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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对塞尔维亚投资面临的问题及策略

发表于:2019-04-28 15:20 作者:admin

苑浩畅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摘要:塞尔维亚作为连接南欧、中欧与欧亚大陆的陆运枢纽,具有独特的地理位置。现阶段,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对塞尔维亚的投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保持较快的投资增长速度。本文主要从投资领域、投资金额与投资优势等方面,研究我国对塞尔维亚的投资现状,并在分析中国对塞尔维亚投资机遇之后,深入探析中国对塞尔维亚的投资面临的问题。分析发现:中国对塞尔维亚投资面临投资审批环节复杂、双边政策不健全、项目完工与资金风险等问题。最后从切实执行“化多为一”审批流程、预先采用尽职调查方法与构建投资资金风险预案系统等方面,提出相关完善策略。

      

    2018年10月28日,在杭州举办了“一带一路与中国故事”国际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塞尔维亚、日本、韩国与英国等100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会上中外关系史学会会长万明表示,“一带一路”倡议借助古代丝绸与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性地回应了和平发展与合作共赢的时代主题,为中国对外投资创造良好契机。2018年7月10日,中国林学会理事长,远赴塞尔维亚参加国际会议,分享各国在造林领域的经验与教训,推动中塞两国的学术与政策互动,为中国投资塞尔维亚提供良好交流平台。2018年7月24日,分布在塞尔维亚各地区的中国企业,在塞尔维亚首都贝尔格莱德,自发组织成立了中塞企业协会,为中国投资塞尔维亚创造良好条件。目前塞尔维亚出于本国发展需要,不断吸引外资企业投资本国重点领域,这为我国投资塞尔维亚提供了良好机遇。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投资塞尔维亚的现状分析

    (一)投资金额大幅增加

    塞尔维亚作为我国重要合作战略国,近年来,中国对其投资金额大幅增加。根据搜狐新闻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前三季度,中国对包括塞尔维亚在内的巴尔干地区,完成7笔并购交易,交易金额高达26.20亿美元,同比增长4978%。且在2013-2017年间,以中国电力企业为主的投资企业,在包含塞尔维亚地区在内的巴尔干半岛,投资能源项目总额接近160亿美元。投资项目涉及电网互联互通、核电开发与清洁煤电等,投资金额显著增加。另据搜狐新闻报道显示,2018年9月7日,紫山矿业以每股4.5美元的价格,收购塞尔维亚Nevsun公司,收购金额高达约13.8亿美元,较股票前一交易日增加21%。且在这之前,紫金矿业参与塞尔维亚国有铜业公司RTB BOR集团战略投资,计划在未来6年,增加14.6亿美元,帮助偿还RTB BOR集团外债,并进行冶炼生产与矿山扩建,投资金额巨大。

    (二)投资以基础设施领域为主

    根据中国-中东欧研究院信息显示,2018919日,中塞举行夏季达沃斯论坛会面,双方领导人表示,目前中国投资塞尔维亚,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在铁路建设方面,20171128日,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投资塞尔维亚建造的匈塞铁路举行了开工仪式。作为中欧重要的基础设施合作项目,塞尔维亚总理布尔纳比奇表示,该铁路将成为巴尔干地区与塞尔维亚的交通运输中心,有效带动整个地区经济发展。此外,由中国参与建设的匈塞铁路,经投资改造后,将列车运行时间由之前平均8小时降至4小时,极大缩短了塞尔维亚前往匈牙利的时间。在公路建设方面,中国路桥等企业在塞尔维亚,投资建设了E763高速公路。作为泛欧11号走廊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公路的建设推动塞尔维亚出口商品流转效率提升,为塞尔维亚物流业发展带来新契机。在桥梁建设方面,中企在贝尔格莱德的多瑙河投资建造了Mihailo Pulin桥。在工业园区建设方面,20175月,在“一带一路”峰会期间,中国路桥与塞尔维亚政府签署了工业园区和快速路合作框架协议。此外,中国还在塞尔维亚投建了多个港口,为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较大支持。

