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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我国出口商采用国际保理结算货款的风险及启示

发表于:2016-05-11 10:13 作者:admin

朱燕芳   武昌工学院 

 

在国际贸易中,随着全球买方市场的形成,出口商为了吸引客户,扩大出口,纷纷采用记账赊销(O/A)或者承兑交单(D/A)等支付方式销售货物,而由此引致的远期应收账款也给出口商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及坏账风险。所以,我国出口商越来越多地选择具有贸易融资、资信调查、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管理等多种功能的国际保理来结算货款。但是,在采用国际保理结算货款的实际业务中,出口商仍须面对诸多风险,导致货款不能收回或不能及时、足额收回。因此,根据下述案例分析出口商采用国际保理结算货款的各种风险及原因,将有助于出口商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规避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我国某外贸公司A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2007年2月货物装运后,出口保理商向我国A公司预付了18万美元的融资款。4月15日,应收账款到期,B公司没有按期付款,也没有提出任何贸易争议。进口保理商多次去电催促付款,B公司均称资金紧张,无法如期付款,并要求我方A公司展延付款日期,我公司未予置理。4月31日,我公司收到进口保理商通过出口保理商转来的争议通知:B公司提出我方A公司提供的商业发票有问题,发票上的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并以此为由拒绝接受发票并拒付货款。我方A公司于是将发票与合同进行仔细核对,发现发票上的货物品质确实与合同规定不完全一样,但因为该产品具有国际公认的误差,发票上的货物品质的微小误差在国际公认的误差范围内,货物实际也并不存在其它任何质量问题,只是出口商忽略了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公差条款,才导致发票与合同不完全一致。于是我方找国际权威商检机构出具品质公差的证明文件,连同其它品质检验证明一并送交出口保理商协助解决争议。最后由于证据充分,双方争议顺利得到解决。但是B公司仍然要求我方A公司推迟付款时间,我方未予置理。

5月10日,我方A公司又收到进口保理商转来的争议通知:B公司已经正式向其提出贸易争议并拒付货款,理由是我国A公司前两年出口到日本X公司的另一批其它种类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而他据此怀疑此批货物也同样存在质量问题,并以此为由拒付货款。在此情况下,进口保理商很快就认定贸易争议成立,于是立即通知出口保理商对其已发放的融资款项进行追索,遭到我国A公司的拒绝。

经调查,发现如下事实:美国B公司因重大决策失误出现严重的财务困难,无力偿还前期的银行贷款,以致该批出口货物在货到目的港后就被控制在银行手中,B公司实际上根本无法要回货物,更不可能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

5月25日,B公司仍然拒绝付款,进口保理商在多方压力下于6月10日对B公司进行起诉。6月25日,在法院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上,仅凭被告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辩护词,进口保理商就轻易认定此案涉及贸易争议而立即撤诉。由此,我国A公司不得不承担后续风险。二、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就是我国出口商在采用国际保理结算货款时,因各种风险导致货款不能顺利收回的情况,具体而言,出口商可能会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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