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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探析合同期届满仲裁管辖权的问题

发表于:2020-08-27 10:31 作者:admin

倪琳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摘要:进出口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因各种原因经常会引发纠纷,仲裁作为最受欢迎的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频频被使用,但有时因和客户订立长期的外贸合同,合同到期后,没能及时续签合同导致仲裁员失去管辖权的问题也时常会发生,借助一则因合同期届满导致仲裁管辖权失效的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就如何规避在国际贸易中类似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旨在为国际贸易实际业务工作提供一些参考与借鉴。

在国际贸易交易中,进出口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因交货、保险、运输、结算等问题经常会引发矛盾及纠纷,仲裁作为一种进出口双方都信赖,一裁终局的纠纷解决方式,深受交易双方的欢迎。但进出口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纠纷后,在采用仲裁方式解决问题时,往往有时会因为忽视合同期届满的问题而造成仲裁员失去管辖权,从而进一步造成公司陷入被动的窘境。   

一、案例简介

上海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与泰国BMT TRADING COMPANY(以下简称BMT公司)在2005年开始有密切的进口业务往来,在长达十多年的业务往来过程中都合作的非常愉快。后在2016年125日,上海公司与BMT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橡胶原料进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日后的纠纷。同时,双方约定按照泰国《仲裁法》及《司法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设在泰国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8.1条规定: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至(a)本合同签署之日起2年,或(b)本合同按照其他条款终止之日止持续有效。但是,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以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延长该期限。(This Contract shall subsist during period commencing from the date of execution hereof and ending on the earlier of (a) 2 years from the date of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or (b) the data on which this Contract is terminated in accordance with its terms. However, the Parties may extend the Term for such further period and upon such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may be mutually agreed by the Parties, in writing.

同时,该《合同》第11.2条规定:除非通过双方授权人员签署书面文件,否则不得变更、修改或废除本合同(This Contract shall not be modified, amended or rescinded expected by a written instrument signed by persons authorized by both Parties)。自签定合同以来,双方合作都非常顺利,但进入20187月以来,随着橡胶原料走俏国际市场,BMT公司开始拖延交货的时间,随着拖延交货时间越来越长,给上海公司的正常生产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严重影响了该公司正常的运作。在多次商讨无果的情况下,2018125日,上海公司根据2016125日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对方发出了仲裁通知,要求BMT公司指定一名仲裁员,解决双方之间按时供货的争议。BMT公司应要求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于是双方开始了正式的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BMT公司提出了以下抗辩:(1)《合同》的期限已经届满;(2)《合同》仅涉及该协议附表A所列的橡胶原材料供应地点,故上海公司就其他供应地点所提出的索赔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2019515日,仲裁庭的三名仲裁员作出裁决,驳回BMT公司提出的异议,并支持了上海公司提出的未按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赔偿主张和仲裁员费用的请求。随后,BMT公司根据该国《仲裁法》24条请求撤销仲裁裁决。20191025日,泰国地方法院作出裁决,撤销了仲裁裁决。上海公司提出本案上诉,请求撤销前述判决,泰国高等法院作出同样的判定。

二、法院认定

上海公司的律师认为,泰国地方法院的法官宣布上海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范围,其行为超越管辖权。律师还认为,虽然《合同》的期限已经届满,但双方仍继续保持业务关系,并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在履行合同,另外,虽然《合同》仅涉及到附表A所列区域的橡胶供应,但是BMT公司继续以上述合同相同的条款就双方口头商定的其他地方的橡胶向上海公司供货,因此,上海公司的律师认为,虽然《合同》的期限已经于2018124日届满,但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仍然受《合同》的约束。

BMT公司的律师则认为,泰国地方法院判决不存在任何缺陷或不合法之处,泰国高等法院不得根据《仲裁法》对该判决进行干涉。BMT公司的律师还表示,因为《合同》的条款已经明确,任何对该合同的修订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所以双方在2016125日签订的合同早已失效。

泰国高等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地方法院的判决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论点后认为,本案需要审议如下两个问题:(1)在《合同》在20181月期满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来处理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2)地方法官认为在后协议安排阶段,仲裁员不具有审理当事人争议的管辖权,地方法官作出该认定是否超越管辖权。(The two questions which arise for our consideration are (i) Whether there exists a valid Arbitration Clause between the parties, governing the disputes arising between them, post the expiry of the said Contract in the year 2018and (ii)Whether there the Single Judge exceeded his jurisdiction in holding that the Arbitrator lacked jurisdiction to adjudicate over the disputes, arising between the parties, in the ‘post Contract arrangement’ phase.

