运输日期是提单中的“ON BOARD DATE(装船日期)”,为“1-APR-2015”,而此日期显然是符合信用证要求的。C银行认为发票日期为“11-MAR-2015”早于开证日期就构成了不符。这个歧义让双方陷入了纠缠之中,尽管ISBP745明确规定,信银行用证条款不清的责任由A公司承担,但是信用证是否是条款不清,也是有待进一步认定。

因此,本案例中,收汇失败的原因表面上看是信用证存在歧义条款,其根源却是保兑行C银行需要利用歧义条款摆脱自己的保兑行地位,从而规避其付款风险而已。而这也是保兑行的惯用伎俩。不管其是否能成功,歧义条款的协商和认定都将会增加单据处理环节和信息传递的时间,进而造成受益人收汇时间延长和风险的增加,也必将给出口商带来损失。

三、正确合理的选用保兑信用证的建议

在外贸实务中,交易双方只要能做到正确合理的选用保兑信用证,使其真正起到保兑的作用,才能为企业的收汇提供帮助。笔者针对如何正确选用保兑信用证提出以下建议:

1.开证行所在地区政治经济环境恶化时应选用保兑信用证

开证行所在地区政治经济环境恶化时,整个地区信用水平下降,各类不良贷款增加造成开证行严重亏损,开证申请人面临倒闭,因此不仅开证申请人可能会失去联系,也会导致单据无法及时送达开证行,或开证行无法正常营业导致其无法处理单据或付款。在此情况下,出口商应要求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进行保兑,若无保兑则会面临较大的收汇风险。保兑行一般处于政治经济稳定地区,不论开证行处于什么情况,只要相符单据交到保兑行,企业收汇就能得到保障。因此,当开证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环境恶化,存在付款风险时首选保兑信用证。而本案例中,开证行I银行的所在国——尼日利亚的政治经济环境都非常稳定,不存在此类风险,选用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B公司的收汇没有额外的帮助,只会带来保兑费用的增加。

2.根据交易商品的价格波动性决定是否选用保兑信用证

本案例中,因双方约定选用了保兑信用证结算,而保兑行C银行为了规避自身的付款风险使用歧义条款直接拒付信用证,随后开证行I银行又对此歧义条款进行反驳,保兑行接着又对开证行进行反驳……,保兑行和开证行之间的拉锯必将消耗更多的时间,而进出口双方交易的产品属于价格波动比较大的化工产品,时间的延长带来商品的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结果,化工产品大跌,进口商A公司以保兑行C银行拒付信用证为由,拒绝收货付款,出口商B公司虽然追回货物,但也遭受了很大损失。因此,价格易波动的商品若采用保兑信用证,反而延长了结算时间,增加了货物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也将导致进口商因货物价格下跌而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建议商品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可选用保兑信用证,价格变动大的商品尽量避免选用保兑信用证。

3.信用证条款的繁简决定选用保兑信用证

本案例开证行I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47A1)条款存在的装运单据和装运时间的歧义,让保兑行直接拒绝付款,因此,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必须简单清晰。信用证条款简单清晰是选用保兑信用证的首要前提。条款简单意味着条款数量不多,内容较短,每个条款企业都可以正常做到,没有不利于企业的条款;条款清晰表示条款意图明确,要求准确,不会产生歧义。对此,受益人要做好信用证的审核工作,对于任何瑕疵,都要联系申请人修改,否则就会增加相符交单的难度,给保兑行留下拒付的理由。在实务中,从孟加拉、巴基斯坦、印度等国家开出信用证的条款一般冗长繁琐,极其容易被经验丰富的保兑行找到作为拒付理由的“歧义条款”,此类国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基本没有保兑的意义。因此,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必须简单清晰,防止信用证出现歧义条款,才能避免保兑行从信用证条款中找出拒付的理由。

4.控制好货物所有权才能选用保兑信用证

在本案例中,出口商B公司因控制了货权,在信用证拒付的条件下,依然能将货物追回,否则,当信用证拒付,而货物的货权已转入进口商,出口商B公司很可能会出现人财两空的的结果。在国贸实务中,商品的货权则受到运输单据的影响,使用不同的运输单据,出口方对货物的控制权不同:在运输单据为全套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时,出口企业才能控制货权;在运输单据为海运单(SEA WAYBILL)、空运单(AIR WAYBILL)、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提货单(DELIVERY ORDER)等时,出口企业无法控制货权,必须谨慎对待;使用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时,控制货权受到租船合同的约束,对此出口企业在签订租船合同时需要明确表明。因此,在选用保兑信用证时,出口商应要求船公司签发海运提单,并控制好将货物的货权,即使保兑行拒付,也不至于损失货物。

5.出口商品的毛利率较高时才可选用保兑信用证

信用证是否保兑还受到商品毛利率的影响。在选用保兑信用证时,保兑行一般会按照保兑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保兑费用,这个比例常高达1%,甚至更高。而本案例中的出口商B公司出口的产品为低利润率的化工产品,此类产品采用保兑信用证结算,出口商极有可能因为保兑行的严苛审核单据导致收汇失败。即使能正常收汇,高昂的保兑费对利润微薄的出口企业来说也是难以承受的。因此,商品毛利率低的出口企业不推荐选用保兑信用证进行结算,建议其可选择其他的应收账款担保方式,如为出口商品投信用保险等。

6.出口企业的单据处理能力决定选用保兑信用证

因本案选用保兑信用证结算,保兑行为了规避自身的付款风险,将非常严格的审核单据,而出口商B公司的制单人员,将发票的日期填制为“11-MAR-2015”,恰好为保兑行C银行的拒付提供了理由。因此,在选用保兑信用证结算中,为了应对保兑行过分严苛的审核单据,出口企业必须具备较高的单据处理水平。出口商制作的单证不仅在内容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形式简洁完整,没有逻辑或计算错误,也要熟悉银行拒付的常用手段,尽量避免因同样的原因再次被拒付。因此,只有具有较高单据处理水平的企业才可选用保兑信用证,而单据处理水平低的企业则不宜选用,否则,极其容易被保兑行从单据中找到拒付的理由,失去信用证保兑的意义。同时,出口企业可通过与交单银行加强联系,通过交单行学习不同国家和企业的信用证交单惯例,保兑行的审单习惯等,从而降低单据拒付的风险;也可在企业内部制定完善的单据处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单证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进而提高制单水平,才能使单据经受起保兑行的审核,使保兑信用证真正实现保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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