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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新规则对双边水产品贸易的变化与影响分析

发表于:2017-05-21 14:32 作者:admin

李慕菡 天津农学院     张黎  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摘 要:秘鲁是南美洲西部的一个国家,主要经济活动有农业、渔业、矿业以及纺织品等制造业。201031日《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开启了两国经贸共同发展的新篇章,为中秘战略伙伴关系进一步增添了实质性的内涵。201310月中国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构想,秘鲁作为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国,成为拉美地区积极的参与者。

  本文主要对《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新规则实施前后双边水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变化以及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中国对推动两国水产品贸易发展策略。

秘鲁位于南美洲西岸,常年盛行西风和东南风使沿岸表层海水离岸,底层海水上翻形成补偿流,这不仅使秘鲁沿岸水温显著下降,同时更重要的是深层上翻的海水,富有丰富的营养盐类,促进浮游生物大量繁殖,为鱼虾提供充足的饵料。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吸引了鳀鱼等800多种经济鱼类及贝类,形成了水产资源十分丰富的世界著名的秘鲁渔场。自201031日签订《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后,新规则的实施对双边水产进出口贸易的变化及影响十分显著,双方都从中获益。2016年523日,中国-秘鲁双边渔业会谈在秘鲁首都利马举行,共同探讨两国渔业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进一步的合作发展途径,并期待双边长远合作的新前景。

一、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新规则实施前后水产品进出口贸易变化特征

    (一)水产品进口关税下降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对进口原产于秘鲁的6809个税目商品实施协定税率。中国作为秘鲁水产品主要出口目的国,共涉及相关204种水产品进口关税减让。其中活鳗鱼、冻的鲑鱼、庸鲽鱼、鲱鱼、鳕鱼、剑鱼、南极犬牙鱼和斑点叉尾鮰鱼片、金枪鱼、鲣鱼以及冻的龙虾、大螯虾、北方长额虾、冻虾仁和制作或保藏的带壳淡水小龙虾和蟹等共计36种水产品的进口关税在协议生效后立即由原来的5%-10%的关税降为零。并另有100余种水产品在协议生效后分类别分阶段降税,最终的目标是实施零关税。同时秘鲁对源自中国的水产品进口也实施协定关税,并分品种分阶段的实施降税,最终的目标也是达到零关税。《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新规定最大化的消除了两国的关税壁垒,为两国水产品的自由贸易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双边水产品贸易总额和贸易差额加大

    此项协定实施以来扩大了两国水产品的贸易总额和贸易差额。中国与秘鲁的水产品贸易基本以秘鲁对中国的出口为主,伴有少量进口,因此两国贸易以中国对秘鲁的绝对逆差为主。据联合国数据库显示,在协定实施之前的2009年,中国-秘鲁水产品双边的贸易总额和贸易差额分别为75440万美元和75180万美元。在协定开始实施的2010年,双边的贸易总额和贸易差额迅速增加到106640万美元和105300万美元,分别上涨了41%40%。至2015年中国-秘鲁水产品双边贸易总额和贸易差额已达115800万美元和113760万美元,比协定实施的第一年分别上涨8.6%8.0%

   (三)双边水产品进口和出口贸易规模扩大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新规则的实施,不断地扩大了两国水产品的进口和出口贸易规模,且中国对秘鲁水产品出口贸易的增速快于进口贸易。在协定实施前的2009年,中国对秘鲁水产品的进口和出口贸易额分别为75310万美元和130万美元。在协定开始实施的第一年,中国对秘鲁水产品的进口和出口贸易额迅速增加到105970万美元和670万美元,分别上涨了40.7%415%,且出口贸易的增速是进口贸易的10.2倍。至2015年中国对秘鲁水产品的进口和出口贸易额已达114780万美元和1020万美元,比协定实施的第一年分别上涨8.3%52.2%,且出口贸易的增速是进口贸易的6.3倍。

