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规则与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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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电商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发表于:2017-05-20 17:05 作者:admin

杨春梅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胡丽明 保定技师学院

  

  摘要: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这得益于国家政策对跨境电商扶持力度加强、互联网迅速发展壮大以及消费者对进出口产品需求增长等原因。然而,在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由于监管方式滞后、监管力度不足、专业法律监管条文不够明确等原因,使得跨境电商产品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危及人身健康的现象常有发生。鉴于此,本文在概述我国跨境电商监管发展现状的同时,分析了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随后提出具体的针对性完善措施,以期提升我国跨境电商监管效率,实现跨境电商贸易平稳发展。


近年来,中国跨境电商平台相继涌现,整体交易规模将持续稳步增长。然而,伴随跨境电商高速发展,问题产品也在我国相继出现,引发人们对我国跨境电商监管制度的质疑。据《2016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2016年共接到全国网络消费用户对跨境电商就退款困难、虚假促销、疑似售假、信息泄露等问题的投诉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4.78%。其中,零售电商类包括网络购物、跨境电商、微商等所占投诉比例分别为52.54%11.52%0.14%,合计64.20%;其他类别如跨境电商网络诈骗、网络集资洗钱等为3.76%。由此说明,当前我国跨境电商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法律法规滞后等问题已经非常凸显。因而,加快完善我国跨境电商监管制度迫在眉睫。

一、当前我国跨境电商监管制度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跨境电商监管软硬件环境日趋完善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发展态势良好,部分地区相应提升了监管方面的软硬件条件。例如,合肥跨境电商试验区的设立,推动了当地监管软硬件条件的发展。20161月,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正式设立,依托安徽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和合肥综合保税区,积极构建信息共享、电商信用、统计监测等体系,富有安徽特色的跨境电商产业链与监管生态圈日臻完善。目前,合肥综试区总投资8亿元的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已经开工建设,将建成集跨境电商总部基地、孵化创业、等监管服务部门的综合监管中心,计划2017年底部分投入运营。同时,该区域将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平台功能,逐步推进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工商、商务、邮政等部门数据交换,打通信息壁垒,进而实现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跨境电商企业之间的信息互换,通过不断完善的跨境电商软硬件环境,为合肥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了较健全的制度监管条件,推动了当地经济不断发展。
(二)跨境电商监管平台开始上线运行
    跨境电商监管平台的运行,能够节省大量时间与成本,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始上线运行。据亿邦动力网资料显示,2015年1117日,我国首个中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心,绥芬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心“中俄云仓”,得以在黑龙江省绥芬河正式启用。该监管中心已引入自动分拣流水线与物流监管系统,实现了产品同屏比对监测。可对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商品的订单详情信息进行统一监管,进而纳入海关的统计数据中,以此满足对俄跨境电商出口产品的监管需求。另据大连天健网资料显示,20173月,由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研发的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该监管平台以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子系统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电子审单子系统为核心,通过备案、申报、审单、布控、查验、统计等功能,实现了对跨境电商商品的快速放行和监管。可见,跨境电商监管平台融合了信息技术与监管功能,可为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与环境。
(三)跨境电商监管的政策法规规范正逐步健全
    现阶段,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依然施行现有监管政策法规,但总体上来说在不断完善。在化妆品跨境电商监管方面,2015720日,我国25年来第一次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在该条例最终送审稿中增加了行业自律、企业主体责任及社会监督三个基本规则。同时,新条例中对低风险性新原料及化妆品进行了分级分类管理,对此类产品的市前许可要求进行了适当的放宽,而市后的监察及奖惩力度则进行了极大增加,新条例送审稿新增了对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内容。201646日,众多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公告中列出的跨境产品才可通过跨境电商模式进口;而首次进口的化妆品,需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化妆品许可批件,才能通过跨境电商进口销售。可见,当前跨境电商监管的政策法规正在不断健全,将有效改善跨境电商市场环境。

(四)跨境电商企业与监管部门建立合作联盟关系
    我国跨境电商企业为保证产品质量,与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实现了监管过程逐渐由事后事前转变。2017年,网易考拉海购正式同国家监测中心签署协议,达成深度合作。双方就产品送检、召回、数据共享及先行赔付等机制积极寻求合作,且对跨境商品质量监管方式上将进行更多尝试。如常态化的跨境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合作机制的确立、落实产品的抽检与反馈、及时进行产品的预警和防控。跨境电商与国家监管部门合作关系的确立,从根源上减少了跨境商品危及人身健康事件的发生。据中国质量新闻网资料显示,20158月,广东江门检验检疫局、海关与当地跨境电商企业共同监管,通过系统升级,合并为两个监管部门一个跨境电商企业系统,可进行产品信息实时监控、平行操作及查验管理等操作。该系统实现了关检的同期进行,也提高了跨境电商通关效率,以及监管部门的执法水平,由此实现了4100%的监管功能。

