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业务探讨

您的位置是:首页>外贸进出口业务>外贸业务探讨

实例分析新版出口报关单下“三单一致”问题

发表于:2019-04-28 15:38 作者:admin

张媛    烟台职业学院

摘要:201861日海关实施新舱单预申报要求后,81日海关又启用了新版出口报关单并增加了境外收货人信息申报要求。在出口报关单上显示境外收货人的要求落地后,出口企业、货代及船公司一直关注的舱单、提单、报关单的“三单一致”问题再次成为了外贸人的讨论热点,也成为了出口企业清关申报时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在新版出口报关单下如何正确提供和申报舱单、提单以及报关单信息,保证“三单一致”并顺利清关和退税值得研究。

2018年81日海关启用了新版出口报关单,相比于旧版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境外收货人的申报要求,加之61日起实施新舱单预申报要求,舱单、提单、报关单的“三单一致”问题再次成为出口企业、货代及船公司讨论的热点。由于新政实施时间较短,“三单一致”的具体要求是实质一致还是逻辑一致,是完全相同还是可以有一定合理变通仍需要明确。尤其是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如果正确填写各种单据,以确保“三单一致”并能够顺利清关和退税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通过一则实际案例具体分析和阐述“三单一致”问题,明确哪些必须相同,哪些可以做一定合理变通,希望可以给出口企业带来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案例导入

烟台源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泰公司”)20189月以CIF LIVERPOOL出口一批产品到英国,信用证结算,但是在出口清关申报时却遇到了问题。源泰公司在订舱、出运时根据信用证要求将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为:TO ORDER O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凭渣打银行指示,即凭开证行指示),为了使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与提单保持一致,在出口报关单草稿上境外收货人一栏,同样填写了TO ORDER O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然而货代却告知海关规定出口报关单上境外收货人一栏必须填写具体的境外收货人名称,需要去掉TO ORDER(凭指示)字样只保留开证行的名称,且提单及舱单要与出口报关单相同(完全一致),否则无法办理出口清关,货物也没有办法及时装船出运。因此,源泰公司对提单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一致性处理陷入了两难,按照信用证要求则无法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按照货代所谓的海关要求则无法向银行交单结汇。后经多方咨询确认,源泰公司在出口报关单上境外收货人一栏填上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同时也为开证申请人),提单上收货人仍为TO ORDER O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并坚持要求货代及其合作报关行据此申报出口,承诺出现问题由源泰公司自行负责,据此申报后被海关直接放行,在取得提单后及时向银行交单并收回货款。后201810月源泰公司通过出口退税在线申报系统申报出口退税时顺利通过,并在201811月收到退税款。

二、案例分析

(一)关于“三单”

 “三单”通常是指舱单、提单及报关单,在出口业务中通常是指预配舱单、海运提单以及出口报关单。

预配舱单是指在出口正式报关前由船代根据出口企业(通常为发货人)的订舱信息制作的出口运输货物明细表单。其中由出口企业提供信息主要有收、发货人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企业名址、代码及联系方式)以及货物信息(包括商品品名、海关编码、件数、重量、尺码)。一般由出口企业通过订舱委托书(BOOKING NOTE)将上述信息发送给货代,货代根据船代(或是船公司)要求将必要信息补充完整后再发送给船代,最终由船代预先发送给海关,以供海关核对数据。

海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包括船公司和无船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货物已装船,并承诺据此交付货物的单据,是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物权凭证,正本海运提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主张提货。一般在出口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给发货人,电汇结算方式下发货人在收回全部货款后自行转递给收货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通过银行转递给收货人,收货人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提货。 海运提单正面载有收、发货人与通知人信息,此外还有出口运输货物的品名与件数、重量、尺码等信息。

出口报关单,全称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要求格式对出口货物实际情况作出的书面申报声明。新版出口报关单除了载有商品品名、海关编码、件数、重量、尺码等信息外,还增加了境外收货人信息。

(二)关于“三单一致”