    (三)投资领域逐渐扩大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除了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之外,中国对塞尔维亚投资领域逐渐扩大。例如20189月,中国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4.6亿美元,收购塞尔维亚博尔地区从事采矿与冶金的RTB Bor集团,投资领域延伸至能源行业。在制造领域,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斥资9亿美元,投资兹雷尼亚宁市建造轮胎生产工厂。且该公司还计划与合作伙伴,投资1亿美元,在兹雷尼亚宁市建造锌加工厂。在原材料加工领域,中国泰和集团,与蓝色天空欧洲国际工业公司达成投资合作意向,计划在塞尔维亚建立一个工业园区,成立4家塑料回收厂,为塞尔维亚集群邻近的工业区提供原材料。在IT领域,我国华为公司与塞尔维亚Telenor公司达成合作意向,核心网、接入网、数通承载网、终端与无线等多种产品已在塞尔维亚实现规模化应用,华为公司已成为塞尔维亚前两大电信运营商,在该地区的网络地位与市场份额迅速提高。此外,在20175月,“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会上,中国农业部与塞尔维亚农业与环境保护部,达成农业领域投资意向,进一步扩大中国投资塞尔维亚领域。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对塞尔维亚投资的机遇

    (一)塞尔维亚本土资源丰富

    塞尔维亚得益于环境优势,本土资源极其丰富,为中国投资塞尔维亚提供良好机会。根据赛央行统计信息显示,塞尔维亚主要矿产资源包括煤、天然气、铜、铅锌、锂与辉钼矿,合计储量已经超过199.1亿吨。并且,塞尔维亚信息通信技术产业较为发达,本国ICT企业已经超过1600余家,约14000名从业人员,拥有较好的信息通信资源。同时,该国相关政府也在不断完善通讯产业法律法规,推行电子财会、电子商务、电子健康与电子政务等智能信息化,进一步提升当地信息通信产业的发展水平,为我国企业投资奠定良好基础。另外,农业历年来都是塞尔维亚的支柱性产业,该国水资源、耕地与粮食资源较为丰富,农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0%以上,同样是我国企业投资的新契机。

    (二) 两国交通网络具有优势

    在“一带一路”战略指导下,我国已经形成了区域与区域、区域与海外之间互联互通的交通网络,本国交通较为发达,有利于助力企业对塞投资。同时,塞尔维亚作为东欧、中欧与西欧,以及近东与中东的“桥梁”,地处亚欧大陆主要交通线上,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本国也已形成了发达的交通网络。在此背景下,两国为进一步提高双边投资的便利化水平,就两国交通展开协商合作。例如,2017516日,中国与塞尔维亚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基础设施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协定附件三》,进一步推动两股基础设施领域的互利合作,提高中塞两国交通设施的便利化水平,成为我国对塞尔维亚投资的驱动因素。再如,由中国路桥公司在塞尔维亚承建的贝尔格莱德“泽蒙—博尔查”跨多瑙河大桥,该桥跨度位列世界同类桥梁前三,串联了两条欧洲重要公路走廊节点,显著提升塞尔维亚交通设施水平,提高中国企业投资的便利化水平。

    (三)“一带一路”倡议大力推动

    塞尔维亚是“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重要国家,也是“一带一路”建设最为积极的国家。自一带一路战略提出以后,中国与塞尔维亚政府和企业展开全方位合作,已经在塞尔维亚境内建立了多条“欧洲走廊”上的高速公路,还计划修建连接一带一路国家的多条跨国高速,共同推动两国在基础设施与物流等方面的合作。且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下,2017年初开始,塞尔维亚开始对中国公民实施免签政策,这也是有史以来欧洲第一个对中国公民实施免签的国家。与此同时,中国还向塞尔维亚提供了诸多商品进出口措施,向塞尔维亚开放了较多进口许可,促使塞尔维亚当地诸多知名品牌,逐步走进中国,为中国投资塞尔维亚渠道的扩宽提供了较大帮助。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对塞尔维亚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法律制度不健全