   (四)中国进口秘鲁水产品结构发生变化

    中国进口秘鲁的水产品主要分为四大类,包括鱼粉、初级水产品、水产制品和海藻等水生植物产品。《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新规则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进口秘鲁水产品的贸易结构变化。首先,以秘鲁鳀鱼为原料的鱼粉是中国的主要进口品,2009年中国从秘鲁进口鱼粉73万吨,67680万美元,占进口总额的89.87%;在协定实施后的2015年,受厄尔尼诺现象的影响秘鲁鳀鱼产量下降,相应鱼粉的进口数量下降为53.8万吨,但进口金额升至95700万美元,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为83.38%。其次,初级水产品的进口贸易份额呈现缩减趋势,初级水产品的进口额在协定实施前的2009年为4703万美元,占进口总额的6.24%,但到2015年已降至3461万美元,占进口总额的比例降为3.02%。第三,水产制品的进口贸易份额有逐年扩大的趋势,2009年水产制品的进口额为1830万美元,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为2.43%,至2015年水产制品的进口金额已升至13400万美元,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也升至11.67%。第四,海藻等水生植物产品的进口比例在协定实施前后的变化不大,基本占进口总额的2%以下。

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新规则对我国水产品贸易的影响

    (一)有利于水产品贸易的快速增长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新规则在多边框架下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不得维持、实施任何出口补贴,并逐步对农业支持和保护进行实质性的消减。以市场为导向公平的农产品贸易体制对于两国水产品贸易的良性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两国由于地理位置的巨大差异,水产品种有很强的互补性,其中以秘鲁鳀鱼为原料的鱼粉出口排名世界第一。中国是秘鲁鱼粉第一大出口国,2015年中国进口秘鲁鱼粉51.6万吨,占秘鲁鱼粉出口总量的72.78%。秘鲁饲料用鱼粉在两国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后由2%的关税降到1.2%,并逐年下降0.2%,至201511日中国进口秘鲁鱼粉降为零关税。鱼粉进口税率的下降对于促进秘鲁鱼粉的出口,降低我国进口成本,消除关税壁垒,实现两国水产品贸易的互惠互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有利于弥补我国水产品需求缺口

    中国是世界上水产消费市场容量最大的国家,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由温饱型逐渐向营养型转变,粮食消费量不断下降,水产品消费量逐渐提高,据《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15年我国人均消费水产品达11.2千克。且随着人口数量的增长,我国近海有限的渔业资源越来越难以满足消费者对水产品日益增加的需求,而秘鲁渔业资源丰富,水产品是其主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在《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新规则实施前的2009年,秘鲁出口中国的可食用水产品为9.3万吨,至2015年已达13.2万吨,增长了42%。因此通过进口秘鲁水产品可以有效弥补我国水产品市场的短缺,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品种选择,对水产品的供给起到重要的保障。

   (三)有利于丰富我国水产品市场的品种

    中国从秘鲁进口水产品的主要种类为秘鲁墨鱼及鱿鱼、鲳鱼、鲤科鱼类、鳗鱼、黑鱼、扇贝、蛤、海参、鲍鱼,以及鱼肝、鱼油等制品,满足了我国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秘鲁水产品大多以捕捞为主,一定程度避免了水体污染、人为添加抗生素和激素等威胁。在我国消费者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的大环境下,秘鲁水产品成为相对安全的选择,市场空间巨大,以秘鲁鱿鱼为例,秘鲁鱿鱼是分布在海域上层的比较易得、个体较大、且储量丰富的品种。近年来随着北太平洋鱿鱼产量的下降,加之阿根廷鱿鱼及日本鱿鱼价格渐趋昂贵,秘鲁鱿鱼成为了开发利用的新焦点。以秘鲁鱿鱼为原料制作的鱿鱼丝一直是我国消费者深受喜爱的食品,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的签订补充,不单丰富了国内水产品市场,还使得我国消费者能够有更多可供选择的水产品,满足了消费者新的市场需求。

   (四)有利实现于水产品通关的便利化

    在水产品贸易中,鲜活程度是水产品定价的重要依据。进口水产品对口岸通关效率要求颇高,检验检疫流程、时效都将直接影响企业成本。《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要求中国-秘鲁双边贸易在通关时采用无纸贸易环境,通关程序成本低效率高,对于符合手续的货物在抵达口岸48小时内放行,确保了通关便利化。这一措施从中受益最大的是从秘鲁进口观赏鱼。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也越来越高,欣赏和养殖观赏鱼成为一项极富情趣的休闲活动。秘鲁由于独特的地理位置,观赏鱼品种丰富,成为我国在南美洲最大的野生观赏鱼进口来源国。根据《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在新规则实施开始时从秘鲁进口观赏鱼的关税税率为17.55%,并在之后的五年内按等比例降至零关税。零关税的实施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也减掉了缴付关税的通关环节。同时海关将观赏鱼的监管隔离区设置在当地企业,既执行了动植物检验的隔离程序又可以让企业利用暂养期间调整进口观赏鱼逐步适应当地水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了企业。