由于本文主要研究出口业务,所以“三单一致”是指上文提及的预配舱单、海运提单、出口报关单三份单据中载明的信息要具有一致性。“三单一致”问题在201861日海关实施新舱单预申报要求时就曾引起外贸人的热议,但是真正被外贸人重视却始于201881日海关启用的新版出口报关单明确要求提供境外收货人政策的落地。实际上在此之前“三单一致”也一直是海关及税局的要求,只是各地海关和税局在具体执行时会有略微不同,新舱单预申报及新版出口报关单申报要求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将申报内容具体化,明确出口企业、货代及船公司的申报要求。但是由于新政策及要求实施时间较短,又没有权威部门的统一解释,很多外贸从业人员对“三单一致”的理解出现误区。笔者认为“三单一致”更多强调的是预配舱单、海运提单、出口报关单上载明的相关信息或是数据不能有冲突和矛盾,而不是要求整张单据完全相同。因为三种单据不仅在格式上不同,所载明的具体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即使是相同栏目实际业务中的具体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在本案中,源泰公司与货代的主要争议发生在提单上的收货人与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填写上。首先源泰公司在信用证结算方式按照要求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填写“凭开证行指示”是一种惯例,合理合法;其次货代公司要求在出口报关单上境外收货人一栏填写具体境外收货人名称是海关的规定,同样合理合法;但是不管源泰公司最初要求在出口报关单上境外收货人一栏填写与提单一致的TO ORDER O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还是货代要求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境外收货人一栏填写STANDARD CHARTERED BANK并认为海运提单及预配舱单应该与出口报关单完全一致都是不合理的,都存在教条性。笔者在查询相关海关规定并向多家货代及船公司咨询后认为,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通常是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上的买方或是其指定的收货人,提单无需与其保持完全一致,不管是出口清关、收汇还是退税时相关机构都不会比对此信息。同时预配舱单上的收货人信息通常与提单保持一致,而不是出口报关单,但是预配舱单在收货人为TO ORDER形式时,必须明确通知人的信息。从本案的放行及退税结果看,提单及舱单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形式,出口报关单上境外收货人栏具体填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或是其指定的收货人的做法是合理的,出口企业可以借鉴。

三、几点启示

根据目前船公司、海关以及国税部门的要求,“三单一致”主要校验以下10项数据:即船名、航次、提单号、集装箱号(散货无箱号项)、件数、重量、尺码、商品品名、收货人、发货人,只有在“三单一致”情况下,海关才能放行,船公司才能签发提单并最终完成货物运输工作,出口企业才能正常申请出口退税。但是“三单一致”并非要求“三单”完全相同,不同部门关注和校验的数据及对一致性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出口企业在具体申报时也会有所不同。

(一)“三单”中船、箱信息一定相同,无需确认

船、箱信息包括船名、航次、提单号、集装箱号,是由货代及报关行完成,只要货物正常通关并被放行,上述信息在“三单”中就一定是相同的,否则海关不会放行,船公司也无法签发提单,所以出口企业无需确认。

(二)“三单”中件数、毛重、尺码数据必须完全相同

在上文中提及的“三单一致”的10项校验数据中,件数、毛重、尺码(即体积)数据必须相同,这些数据如果不一致不仅影响到装运港出口清关工作,同样会影响到目的港进口清关工作,所以出口企业必须准确提供上述数据,确保一致。当下各港口对进港集装箱货物都会进行VGM(核实的集装箱总重,全称VERIFIED GROSS MASS)称重,所以整箱运输货物出口企业重点需要确认的就是件数和尺码,拼箱运输货物毛重则需要企业自行确认或是在货代仓库过磅。如果出口企业在订舱时大货生产还没有完成,通过货代订舱时可以提供估算数据,货代也可以据此提供提单样单供出口企业确认。但是在生产完成并装运后必须对估算数据的错误部分进行及时更正。在整箱运输工厂装箱的情况,如果实际装箱数据与卡车司机带来的装箱单(CONTAINLER LOAD PLAN)载明的数据有所不同,一定要在装箱单上进行更正,即划掉错误数据,写上正确数据,并在更改处加盖业务章或是公章,将更改后的装箱单拍照或是扫描后发给货代。同时也要根据正确数据修改清关用装箱单(PACKING LIST)及报关单草稿,重新发给货代,让其据此安排报关和更改由其负责传递给船代(船公司)的预配舱单数据,以确保件数、毛重、尺码数据的“三单一致”。在拼箱运输下,获得准确数据后直接修改清关用装箱单(PACKING LIST)及报关单操作后传给货代并提醒其更新数据即可。