二、我国跨境电商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跨境电商法律法规建设混乱无序

当前我国跨境电商法律法规,虽然在通关监管、结汇支付等方面具备了基本规范,但仍处于混乱状态。相比之下,欧美国家法律对跨境电商进行了明确界定,较为统一。例如,美国《爱国者法案》便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在财政部进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与州两级的监管。同时,美国政府还分别与法国、荷兰、加拿大、日本等国签署了“电子商务联合宣言”,共同促进跨境电商监管的进一步施行。我国目前有16个政府参与跨境电商监管部门,但这些部门之间并未形成统一监测法规体系,涉及跨境电商法规都是通过各部门来发布,法律位阶较低,难免存在监控内容互相冲突的情况。例如,201472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了进出境货物监管范围与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则于20155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建立了货物管理制度,而国家外汇总局也发布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这些部门之间却缺少进行有效沟通,造成重复监管、制度不统一的问题。

(二)跨境电商产品“溯源”推行范围狭窄

目前,“溯源难”及推行范围狭窄,已成为跨境电商监管的重大难题。自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启动了“中国条码推进工程”,将RIID技术引入产品溯源体系,但相关溯源机制发展缓慢,推行企业与区域范围受到了限制。对大型跨境电商企业而言,溯源成本摊销压力尚可进行内部化解。而对中小型企业而言,溯源体系对接便意味着较大的成本支出。据RIID世界网资料显示,一些企业,例如上海农业信息有限公司,则专门提供溯源码的定制服务,价格为0.02-0.08/个,200万个起定制,产地等相关产品溯源信息可完全由定制方自行掌握。低价出售信息混乱溯源码,在严重扰乱跨境电商市场同时,使得消费者深受其害、监管部门查处难度增大。直到20173·15前夕,我国针对跨境电商产品溯源难问题,才首次在广东南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了进出口商品全球质量溯源体系。因此,跨境电商溯源体系的全国推行,还存在不小困难。

(三)跨境电商监管难度大,致使消费维权困难

跨境电商作为线上销售常见形式,网络隐秘性、办公地点不确定性,都导致其监管、查处难度的增加。相对应我国还未出台相关“网络食品销售许可证”等许可证书的资质认定,致使跨境电商成为造假的重灾区。高速发展的跨境电商背后,消费者投诉事件也直线上升,据广东省消协监测数据显示,20171月,共收到全省跨境消费投诉300起,同比上升4.90%。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3月发布的《2016跨境进口电商平台用户格式条款审查报告》指出,多家跨境电商不履行“七日无条件退货”。针对“假货”问题,是跨境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由于监管环节不免存在空白地带,“假货”源头问题很难明确,2016年跨境网购投诉的11.52%中,疑似假货问题则成为重点投诉问题。跨境电商中电子交易证据时效短易被篡改、产品质量鉴定标准的不统一、跨国法律的不认同、异地维权的成本问题等,都成为跨境电商监管难度增大、消费维权困难的重要因素。

(四)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监管部门,尚未建成同跨境电商平台无缝对接的信息化体系。监管部门对于跨境产品产地、批次、种类、质量、目的地等内容不能进行实时跟踪和掌握。跨境监管顺利实施离不开电商企业数据的支持,但大多企业通常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或提供的数据并不准确。因此,有关监管部门难以对跨境电商产品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据中国质量新闻网资料显示,2016年因商家逃避、谎报检验监测数据,致使直邮模式下,跨境电商总体产品检疫不合格率达72%。而且,由于跨境电商监管部门软硬件配套设施的不足,现场监测人员极易凭借主观判断,导致出现漏查违禁品、危险品、侵权商品等现象。严重情况下甚至于会对跨境电商监管的权威与严密构成挑战。