    尽管塞尔维亚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条约,用以保护中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但相关投资保护条约仅限制于双边签订的协议与口头承诺,尚未在法律法规中对投资条款进行明确规定。且截至目前,塞尔维亚缺乏专门针对投资的法律法规,仅在《民法》、《海关法》、《贸易法》与《经济公司法》等法规中,对有关投资内容进行了限制。导致中国企业在投资塞尔维亚的商业案件,缺乏具体法律支撑,案件从起诉到审核需要经过长达3-4年时间。并且,塞尔维亚还缺乏专门针对商业受贿的法律法规,导致企业在投资塞尔维亚项目中,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企业经济赔偿无法落实。与此同时,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仅有《对外贸易法》进行指导与约束,但该法律对企业投资仍缺乏针对性。企业在塞尔维亚投资过程中,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外汇、税收、财务、信贷与统计等制度也均不完善,导致企业海外投资资金管理、投资利润汇回与税费征收等方面缺乏有效监控,政策投资环境相对较差。

    (二)投资项目存在完工风险

    当前,塞尔维亚政府虽然表示,鼓励外资企业采取PPPBOT与特许经营等模式,在当地承建投资项目。但仍然对一些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进行了限制,导致中国企业投资该国项目存在完工风险。例如,塞尔维亚对还在处于规划阶段的莫拉瓦运河综合开发项目,进行了经营限制,要求中国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进行项目建设,这与我国投资企业经营模式相背离,导致投资项目无法按照既定时间完工。再如,我国在塞尔维亚投资建设的泽蒙—博尔察跨多瑙河大桥及附属连接线项目,E763号高速公路项目与科斯托拉茨电站项目。这些项目在投资承建过程中,塞尔维亚出于本地财政考量,对项目的经营方式进行限制,要求只能采取一种经营方式,使项目运营方式存在局限性,进一步加剧投资项目完工风险。并且,浙江冠南集团,在投资塞尔维亚国有VrsackiVinogradi葡萄酒厂私有化项目过程中,被塞尔维亚主管部门认定为无效,导致该项目无法顺利实施,我国投资企业蒙受较大经济损失。

    (三)投资审批环节复杂

    在国家对外投资中,投资企业在确定投资方向,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时,需要预先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资申请。但根据新华每日电讯信息显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仍没有一个明确方向,也没有具体引导管理部门。企业对外投资涉及的审批部门过于繁杂,政出多门,企业投资需要经过多达4-5级的审核批准,审批环节极其复杂。在市场经济竞争条件下,这一问题导致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远远落后于同类国际投资企业。并且,根据军民融合资讯平台信息显示,由于我国对塞尔维亚投资的企业,大多以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为主。国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企业计划对塞尔维亚投资时,需要经过国家、省和市三个级别审核,并涉及经贸、外经贸与外汇三条线审批。这一系列审批流程,导致企业投资项目受到监管审批机构制约,甚至出现多重审批与轻监管现象,严重降低我国企业对塞尔维亚投资意愿。同时,塞尔维亚也存在金融机构审核环节复杂这一问题,企业若想获得投资贷款,需要经过多重审批流程,且对抵押物等担保物有较高要求,导致外企在本国贷款率极低,商业贷款利率仅为14%,进一步阻碍我国企业在塞尔维亚投资项目的顺利开展。

    (四)项目投资存在资金风险

    由于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健全,资本市场处于不发达阶段,国有银行体系没有与国际接轨,导致企业对塞尔维亚投资过程中,存在较大资金风险。根据中小微企业官方调查显示,中国企业在对塞尔维亚投资时,由于缺乏合理科学的评估机制,导致金融机构存在惜贷现象,企业用于投资的贷款申请成功率极低。据统计,我国完全依靠自有资金扩大生产的企业比例仅占4.2%,有58.7的企业选择向银行贷款获取投资资金支持,但最终申请成功的贷款企业仅为6.6%。同时,根据工程智库数据显示,塞尔维亚财政负债率已经超过70%,其国内外汇储备较少,导致我国企业在塞尔维亚投资时,资金收益存在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大项目投资的资金风险。