(三)“三单”中收、发货人信息真实贸易背景下可以不一致

预配舱单、海运提单、出口报关上都要求填写收、发货人,但是从实际出口业务来看,上述“三单”上的收、发货人信息并不要求完全相同,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收货人,通常来说预配舱单及提单要保持一致,因为二者都是和装运相关单据。但是出口报关单上境外收货人却不一定要和提单及舱单相同,需要参考实际贸易背景进行填写。在指示提单下,舱单及提单收货人栏一般填写“TO ORDER OF+开证行名称”或是“TO ORDER OF +发货人名称”,同时明确具体的通知人。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发票)上的买方或是此合同下货款境外付款人,笔者个人更倾向于以合同下货款的实际境外付款人作为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这样在符合海关放行及船公司签发提单的要求外,同时还符合国税部门的出口退税要求。在记名提单下,笔者建议通过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境外收货人与海运提单及预配舱单保持一致,来满足“三单一致”的要求。

关于发货人,根据出口企业贸易伙伴是境外直客还是中间商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做法。如果是境外直客,那么预配舱单、海运提单、出口报关单上的发货人都应该为出口企业,做到“三单”相同。如果是境外中间商,应中间商要求预配舱单及提单可直接以境外中间商作为发货人,而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则必须是国内企业,否则无法办理出口退税。以境外中间商作为舱单及提单上的发货人尽管不符合“三单一致”原则,但是符合一般商业规律,只要有中间商的三方贸易存在,这种情况就不可避免,从实际情况来看,海关放行及船公司签发提单时也不会去比对发货人信息。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预配舱单、提单、出口报关单上收、·发货人信息的不一致并影响出口货物放行和船公司签发提单。但是有个别地方税局老师要求海运提单鱼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信息要一致,否则不能退税。但是从浙江电子口岸官网2018629日的问答,“企业咨询:我们和A签订了合同,报关单上面的发货人是我们公司,提货单(这里应该是提单,是发货人拼写错误)上面的发货人是A,这样可以退税吗?答复:提单不是出口退税所需资料,一般不影响出口退税。但是提单是出口退税备案资料,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有问题的,贵司需继续进行情况说明。”所以笔者认为只要贸易背景真实,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能够提供证明资料,提单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发货人的不一致对出口退税就没有影响。毕竟当下三方贸易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部分香港贸易公司,在与大陆出口企业成交时,要求直接以其为提单上的发货人,以避免最终收货人知道实际的供应商,这是符合商业规律和目的的,是符合出口退税要求的。退一步说,即使个别地方税局老师特别要求一致,出口企业也可以要求货代出具与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一致的提单COPY件完成出口退税。但是如果出口报关单上境内发货人为国内有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而提单上的发货人同样为境内企业(以无进出口权企业为主)则不符合基本的商业规律,有买单出口,偷税漏税嫌疑,是海关和国税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这种现象早期是没有进出口权企业借助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完成出口工作的简单目的,然而随着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以及各种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到期,很多生产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点都要实缴16%的增值税,但是很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却低于16%,以致于出口退税率和增值税税率出现倒挂的现象。所以个别企业为了避免交的多退的少,就会借用境内其他企业的抬头报关出口,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还在这样操作的企业应该立即停止这种违法操作。

(四)“三单”中商品品名可以通过“统分”形式满足一致性要求

外贸出口实践中,大多数行业及产品出每次出口商品品名都少于5个,可以满足“三单一致”要求,即预配舱单、海运提单、出口报关单用相同品名(预配舱单、提单上的英文品名应该为报关单上中文品名对应的准确翻译)。但是有2种例外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同一批次出口货物种类较多,如汽车配件行业,每次出口动辄几十甚至上百个品名,无法在预配舱单及海运提单上全部显示,这个时候可以在预配舱单及海运提单上用货物的统称,而在报关单上分列明所有产品明细品名,这种情况符合商业规律,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为了防范由此引起的核海关查验及国税部门稽查风险,海运提单上的货物统称必须能够完全涵盖出口报关单上的货物明细品名,不能统称为汽车配件,但是报关单明细里却出现皮鞋这种现象。如果一个统称不能将出口报关单上分列货物涵盖的话,可以选用多个统称,一般来说在提单上最多可以有5个货物统称,这样在海关查验或是当地税局稽查时就可以更好的解释。第二种情况,发货人在出口报关单上故意采用与海运提单及预配舱单不同的品名,以达到规避法检或是提高出口退税率的目的。但是出口企业要清楚不管是逃避法检还是骗取出口退税都是违法的,一经发现都会被严惩,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出口企业需要回归到正常申报中来,合法、合规的完成出口工作。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