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规则与标准化

您的位置是:首页>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规则与标准化

数字贸易政策国际比较与中国数字贸易政策的思考

发表于:2019-11-13 10:00 作者:admin

何枭吟 候淑娟

郑州大学

摘要:互联网时代,数字贸易发展成为不同于传统贸易的一种新型贸易形态。数字贸易在拉动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机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是全球经济转型的新引擎,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快制定数字贸易政策。比较及借鉴包括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政策的发展现状、目标及内容,将有利于中国制定数字贸易政策。

关键词:数字贸易政策;国际比较;发展对策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17BJJ060);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7-ZZJH-540);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项目编号2018B096

作者介绍:何枭吟(1976-),男,河南安阳人,郑州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博士,从事世界经济与国际贸易研究,电子邮箱:lovebirdzeit@163.com,电话13674977353

候淑娟(1993-),女,河南焦作人,郑州大学商学院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一、引言

 

数字经济的发展为数字贸易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目前数字贸易突破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范畴,涉及到仓储物流、金融服务、商检保险等相关产业,甚至包括传统企业的数字化产品交易。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数字贸易将企业线上线下连接起来,推动企业融入全球价值链中,拉开了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帷幕。联合国贸发组织(UNCTAD)全球数字贸易报告表明:数字贸易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方式,深化了产业价值链,为社会就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由于数字贸易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很强的辐射带动效应,以及能带来较高的“数字红利”,各国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数字贸易的发展。然而,世界各国也普遍意识到数字贸易的发展对现有的贸易规则及政策形成冲击,构建新的数字贸易政策,确保新的贸易模式能够促进经济持续性增长,是数字贸易发展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发达国家的数字贸易政策的现状

(一)美国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主要得益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而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强的科技强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水平必然处于世界前列。美国积极推动双边谈判,与智利、韩国和澳大利亚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在美国目前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美韩自贸协定中规定了最清晰的数字贸易政策,在协定中包含了消费者可自由访问和使用互联网;承认跨境信息流动的重要性,防止跨国数据使用存在障碍。在TPP中也有一些创新政策,如禁止跨境数据流量限制和数据本地化要求,但金融服务和政府采购除外;禁止将源代码披露或转移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但有例外;促进网络安全方面的合作;保障跨境电子卡支付服务等内容。另外,美国也通过APEC等国际多边合作平台向世界各国传播自由贸易的理念,提出将“便利数字贸易,促进包容性增长”作为下一步讨论的核心议题。

(二)欧盟

2015年,欧委会公布了数字单一市场战略,并明确将数字商品和服务的准入、安全网络环境和数字经济增长作为单一市场的三大支柱。但随着国际社会对数字贸易的重视度提高,美国的数字贸易政策对欧盟经济及文化上冲击加大,欧盟委员会调整了数字贸易战略,欧盟推出“数字单一市场”战略。截止至今欧盟一直采用《数字贸易战略》,在电子商务方面,欧盟规定在网络交易中,订货和付款都必须在网上进行;承认数字签名的合法性;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将数字贸易作为欧盟经济复兴的重要引擎。欧盟法律还规定,仅在公司同意遵守《欧盟隐私法》的某些原则的情况下才允许欧盟公民将数据传输至欧盟成员国外。欧盟法律也禁止将数据输送到其它国家,除非目的国有合适的保护条款。

(三)英国

2015年英国颁布了《英国2015-2018数字经济战略》,指出全国要依靠创新政策激发数字贸易发展活力,帮助和扶持数字化的新兴企业。英国的《英国数字战略》从连接战略、数字技能与包容性战略、数字经济战略、数字转型战略、网络空间战略、数字政府战略和数据经济战略等七大战略阐述了如何使英国成为一流的数字贸易强国。政府将深入推进与当地社区的合作,促进通讯供应商走进社区内促进。并将继续加大与制造业的合作,助力那些缺乏数字化能力的企业提升数字活力。同时英国已将计算机编程课程纳入中小学必修课程,开设多项数字化的创新项目,从小就培养学生的数字能力。英国政府发起了“非凡出口”活动,旨在2020年前激励和支持10万新出口商,该活动将智慧城市确定为英国出口的关键增长领域。

(四)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一个高度联结的国家,所有企业都是联网的,近四分之三的人使用手机上网,是世界上移动网络使用率最强的国家之一。在澳最新的政府报告中提出,发展数字贸易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减少访问数据和数字服务的限制;减少数字产品出口壁垒;制定符合澳大利亚利益的国际标准;解决其他国家的监管障碍,包括限制影响澳大利亚数字出口的数据流;让其他国家参与支持数字经济增长和数字贸易所需的监管议程等政策。在国际上,澳大利亚也积极投身于有关有利于数字贸易发展的经济活动,如澳大利亚重新被入选国际电信联盟委员会(ITU),加入OECD数字经济工作组,积极参与国际论坛,推动数字贸易政策的制定。