   

    四、“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对塞尔维亚投资的完善策略

    (一)预先采用尽职调查方法,规避企业投资完工风险

    针对我国企业投资项目面临的完工风险问题,相关投资企业应预先进行调查活动,用以规避企业投资的完工风险。一方面,企业在确定投资之前,深入投资当地,切实了解投资国与投资企业的市场环境、法律法规等信息,并通过尽职调查,对投资企业内外部信息进行全面贯彻了解。通过信息收集,获取投资企业的风险点,并在与相关企业进行投资谈判时,合理运用相关信息,切实保障投资项目可行性,提高投资项目的完工效率。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在项目承包与合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项目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确定项目可能存在的政治与商业风险。并根据相关风险,积极与担保、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必要时签订相应保障协议,保障企业投资利益,有效规避企业完工风险。

    (二)切实执行“化多为一”审批流程,精简对外投资审批环节

    2017年524日,我国江苏省南通市针对行政审批制度,提出“化多为一”的审批流程,即一个窗口、一枚公章与一套材料,并在实际推广过程中,取得了较大的标杆意义与推广价值。由此,我国有关对外投资的审批部门,应切实执行“化多为一”审批流程,用以精简对外投资审批环节,提高中国企业投资审批效率。在一个窗口方面,相关部门应对现有审批流程进行分析,去除繁杂审批环节,将所有审批流程规整到一个窗口之上,提升审批效率。在一枚公章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将“串联审批”,变为“内部审批”,化繁为简,切实做好审批事项集合、流程融合与处室整合。在一套材料方面,应将之前复杂的审批材料进行精简,包括材料形式、内容与要求等进行精简规范,避免复杂且笼统形式。通过上述“化多为一”审批流程,极大的精简我国企业对外审批环节,提高企业对外投资审批效率。

    (三)构建投资资金风险预案系统,降低企业投资资金风险
  由于我国金融环境不健全,国际银行对接尚未完备,使得企业在对塞尔维亚投资时存在较大的资金风险。因此,我国企业应在对塞尔维亚投资前,构建投资风险资金预案系统,用以降低企业投资面临的资金风险。首先,在投资前,针对塞尔维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进驻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企业进驻当地市场的壁垒问题,制定企业投资可行性报告,规定企业资金使用方向与内容。其次,依据制定报告信息,借助互联网工具,构建资金风险预案系统。利用这一系统,及时对塞尔维亚经济环境进行考查,确保企业实时掌握该地区的市场及政治的变化信息,以便在未知风险到来之际,能够及时调整企业资金使用范围,将企业资金风险降到最低。最后,根据国内企业实际投资战略,对风险预案系统内容进行及时更新与维护,二次厘清企业投资资金,以降低企业投资的资金风险,确保企业稳健经营。

    (四)借助国际条约与国际组织监督职能,弥补双边投资政策不健全短板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应积极参与有利于对外投资的国际组织。并借助国际相对成熟的条约以及国际组织监督职能,对我国企业在塞尔维亚的投资进行监督和约束。第一,我国企业可利用能源输出的国际组织,在企业对塞尔维亚进行能源输出与投资时,对能源原材料的销售份额进行监督,明确其责任分配,防止由恶性竞争引起的价格垄断,进而产生的市场垄断控制。第二,企业应利用由发展中国家所构成的“77集团,通过集团所制定的《行动纲领》以及《建立国际新秩序》等条约,为我国企业在塞尔维亚投资的政治、经济利益等提供保障和支持。第三,我国跨国企业在对塞投资时,可自行加入世界性组织,并由这一组织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管,通过这一组织设立的统一监管法则系统,协调中国与塞尔维亚之间的投资关系,最大限度弥补双边投资政策不健全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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