对于第一个问题,上海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合同》的期限已于2018124日届满,但由于当事人继续按照该协议的条款进行交易,故该合同没有失去效力。泰国高等法院则认为,该论点没有任何依据,根据《合同》第8.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延长《合同》的期限,但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完成。另外,《合同》第11.2条规定,对该合同的变更、修改或废除也必须通过经双方人员签署的书面文件来完成。本案中,当事人并未通过书面协议订立后续的合同,因此,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尽管当事人为了业务而进行了口头沟通和交流,但该行为不能产生延长合同期限的效果。

针对第二个问题,泰国高等法院支持地方法官之前的观点,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只适用于20161月到20181月合同有效期间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争议。由于本案发生的纠纷属于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故不属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范围。根据上面的分析,高等法院认为地方法院在撤销仲裁裁决时所通过的判决没有任何缺陷,由于不存在仲裁协议,当事人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故仲裁员作出的裁决缺乏管辖权,所以维持了涉案法官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判决。因此,最后上海公司提出的撤销申请被泰国高等法院驳回。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在《合同》届满后,当事人是否因继续进行相同模式的交易而延长了《合同》的期限。泰国高等法院认为,因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只能通过书面形式延长合同期限或对合同作出变更或修改,尽管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为业务交易而进行了口头沟通并进行了相同模式的交易,但该行为不能产生延长合同期限或变更合同内容的效果。另外,《合同》及其仲裁条款仅适用于《合同》有效期内因其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因此,仲裁员对于因《合同》期限届满后交易产生的争议不具有管辖权,其作出的裁决无效。

三、案例启示

(一)国际贸易合同到期需及时办理续签手续

交易双方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过程中,一定要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仔细的斟酌后再订立,涉及到仲裁的条款,须明确列明仲裁规则、仲裁地点等内容,即使是跟自己公司交易多年的老客户,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会发生延期交货、延期付款等方面的问题。目前受包括美国、日本等在内的大部分国家有效需求普遍不足、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下滑、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全球贸易持续低迷、金融市场频繁震荡等不利因素影响,世界贸易经济增速低于预期发达经济体总体温和复苏,但基础并不牢固。鉴于上述因素的影响,进出口双方都应时刻保持警惕,切不可因为是自己熟悉的老客户而放松了警惕,尤其是订立的长期外贸合同,合同年限一定要牢记,必须要在合同到期前及时与客户进行续签,以避免后续因合同到期而陷入丧失仲裁管辖权的尴尬境地。

(二)注意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形式

在国际贸易中,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贸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形式可以有很多种,但总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订立形式:

1.大陆法系下合同的订立形式。在大陆法系下一般把合同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要式合同。对于要式合同,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规定,按该国特定的要求和形式订立的合同。例如,须进出口双方签字确认后,双方才认可外贸合同。而对于非要式合同,则形式不限,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是电子邮件其他现代通讯方式下的约定即合同不仅仅局限于书面形式。

2. 英美法系下合同的订立形式。在英美法系下一般把合同分为签字蜡封合同和简式合同两大类,前者以遵守特定的形式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后者以存在对价关系为条件。在英美法的分类中,签字蜡封的合同属于一种按要求的形式和程序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与大陆法中的要式合同类似

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合同的订立形式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一般都会遵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根据《公约》第11条规定,买卖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即《公约》对于合同的订立形式也是相对较为宽松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在《公约》的规定下,对于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形式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一定是书面形式,但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交易中,大部分的交易都会订立书面合同,主要就是为了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履约风险,就比如遇到跟本案类似的问题,特别是和熟悉的客户签订了长期合同,合同到期后,仍然以口头形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理论上,口头形式的合同和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在实际的履行合同过程中,常常会因为口说无凭而导致产生纠纷后难以及时解决的问题,所以交易的进出口双方必须在订立合同前就考虑到非书面合同造成的可能风险,并及早做好防范工作。

(三)谨慎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

在选择仲裁机构方面,因不同国的仲裁机构所援引的仲裁法律法规不同,所以对于交易双方而言,都需要在签订贸易合同的时候谨慎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对于国内的贸易公司,不管是进口还是出口,一般推荐首选中国国内的仲裁机构当然,如果客户的资信可靠、两国间的仲裁规则、外贸法律体系类似,选择客户所在国或第三国仲裁机构也是可以的我国,主要总部都设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两个常设机构。当然,对于交易双方也可考虑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  

(四)重视仲裁规则的选定

  交易双方在已经选定了合适的仲裁机构基础上,该仲裁机构允许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共同确定仲裁规则。例如:我国同美国1979年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交易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在征得交易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就本案而言,仲裁地点选择在泰国,仲裁规则也选用的是泰国的《司法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显然对于上海公司而言,有些被动,特别是后续又在泰国法院处理案件,则直接导致了上海公司陷入困境,因而,仲裁规则的选定也非常重要,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就需要熟悉和了解不同国家的仲裁规则,特别是本国和客户所在国的仲裁规则要了然于胸,而不是等到发生纠纷之时才去了解相应的仲裁规则。  

(五)了解相关国家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在外贸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一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即只要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并按照正常仲裁流程进行的裁决,那么一裁终局,交易双方均需按照仲裁的裁决进行执行,一方如果不按照仲裁裁决进行执行的,则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的裁决。目前也有个别国家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如:英国规定,交易双方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即在英国,仲裁裁决不是终局的另外,法国规定,对于仲裁裁决不满的,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国内外贸公司对于上述例外情况也要做到心中有数,及早做好防范措施才能避免后续陷入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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