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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出口商采用D/P远期托收的风险及启示

发表于:2017-05-17 16:50 作者:admin

朱燕芳   武昌工学院

摘要:在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中采用D/P远期托收,出口商可以凭进口商付款后再交出代表物权的单据,但是,D/P远期托收仍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对出口商存在较大风险,因此,本文根据一则案例详细分析了D/P远期托收下出口商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对出口商的启示,以尽可能降低出口商的收汇风险。


在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中,出口商采用D/P远期托收一般是基于货物在航程中需要耗费一定时间,在托收单据到达进口地银行时货物还没有到达目的港,且汇票到期时间与货物到达时间基本一致的情况。在D/P远期托收下,出口商可以凭进口商付款后再交出代表物权的单据,进口商则可以在远期汇票到期时再付款,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双方的利益,因此,D/P远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中较常见的结算方式之一。但是,D/P远期托收仍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对出口商存在较大风险。笔者根据以下案例分析了D/P远期托收下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案情简介

2009年21日,我国某外贸公司A与美国某外贸公司B签订一笔以CFR贸易条件出口一批机器设备的合同,支付方式为D/P 45 Days After Sight,并同意由进口商B公司指定的D银行代收,合同签订后A公司随即发货并将全套单据寄交中国C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但是,A公司直到2009420日尚未收到款项,托收的货款也未按时转入C银行。之后经多方核实发现如下事实:200928日托收单据到达D银行,B公司于29日对汇票进行了承兑,之后货物于310日到达目的港,因汇票未到期B公司无法付款赎单,B公司为能及时提货于312日出具信托收据(T/R)向D银行借单,D银行为了维护和B公司的良好客户关系,当天已经擅自做主将全套单据交出,即B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便取得了全套单据,进而将该单据项下的货物悉数提走。到326日汇票到期时,B公司却以手头资金紧张等种种理由拒不付款,致使A公司钱货两空。

5月1A公司以C银行没有尽到义务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要求C银行归还该笔业务项下的全套单据,否则应赔偿本息。C银行辩称:在该笔业务中,本行秉着善意和合理的谨慎,按照委托人A公司的指示及《托收统一规则》来行事,及时向代收行D转达并转交了A公司的指示和单据,本身并无任何过错。中国C银行一再强调是美国D银行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钱货损失,D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及其造成的损失与本行无关,并建议A公司直接追究D银行的责任。515A公司追究D银行的责任,结果D银行辩称: A公司与本行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A公司对本行并无诉权。

2009年520A公司凭托收申请书再次与C银行交涉,C银行在A公司的要求下凭托收指示要求D银行对自己擅自借单造成的损失负责。D银行辩解:按照当地银行的习惯做法,D/P远期可以按照D/A处理,B公司29日已经对汇票进行了承兑,而且之后还出具了信托收据,所以汇票到期B公司拒付的后果应该由A公司自己承担。但是,A公司经多方调查证实:美国各地银行对D/P远期的做法不统一,一些银行视D/P远期为D/A,也有一些银行接受D/P远期,即代收行提前放单必须征得出口商的授权,否则后果由代收行自行承担。而进口商B公司当地银行并没有将D/P远期视为D/A的习惯做法,D银行明显是在故意寻找借口推卸责任。

6月10D银行在C银行的压力下凭信托收据与B公司多次交涉,终于在830日找B公司退回了全套单据。但是,当A公司通过自己在进口国的代理人凭单据收回货物的时候才发现,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暴雨致30%的机器设备的零件生锈,生锈的零件已影响到机器的使用效率,经查,B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且损失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但是,保险单却在B公司手中,A公司想要得到保险公司的赔款又不得不花费时间与精力与B公司交涉,因此,此案一直拖到200910月底还没有顺利解决。

二、案例分析

D/P远期托收(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
)的一般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进口地代收行后,代收行持单据向进口商做承兑提示,进口商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将汇票交还给代收行,等汇票到期时代收行再持单据向进口商做付款提示,此时代收行凭进口商的付款将全套单据交出,进口商凭单提货。但是,D/P远期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先发货后收款,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风险,以下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进口商因诚信不足故意寻找借口延迟付款或不足额付款或直接拒绝付款,尤其是当市场行情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时,比如出口商发货后货物价格大幅下跌等情况。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还包括进口商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或其它无力偿还债务等意外情况。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进口商B公司信用良好就应该会按D/P远期托收的正常程序在汇票到期时再付款赎单,就应该不会出现凭信托收据向D银行提前借单的情况。而且,即使D银行擅自将单据提前借给了B公司,但是货物所有权并没有转让给B公司, B公司仍然应该在326日即汇票到期时付款,但是,在汇票到期时B公司却以手头资金紧张等种种理由拒不付款,这很明显就是B公司的信用不良而故意毁约。

