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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纠纷中的利益保护

发表于:2020-06-30 17:00 作者:admin

孙珺 河海大学   吴艳红 河海大学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企业跨国经营活动逐渐增多,涉外纠纷数量也不断增加。然而,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中常常处于下风,极少胜诉。究其原因,不熟悉纠纷解决的程序及规则、不重视证据保存等中国企业败诉根源保护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纠纷中的利益,可以从企业和国家两个角度出发:在企业层面,相关人员参与纠纷的解决时要熟悉其程序和规则,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尽量选择中国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纠纷;在国家层面,完善《仲裁法》的规定,引入推荐名册制度和临时仲裁制度,增强中国仲裁机构竞争力,同时完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各项制度,吸引更多的当事人选择中国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纠纷。

2019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吸引外资总量1390亿美元,相较去年上涨4%,占据全球吸引外资总量的10%,是第二大外资吸引国。同时,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中国 走出去的步伐也越迈越大。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17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计1582.9亿美元,排在世界第三位。中国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总量几乎是齐头并进,都位于世界前列已然具备了资本输出大国与资本输入大国的双重身份。但是中国企业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却很少胜诉,有的企业甚至背上了高额的赔偿,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2018LOKI公司诉沙钢船务有限公司一案是近几年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反败为胜的经典案例之一,对于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商事纠纷、如何在纠纷中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案情简介及评析

船舶MV“Pounda”的船东是Loki Owning Company(以下简称LOKI公司),LOKI公司与沙钢集团旗下的沙钢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船务)在201811月通过邮件的方式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LOKI公司提供船舶MV“Pounda”,由沙钢船务承租。船舶MV“Pounda”租赁期间为118~122月,每天租金6万美元,此项义务由沙钢集团(JSG)提供担保。双方还在租约中约定若发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将在伦敦进行仲裁。双方协商一致后,只有船东LOKI公司在这份租约上签了字,沙钢船务和沙钢集团并没有签字。随后,因为沙钢船务没有按照租约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情况下,LOKI公司在伦敦申请仲裁。LOKI公司要求沙钢船务支付6700万美元,包括1000万美元的租金以及因违约产生的5700万美元的损失。同时,LOKI公司认为沙钢集团对沙钢船务在租约中的义务提供了担保,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沙钢集团辩称其不知道有这份租约的存在,更加不清楚所谓的担保。

仲裁员根据LOKI公司提交的证据,认为船东LOKI公司和沙钢集团之间有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据此,仲裁庭于20182月对该争议做出裁决,确定了沙钢船务和沙钢集团对于船东LOKI公司的赔偿责任。沙钢集团对该项仲裁裁决表示抗议。随后,沙钢集团向英国商业法院提出了实体管辖权异议,依据是英国1996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96)第67条。法院认为,沙钢集团副总裁沈文明先生明确否认自己批准对于沙钢船务的担保行为,尽自己最大的能力作证,是一位专业、善良的商人,他的证言是可靠的。沙钢集团授权担保有着明确的既定程序,不存在默示授权的可能。因此,法院认为LOKI公司并没有将沙钢集团授权担保这一行为是否存在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LOKI公司与沙钢集团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沙钢集团对于仲裁裁决的异议是成立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沙钢集团副总裁沈文明是否实际授权沙钢船务订立担保合同。LOKI公司主张沙钢集团副总裁沈文明存在授权行为,根据一般法理谁主张,谁举证,因此LOKI公司应当承担证明沙钢集团存在实际授权行为的责任。在本案中,显然LOKI公司并没有将沙钢集团存在实际授权这一行为证明到使法官信服的高度,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对此并无实体管辖权。本案能够反败为胜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法院采纳了证人沈文明的证言,这是相当不易的。不同国家存在着文化和与语言的差异,可能会降低证人证言的认可度,不同的法律文化也会影响证人证言的采纳。但是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证人沈文明尽其最大能力和记忆作证,所作的证言是可靠的。另外沙钢集团在仲裁败诉之后积极收集证据,向英国法院提出异议也是案件能够反败为胜的一个因素。

二、中国企业败诉原因分析

(一)不熟悉程序及规则

以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最常用的国际商事仲裁为例,通常仲裁机构会在它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自己的仲裁程序和规则,以便当事人和律师了解、熟悉。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一个仲裁机构,当然地就会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以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为例,进入它的官网,便能找到仲裁规则(LCIA  Arbitration Rules (2014))。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申请、仲裁庭组成、仲裁员国籍、管辖权、证据制度以及费用等都有非常详细的介绍。另外,在普通法系国家中,有一些特殊的程序例如交叉询问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没有的。交叉询问制度是审查口头证据最重要的部分,意在检验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交叉询问制度,中国的律师和证人对该程序不熟悉,应对时感到困难和不适应。不熟悉纷繁复杂的外国仲裁规则,不了解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仲裁程序,使得中方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败诉也就处在常理之中了。

(二)不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证据就好比是裁判者的眼睛,它协助裁判者发现案件事实,证据越充足,案件的事实就越清晰。但在实践中一些中国企业在涉外交易过程中没有及时对文件、合同等书面材料进行保管,导致相关资料丢失,在日后产生纠纷时难以对关键事实提供书面证据,往往陷入被动。例如在LOKI公司诉沙钢船务有限公司一案中,沙钢集团文件保管制度并不完善,没有好好保管担保授权审批的书面记录等材料,导致证据的缺失,这非常不利于后面纠纷的举证。沙钢集团作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文件保管制度尚存漏洞,这也从侧面反映中国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纠纷中利益保护因应之道

(一)企业层面

1.熟悉程序规则

有些商事仲裁机构位于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在制定规则的时候,仲裁程序偏向于大陆法系风格。而有些仲裁机构由普通法系国家主导,仲裁程序当然地就带有普通法系的特色。即使是处于同一法系,不同的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也不是完全相同。对于将在某一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律师而言,了解、熟悉相关的仲裁规则、仲裁程序十分重要。常言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中国企业在与外方当事人协商约定选择了某一商事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之后,一定要在仲裁前熟悉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与仲裁程序,做好事前准备,避免在程序问题上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证据有助于仲裁庭发现案件事实,在仲裁中非常关键,可以说,谁掌握着关键的证据谁就掌握着主动权。因此,中国企业在日常的交易、管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文件、材料、记录等书面证据,必要时做好备份,提高证据意识。这样即便未来发生了纠纷,也能做到有备无患,不陷入被动的局面。像案例中沙钢集团因为没有保存担保授权的审批的书面记录导致后来举证不利的教训,一定要引以为鉴。

3.尽量选择中国的商事纠纷解决机构

调解、仲裁、诉讼都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式。在选择仲裁机构时,中国企业可以和外方企业在合同中约定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一般而言,中国企业如果能够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不仅有利于己方正当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能够节省各种费用。提交中国内地机构仲裁,对外国公司而言,费用或成本通常也低于选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的费用标准。选择中国内地仲裁机构管辖的提议若不能获得对方的同意,还可以退一步尝试说服对方选择香港为仲裁地或选择香港的仲裁机构管辖。

除了仲裁,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商事纠纷。在满足管辖范围的前提下,中国企业可以和外方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化解纠纷。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是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精心设计的一种新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除了诉讼功能之外,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还具备调解和仲裁功能,是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构。总之,在选择纠纷解决机构,中国企业选择境外的机构解决纠纷要慎之又慎,上乘之策是选择中国的商事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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