(五)日本

作为曾经连续42年蝉联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日本,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已经相对完善,数字贸易已经成为日本的主导产业。日本通过《日本复兴战略》明确提出利用数字贸易振兴日本经济,该战略主要完善了信息通讯、人才和安全保障方面的设施,公开公共数据,对政务实行电子化。为了进一步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日本政府实行了税收优惠制度,为了支持企业对于日本数字信息产业的投资,日本政府通过特定信息通信设备即时折旧制度,极大缩短信息通信设备的法定折旧年限;将非上市股份转让利润的税率由26%降至20%;允许研究费用从纳税额中扣除等,通过对数字信息领域的减税政策,激励了企业信息化的发展活力,并对国内的企业加强监管,完善数字贸易政策。

 

三、当前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政策比较

(一)目标比较

    由于每个国家的数字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各国政府的政策目标也不尽相同。美国是世界上数字贸易最发达的国家,国内市场已经不能满足其数字贸易的发展,因此美国政府通过减少对数据流动的限制性条件,倡导自由化贸易来抢占国际市场,最终实现为本国攫取经济利润、掌握国际规则话语权的目标。欧盟的数字贸易政策主要针对的是欧盟内部,单一化市场战略要求欧盟区内成员国可以自由的享受数字产品,继续打造欧盟共同市场,既拉动了欧盟经济的发展,又能保护区内公民的隐私。英国脱离欧盟后,也加紧制定了数字贸易政策,力图将英国塑造成世界一流的贸易强国。澳大利亚政府着重加强宽带和基础通讯建设,在保障公民网络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网络全覆盖和网上政府等目标。日本的数字贸易发展也较快,在集中力量建设宽带网络的同时,也在电子政务、医疗教育方面加强数字化,从而达成利用数字贸易振兴日本经济的目标。

(二)内容比较

根据各国数字贸易战略内容的侧重点,本文将以上五个国家的贸易政策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数字资源、数字技术与基础设施完备的国家,在其制定数字贸易政策时,往往注重数字贸易的外延性。例如美国初期政策主要是围绕电子商务,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美国政府开始将重点转移到支持数据开放和政府数字化信息服务方面。就日本贸易政策而言,将电子政务、人力资源、教育等领域纳入到数字贸易发展战略中,使各行各业享受到数字化带来的福利;另一类则是以英国、欧盟、澳大利亚一些国家为主,这类国家的数字贸易战略涉及的领域较窄,重点集中在以互联网、宽带为中心的现代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英国政府规定通信管理机构要定期报告基础设施安全和普及状况,大力发展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数字音乐、游戏等,在澳大利亚的相关战略中,它主要局限于数字广告销售、多媒体服务等互联网领域,强调数字经济发展的两个重要前提是关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的智能化。

(三)非关税壁垒问题比较

国际贸易中,除了存在关说壁垒外,非关税贸易壁垒也成为一个焦点问题。各国关于数据的自由流动、是否坚持本地化储存、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等非关税壁垒的规制,成为国家数字贸易政策的一个重点问题。

1主要国家对数据资源的立场

 

跨境数据自由流动

数据本地化

数据隐私保护

美国

倡导数据可以在国际上自由流动,并数字产品免征关税

数据可以存储在他国境内

数据过多保护会增加贸易成本,不利于技术的交流和传播

欧盟

在欧盟达到充分认证标准的国家之间、欧盟内部之间数据可自由流动

坚持数据本地化,禁止数据存储在境外的浏览器中

十分重视数据保护,数据是一个国家的战略资源,禁止他国侵犯数据隐私

英国

跨境数据流动受到限制,除非数据流入国可以提供充足的保护

同欧盟一样,坚持数据本地化

政府数据开放的同时确保个人隐私权得到保障

澳大利亚

将数据分为政府数据、健康数据和隐私数据,不同数据类型采用不同的限制流动标准

不需要额外安全保护的数据可以自由流动,需要进行安全保护的数据要添加保护性标识限制传播

要求企业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公民的数据隐私,当存在数据泄露时应立即上报澳大利亚信息专员办公室

日本

2018年与欧盟签订协议个人数据可以自由流动

政府要求关于国家安全的信息必须本地化储存,对其他数据几乎不限制

设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数据经营者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数据泄露,非本人处理信息时应受到监督,确保数据隐私。

 

数据来源:各网站资料整理得来

 