(二)托收行、代收行选择不当的风险

在实务中,根据URC522规定,托收行一般由出口商在当地自由选择,代收行可以由出口商自行选择也可以由托收行代为选择。如果托收行或代收行选择不当,不但不能给出口商提供良好的服务,而且在后期处理贸易纠纷时对出口商非常不利。上述案例即是托收行与代收行选择不当的典型,出口商A公司51日第一次找托收行C交涉时,C银行不但没有给予积极的配合与协助,还建议A公司直接向D银行追责,这就说明,该托收行C银行选择不当。此外,代收行D的选择也明显不合适,案例中的D银行是由进口商B公司指定的,B公司之所以这样做很可能早就有提前借单的想法,这明显对出口商A公司不利。B公司出具信托收据借单时,D银行没有通过C 银行通知并请求A公司的指示,在没有经过A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做主将单据提前借出,是导致A公司钱货两空的主要原因。

(三)贸易术语选择不当的风险

CFRCPT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进口商有义务根据情况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此案中,在CFR术语下如果履约时市场行情对进口商B公司不利,B公司本来就有毁约的打算,则很有可能不会办理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B公司就更有可能拒绝付款赎单。或者进口商B公司投了保,但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又是承保责任范围以外的风险所致,B公司知道无法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有可能找理由拒付。或者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出口商A公司费尽周折收回货物所有权时发现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虽然进口商B公司正常投保了水渍险,但是,由于保险单在B公司手中,A公司要想找保险公司索赔又不得不与B公司交涉,可以想象,信用不良的B公司自然不会轻易将保险单转让给A公司,即出口商仍然无法顺利取得保险公司的赔款。

(四)由进口国当地银行的习惯做法产生的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若进口商B公司是拉美、南美洲或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比如智利、秘鲁、玻利维亚等国的企业,出口商A公司即使通过法律程序也不能收回代表物权的单据。因为D/P远期在这些国家的银行习惯性地被视作D/A处理,即进口国的代收行D不需要凭信托收据,只需要凭进口商B公司的承兑就可以交出单据。到期如果B公司因信用不良拒付的风险就由出口商A公司自行承担,托收行C和代收行D都不承担责任。因为,《托收统一规则》第11C款明确指出:“一方委托另一方提供服务时,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约束”,所以进口国的代收行按照当地银行的习惯做法并无不妥之处。这样,如果出口商对进口国当地的习惯做法不熟悉,无疑会加大其遭受钱货两空的风险。

(五)出口商自身对托收业务和国际贸易惯例不熟悉产生的风险

从本案可以看出,出口商的风险和损失有些是自身原因导致的。第一,出口商A公司在和进口商B公司签订合同时就轻易同意由B公司指定的D银行代收。第二,出口商得知D银行擅自提前借单的事实后,51日直接要求C银行归还该笔业务项下的全套单据,否则应赔偿本息。而且,A公司还听从C银行的建议在515日直接向D银行追责。第三,520A公司通过C银行向D银行追责,D银行辩解根据当地习惯做法推卸责任时,A公司自己并不能确定,还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多方查证。第四,出口商A公司在托收过程中并没有及时关注托收进展,直到420日还没有收到货款才去调查原因, 51日才与C银行交涉想要追回单据。这些都说明出口商自身经验不足,对托收业务和国际贸易惯例不熟悉,且在托收业务过程中过于懈怠,风险防范意识不够。

此外,出口商采用D/P远期托收还可能会面临进口国因实行贸易管制或外汇管制,或者进口国发生战争、骚乱等导致出口商不能顺利收汇的政治风险。

三、对出口商的几点启示

总的来说,出口商采用D/P远期托收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因此,出口商要有风险意识,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选择资信卓越、经营作风良好的进口商

D/P远期托收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因此,对进口商的选择也就成为防范风险最为关键的一步。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提前借单以及在汇票到期时找理由拒付,就说明该进口商B公司的诚信不足。如果我方A公司选择的进口商资信卓越、经营作风良好,其面临的收汇风险将会大大降低。出口商如果对进口商B公司的信用没有把握,还可以提前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比如要求B公司预交押金或提供担保等。具体而言,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经营范围、年营业额、销售渠道、往年的进出口记录、信用等级等。在大额交易中,出口商为了获得关于进口商的最全面、真实的信息,可以花费一定成本从信用管理服务机构获取专业的服务,比如获取进口商的信用评估报告等等。