三、中国-秘鲁两国水产品贸易发展策略

 (一)抓住机遇,继续扩大我国水产品对秘鲁的出口规模

    我国是水产品出口大国,但对秘鲁的出口规模很小。目前主要的出口品种包括冻的罗非鱼、沙丁鱼、鲭鱼、狭鳕鱼、金枪鱼、鲣鱼及其制品等。秘鲁上述水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在《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新规则实施后由9%立即降为零关税,这对于我国进一步扩大对秘鲁水产品的出口规模是一个政策优势。我国各地有关部门和水产出口加工企业应充分抓住这一机遇,组织好水产出口货源,以迎合秘鲁消费市场的需求,不断扩大水产品出口规模。

   (二)优化我国水产品的出口结构,提高水产加工品出口份额

    我国对秘鲁水产品出口的品种主要局限于罗非鱼、鲭鱼、沙丁鱼、金枪鱼等有限的几种鱼类,以及少量虾、贝和水生无脊椎动物。水产制品也只局限于冷冻、风干、盐腌、盐渍、熏制这几种初级加工方式,水产品加工形态也只限于整条、切块、鱼片等几种粗加工形式。而秘鲁水产品的加工程度很高,尤其是精深加工的鱼粉、鱼油带动了秘鲁渔业工业的发展,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因此,中国可以借鉴秘鲁渔业发展的成功经验,优化我国水产品的出口结构,不断探索水产加工制品的发展方向,努力提高水产加工品的出口份额。

   (三)大力发展远洋渔业, 鼓励自捕鱼作业的良性发展

    根据《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另外,高额的远洋渔业燃油补贴和对报废船舶拆解的补贴加快了我国远洋渔船的升级改造和国际渔业资源的开发与利用。2015年我国从事远洋渔业的船只已达2512艘,总功率2155612千瓦,比2014年分别增加52艘和131050千瓦。秘鲁外侧的东南太平洋公海是远洋鱿钓主战场,我国每年有几百艘远洋船在这一海域从事鱿钓作业,有效的补充了国内对鱿鱼的消费需求。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海关登记备案后,持主管海关的免税证明,只需经过现场海关对自捕水产品进行原产地查验无误后,即可办理不征税验放手续,简化了通关手续,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自补渔船过度依赖政府的燃油补贴,盲目的产能扩张和恶性竞争增加了行业违规操作的风险,对自捕渔船的良性发展带来巨大挑战。因此,我国政府应重新评估现有的远洋渔业补贴政策,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的作业行为,最终实现自捕渔船的有序经营和远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双边渔业合作制度机制,加强渔业合作

    随着中国-秘鲁两国双边水产品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两国的渔业事物也日渐增多。秘鲁渔场渔业资源丰富,是各国竞相捕捞的重点海域,各国各公司利用经济、技术、法律乃至政治等手段进行资源的开发,很容易引起无序竞争。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和行业层面建立和完善双边的渔业合作的制度机制,定期与秘鲁政府就相关渔业事物进行互相协商共同探讨解决措施。现在中国在秘鲁外海进行远洋捕捞作业时,有被秘鲁海军以“非法”进入秘鲁领海捕鱼为由扣押的经历,因此我国政府需要协调秘鲁政府向中国企业提供其官方发布的专属经济区海图迫在眉睫,以避免误会发生。另外,从事采补作业的国家除中国以外,还有来自日本、韩国等其他国家的远洋渔船,各国在从事海上作业过程中难免有纷争发生。为防止出现渔业纠纷,以及纠纷的解决,我国政府应与秘鲁政府进一步加强渔业合作的制度机制建设,以共同打击非法捕捞和维护正常作业船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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