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规则与标准化

您的位置是:首页>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规则与标准化

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的实施及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发表于:2016-03-18 13:52 作者:admin

朱钰   安徽工程大学 


      国际贸易供应链涉及的面广,线长环节多,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使得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给整个供应链上的其他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在9.11事件后,全球对日益突出的贸易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保障制度。鉴于此,本文将探讨当前全球主要的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分析其对我国外贸产生的影响,探讨如何加快我国对外经贸安全保障制度的建设。


一、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的实施

(一) 国际组织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

   1. 世界海关组织(WCO)为了增强国际贸易安全和便利,2005WCO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有两大支柱,分别是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以及海关与商界的合作,这也是第一次在全球范围内正式提出要建设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其中引入了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以下简称AEO)概念。意味着任何从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企业,只要愿意且符合相应的国际供应链安全标准和要求,就可以被海关认证为AEO,从而获得优惠和便利[1]。

   2. 国际海事组织(IMO):IMO认识到船舶和海运基础设施正面临着日益增加的海上保安风险,于2004年颁布《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ISPS包括强制性的A部分和与之相呼应并提供实施指导的B部分。ISPS规定各缔约国可以对国际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要求进行检查,对有明确理由确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采取检查、滞留、拒绝船舶进入港口等强制性措施。

   3.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了预防供应链中可能出现的破坏性影响,ISO2007年开始相继公布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规范(ISO28000系列标准),注重于管理组织机构供应链的总体安全保障,通过预测组织机构在制定战略和运行阶段的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从而使组织机构能持续地对其安全措施进行评价来确保经济利益。该标准与ISO9001(质量体系)及ISO14001(环境体系)具有可兼容性,能够帮助企业进行内部质量体系、环境体系和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的整合。

4.  世界贸易组织(WTO): 201312月,WTO通过了《贸易便利化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其纳入《世贸组织协定》的附件1A中,赋予了《协定》作为一项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法律地位。该《协定》包含了贸易便利化措施的AEO制度问题,规定成员应尽可能采用风险管理和后续稽查等管理手段,加速对低风险货物的放行,并对经认证的贸易商提供降低单证要求和查验比例等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该《协定》是WTO成立以来首次达成的多边协议,根据WTO的规定,《协定》将在2/3以上WTO成员接受后生效。

      5. 亚太经合组织(APEC):2002年的APEC峰会上,参会国家对美国倡议的“亚太地区贸易安全(Secure Trade in the APEC Region 以下简称STAR)表示赞同,该STAR计划是美国集装箱安全计划的普及化。20088月在APEC地区安全贸易峰会上决定采用明确具体的操作方式来强化STAR,在不影响贸易发展的前提下通过与企业的合作,降低供应链中的风险。

    (主要国家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

    1. 美国:9.11事件后,美国政府和海关为了将反恐防线前置,使本土边境成为最后一道防线,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保障制度。如20021月的集装箱安全计划(Container Security Initiative 以下简称CSI)4月的海关—商界反恐伙伴计划(Customs-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 以下简称C-TPAT)2009年1月的舱单预申报规则(10+2规则)201011月的《海运货物扫描法》。

 2. 欧盟:欧盟作为一个共同体,把AEO概念和管理模式引入欧盟法典,200811日起开始在27个成员国实施逐步统一的海关管理,获得资格认证企业,其所有货物在欧盟海关获得优先放行,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将大大简化。201111日起,欧盟开始实行24小时报备规则,要求所有从欧洲境外进口至欧盟任一港口的货物,启运港至少在开始装载前24小时发送舱单,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未按要求提交入境报关舱单的货物,或被欧盟海关拒绝的货物,将无法装船,有违规定擅自装船,承运人或货主将被处以相当金额的罚金,并受扣船或扣货的处罚

3.加拿大: 加拿大1994年实施了《承运人谅解备忘录计划》名下的业界保护制度(Partnership in Protection,简称PIP),为了和WCO的《标准框架》接轨,2008年实施了加强版的PIP,由最初的防止违禁品走私到预防犯罪和恐怖主义以及加强跨境贸易安全。通过降低风险、事先认证的企业给予“授权的贸易商”资质,从而简化其进口通关流程,强化海关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除此之外,20044月启动了商业信息预申报制度,和美国及欧盟相似,该制度要求集装箱货物应在外国港口装载前24小时通知加拿大海关。

    4.韩国: 20094月韩国海关根据《标准框架》正式实施AEO制度,从事进出口、报关、国际仓储、国际运输等9类企业可以申请AEO认证。从企业的诚信记录、内部管理制度、财务记录和安全控制等四方面对企业进行打分,根据得分高低将企业划分为A类、AA类和AAA类,享受不同的优惠便利。

    5.中国:中国200841日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配套的《经管管理状况报告》,是将《标准框架》转化为中国的AEO,根据企业遵守法规、经营状况以及海关监管记录等把企业分为AAABCDE五个管理类别。为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分别在2011年和2014年进行了修订。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121正式生效,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适用C类、D类管理的企业,海关按照《信用办法》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此外,200911日正式执行舱单预申报制度,根据规定对于所有进出中国港口(不包括香港和澳门)或通过中国港口(不包括香港和澳门)中转的船舶/货物,都必须在货物装船的24小时前,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向中国海关提交完整准确的货物舱单。 


二、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对中国外贸企业产生的影响

    (获得通关便利,提升企业竞争力

为了鼓励国际贸易供应链上的成员积极参与安全认证,保障贸易安全,一些安全保障制度中规定了优惠便利待遇。如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承诺对C-TPAT成员进行安全检查的概率是其他人的1/6,即便需要接受查验,也会被安排在非C-TPAT成员之前,优先进行。由于享受了较低的查验率,企业通关的速度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据海关对我国通过C-TPAT验证的企业回访数据显示,在美通关平均查验率由3%降到0.7%;企业通关速度较以往平均提高50%以上。此外企业也可以通过自我评估和验证发现问题,改进管理水平,提高自身守法自律和贸易安全的意识和能力,从而增加企业的信誉,有助于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如山东玲珑轮胎通过C-TPAT验证后,短短3个月内输美订单猛增了26倍。近年来,中美C-TPAT联合验证合作内容多次被列入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清单。

    (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成为新的贸易壁垒

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对我国外贸企业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经营成本的增加。

企业必须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加大投入,改进作业环境,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才能通过认证。但各种安全认证种类繁多,使得企业疲于应对,例如基于WCO《标准框架》下各国和地区制定的安全保障制度,并不适用于WTO的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原则,意味着我国外贸企业出口至不同的地区市场,需要通过不同的安全认证,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此外,一些安全认证的条件要求苛刻,比如欧盟要求必须是在欧盟境内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者才能申请AEO认证。这些成为新的隐形贸易壁垒,特别是对于一些中小民营外贸企业来说,(点击阅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