在上表中我们可以知道,美国一直秉持的自由开放的数据立场,这不仅仅与本国的文化信仰有关,更多的原因是信息技术产业是美国的王牌,数据资源的开放有利于美国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能获得一些情报资源。日本数字贸易政策和美国相似,对数据的限制性条件比较少,只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进行必要的监管。而欧洲国家与美国恰恰相反,对数据的流动持保守的态度,更加重视隐私保护。相较于美国和欧盟,澳大利亚则处于中间地带,对数据流动的态度既没有美国那么开放,也不像欧盟那样保守。澳大利亚通过保护性数据和非保护性数据的标签管理,加强有保护标识的数据的监管。从各国的对数据资源的相关规定中可知,在数据的自由流动和存储中,国家之间还是存在较大的非关税壁垒,欧洲国家倡导对数据的流动设置较高的限制性条件,不利于国际技术的交流合作,和美日等国家的自由化政策相冲突。

(四)关税政策的比较

关税作为最为典型的税种,自然会遵循税收公平、税收效率和税收法定等一般性原则。然而数字产品不同于传统的货物贸易,两者贸易载体不同,税收征收的范围也存在差异,这就带来了国际税收方面的冲突。美国是数字产品最大的输出国,全球从事数字贸易的网络公司中美国占据了三分之二的比重,在美国递交给WTO的电子商务方案中就明确提出通过网络交易的数字产品免征关税,并提议将这一决议永久执行下去。在其与韩国、日本以及澳大利亚的双边协定中也对数字产品免征关税进行规定。而欧盟和英国保持税收中立的原则,认为在在目前条件下数字产品可以免除关税,但这规定并不是永久性的。同时规定所有在网上交易的产品必须缴纳增值税,其税率与线下交易没有差别。澳大利亚虽承认美国的免关税政策,但在国内的电子商务企业与实体店铺的征税没有差别,对境外供应商销售给澳大利亚境内最终消费者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征收货物和劳务税,商家需要向消费者提供缴纳税收的政府证明。日本也规定,对外国服务供应商通过互联网向日本客户提供的音乐、电子图书、广告、游戏、声像、影视或软件等服务以及与使用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按照消费地原则在日本征收消费税。

四、中国加快推进数字贸易政策的思考

目前在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中,尚未使用数字贸易这一概念,而是以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子商务来统称数字贸易。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商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有必要制定中国特色的数字贸易政策,提升我国数字贸易话语权。发达国家经验显示:根据本国国情构建合理的数字贸易政策能够有力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目前,我国数字贸易政策的制定面临三大挑战。首先,我国并没有在双边或者多边贸易协定中对数据的存储和流动规制不足,只是在国内关于网络安全、国家秘密以及重要监管领域等方面进行明确限制,缺乏一定的可复制性和推广性,存在一定的风险。其次,数字贸易的发展还需资金、技术以及人才等等全面的支持配合,对电商企业资金的扶持政策还很少,高素质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缺乏成为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一大瓶颈。最后,在我国的数字贸易规则中,主要是针对目前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急需规制的领域,政策的预见性较差。因此,借鉴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政策经验,结合一带一路战略,我国应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的数字贸易政策。

(一)探索中国特色的跨境电商监管模式

中国的跨境电商交易额在逐年攀升,国际市场的份额跻身世界前列。我们必须抓住跨境电商这个抓手,探索中国特色的跨境电商监管模式,促使数字贸易实现弯道超车。例如,我国于201811日起采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政策新的监管模式,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个人自用物品来监管,更加符合全球数字贸易发展大趋势。同时,应将跨境电商平台归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调动社会力量、企业力量和国家力量共同筹建好我国的跨境电商基础社会,保税区、通关、检验检疫、工商等与跨境物流配送相关环节,制定调整优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规范,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国内物流快递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此外,鼓励大型国际快递企业与国内电子商务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实施多元化配送模式尝试,出台跨境物流配送企业服务质量标准,促进跨境物流配送企业提质增效。

(二)构建中国特色的数据流动和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

针对数据流动的焦点问题,中国也通过相关法律表明了立场态度。我国发布的《网络安全法》在第37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律奠定了我国数据存储本地化原则,强调了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评估。另一方面,尽管在《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关于加强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管理的意见》、《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中都涉及到了跨境数据流动的管理,但缺乏对跨境数据流动的概念界定和具体的管理模式。因此,积极加快完善国家机密、金融信息、个人隐私等跨境流动数据精准评估与管理模式,致力于形成中国特色的数据流动和数据保护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及经济稳健运行。

(三)协调“一带一路”沿线数字贸易信用标准

数字贸易低成本、普惠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很强吸引力。目前,沿线国跨境出口B2B的交易额已经达到了全球跨境出口交易额的13%,并且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合作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例如,中国和马来西亚已经建成了首个数字自由贸易区,将帮助两国实现无缝衔接的跨境贸易便利,有利于两国中小企业出口产品。然而,数字贸易会比传统贸易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各国之间缺乏统一的数字贸易信用标准无疑会使交易双方无法了解真实的交易信息,加大数字贸易的难度和成本。因此,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技术,构建统一的数字贸易信用标准,能够推动沿线国家高效融入‘一带一路’数字贸易生态圈,提升中国数字贸易影响力。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