   (二)审慎选择托收行与代收行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出口商A公司选择的托收行C信誉优良、经验丰富,一方面,C银行将会提醒A公司不宜接受B公司指定的银行作为代收行,或者C银行会本着审慎的原则,向A公司推荐资信优良又熟知国际惯例的代理行作为代收行,从而最大限度避免因代收行操作失误或信誉不良造成的风险。另一方面,确实出现案例中的代收行D擅自借单的情况,51A公司与C银行交涉时,信誉良好的C银行将不会仅仅从自身利益出发随意推脱,而会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积极协助A公司,根据URC522和托收指示的具体条款与D银行据理力争,尽可能保护委托人A公司的利益,从而挽回被动局面。此外,对于代收行的选择,出口商一般不宜接受进口商指定的银行,尤其是当进口商指定的银行为本土银行而非托收行的代理行时,出口商更不能轻易接受。本案中代收行D由进口商B公司指定,很明显是B公司早有提前借单或恶意与D银行勾结的意图,A公司开始就不应该同意,而应坚持由自己或可靠的托收行代为选择。

(三)合理选择CIFCIP 贸易术语成交

本案中,出口商A公司好不容易追回单据并收回物权,却发现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虽然进口商B公司已经履行了CFR贸易术语下办理保险的义务,且由暴雨等自然灾害所致的部分损失在水渍险的赔偿范围内,但是,由于保险单在进口商B公司手中,出口商要想获得保险公司的赔款又不得不受制于信誉不良的B公司。因此,在实务中,出口商A公司应争取采用 CIFCIP 贸易术语成交,这样,货物的运输保险由A公司自行办理,若B公司拒绝付款且货物所有权仍在出口商手中,而货物又在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出口商即可凭保险单顺利获得保险公司的赔款以弥补损失。

(四)了解进口国的商业惯例和当地银行的习惯做法

如前所述,在拉美、南美洲或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当地银行习惯上把D/P 远期按照 D/A的方式来处理,这无疑会加大出口商钱货两空的风险。本案中,出口商A公司虽然最后证实进口商当地银行并没有将D/P 远期按照 D/A处理的习惯做法,证实D银行是故意找理由推卸责任,但是,A公司仍然为此花费了不必要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因此,出口商在做D/P 远期业务前要认真了解进口国的商业惯例和当地银行的习惯做法,有关细节和风险可委托托收行代为查询。如果出口商对进口国的习惯做法没有把握,可以在合同和托收申请书中以具体的条款明确说明:“D/P远期不能按照 D/A的方式来处理,并要求托收行在给代收行发托收指示时进一步强调说明,若出现进口商凭信托收据提前借单的情况,代收行应及时通过托收行转告出口商并等待出口商发出指示。”以约束代收行不能擅自处理。

(五)出口商自身要熟悉业务和国际贸易惯例,利用好出口信用保险

在实务中,D/P远期托收主要适用于汇票到期时间与货物到达时间基本一致的情况,尽量不要使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过长。这就要求出口商自身要熟悉业务,熟悉国际贸易惯例,要有风险意识,且有一定的预测能力。一方面,尽量避免汇票到期而货物未到的情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考虑到不能及时提货,有可能不会按时付款赎单,尤其是在货物行情发生不利变化时。另一方面,如果出现本案中货物先到而汇票未到期的情况,出口商A公司要盯紧货物所到达的位置,通知自己在进口国的代理人随时注意货物是否被B公司提前提走等状况,一旦发现代收行D擅自放单,出口商要及时取得C银行的协助,通过C银行向D银行追责,而不能直接起诉D银行。而且,出口商自身还要及时与托收行保持密切联系,健全托收汇票和账户检查制度,随时了解进口商承兑及付款情况,及时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发出指示以应对各种非正常情况。此外,还有一种相对有效的规避风险的手段就是向保险公司,比如我国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保险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这种保险不仅对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提供担保,而且还对进口国的政治风险给予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出口商提供的案件材料和具体情况制定债务追收方案,催促进口商及时还款。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商采用D/P远期托收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潜在风险,因此,出口商要有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在货物出运前积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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