(五)跨境电商网络欺诈行为层出不穷

现阶段,我国跨境电商依然进行质量造假,侵权行骗等行为,再加上监管部门对其惩处力度不足,使得不法商贩对消费者欺诈行为层出不穷。2017央视315曝光,深圳市跨境电商平台在销售日本核辐射地区食品。其中,有棵树旗下深圳海豚跨境科技有限公司网上商城,在销售来自核污染地区的枥木县清源工厂的卡乐比麦片。在海豚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材料上显示,卡乐比麦片由日本大阪直接运往天津港,产品报关单并未提示与核污染地区有关的任何信息。同时,由于中国海淘人群中女性用户所占比例为73.6%,这就导致跨境化妆类电商产品成为假货、侵权的重灾区。据中国新闻网报道,20172月,南宁海关查获带有“CHANEL”标识的假化妆品120盒,含有粉饼、口红、粉底液等共计1080件,这些商品的持有人并没有相关合法的证明提供,涉案金额达1134.3万元人民币。上述质量造假、各种行骗等现象的大量出现,与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商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足有密切的关系。

三、完善跨境电商监管制度的相关措施

(一)完善专业的跨境电商监管法律法规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未对跨境电商平台审查入驻主体细则进行明确,例如商品信息审查负有哪些义务,对入驻主体应进行何种程度的监管,使得跨境电商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消费者与跨境电商企业之间产生较大纠纷。因而,我国政府部门因尽快出台专业的跨境电商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入驻跨境电商企业的责任;强化商家对商品信息审查力度与销售行为管理;完善跨境电商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跨境电商特有的交易环境及平台特点,建立相对应的电子交易法规建制、支付手段、消费者维权等多领域的制度建设。在此基础上,认清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各个环节间质量安全细化关系及要求,真正使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进而为跨境电商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规范跨境电商经营主体

我国跨境电商监管部门应推进跨境交易个人网站登记试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网站实名制体系。跨境电商监管部门可通过区域的实地监测及网络信息的共享,对经销商“亮照亮标”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测,进而完善监管平台的监察数据资源库。与此同时,跨境电商监管部门可对经销商进行信息的备案管理,积极开展商品安全质量风险监控,严厉打击非法跨境网站交易。对于未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的境外产品,质检部门也应及时进行产品商标的检索及注册情况,进而来规避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而跨境电商主体应对国家政策明文规定的禁销商品,予以坚决抵制;而不涉及质量安全管理等条例的产品,则可实施公平、公正、自愿的手段进行跨境交易。

(三)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跨境电商监管能力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监局、海关、外汇等跨境电商监管等部门,应加强数据信息的共享,整合完善涵盖货物信息的注册备案、过关审查、行政许可、信用评价管理等在内的大数据信息平台。在此基础上,定期对跨境货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每个阶段存在的主要风险点,进而方便为信息搜索、风险预警及控制提供依据。同时,不断细化同大型跨境电商大数据平台间的合作,提升溯源技术信息平台的使用效率。积极指导跨境电商平台利用专业技术分析其交易、物流、支付等信息,并对涉及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及时报告与有关监管部门进行处理。探索跨区域监察、管理的协作机制,进而实现工商、质检总局与各地部门监管数据的整合。

(四)引入第三方跨国鉴证机构

由于境外购物网站国家法规体系的限制,我国检测监管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测。第三方跨国鉴证机构如瑞士通用鉴证行,有着客观、独立、公平及权威等特性,为此,我国跨境电商监管部门可将其引入我国跨境电商平台的诚信认证体系中,进而为开展跨境电商活动提供有效监管。国外鉴证机构的嵌入,可为跨境电商产品的质量、产地、支付情况及物流信息等提供多维度的认证,进而为产品提供足够的信誉度保障。现阶段,我国第三方跨国鉴证机构信誉认证标准体系尚未引入,因此,跨境电商监管实践中,可逐步引入鉴证机构跨境交易。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建立规范的跨境电商质量监管体系,再经监测机构严格按照该体系,逐渐实现跨境电商平台的规范化。

(五)对跨境电商消费品实施清单分类管理

各地区跨境电商监管部门应利用当前跨境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标准,设立重点监管、一般监管、禁止入境等分类清单,对跨境电商消费品进行清单分类管理。同时,借助国外消费品质量安全监测技术,及时对重点监管类跨境电商消费品分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当前跨境电商快速发展的需要。此外,监管部门应高效对接商品质量信息与移动客户端的数据,借助跨境电商消费品二维码技术,收集跨境商品信息,并分析其质量安全状况,通过跟踪消费信息与安全风险分析,能够对重点跨境电商企业、敏感商品开展抽查抽测,对不同分类清单的商品进行实时安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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