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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贸易救济调查新动向对我国3C企业对外经贸的影响

发表于:2020-07-01 17:31 作者:admin

周原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河源市 511470 )

 

摘要:中国3C产品生产技术日渐精细,受到欧美国家消费者青睐,使得企业海外效益逐年提高。然而,近几年欧美国家不断调整贸易救济调查方式,强化贸易救济手段,扩充进口产品限制条款,加大我国3C企业对欧美市场贸易、投资的风险。为此,3C企业应该主动关注贸易救济调查新动向,并做出相应防御策略。

3C产品主要是指计算机类、通信类,以及消费类电子产品三者的统称,主要包括电脑、平板电脑,以及数字音频或者视频播放器等。近年来,我国3C企业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下行趋势日渐明显,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逆全球化对自由贸易带来严重挑战,使得3C企业对外贸易面临较大风险。同时,出于对中国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担忧,欧美国家不断调整贸易救济政策,针对中国企业贸易、投资进行遏制与防范。2019年3月,欧盟出台《欧洲战略前景》,提出要对中国国有企业、高新技术等领域,采取更加严格的贸易救济手段。美国更是通过实施“301”、“337”等贸易保护条款,加大对中国出口企业的限制。在此背景下,我国3C企业出口欧美市场受到一定限制,不少合作项目被“流产”。因此,探究欧美贸易调查新动向对3C企业对外贸易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可为我国3C企业出口、投资欧美国家提供有益借鉴。

一、欧美贸易救济调查新动向

贸易救济调查是指为保护本国产业发展,针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案件、保障措施,以及特保案件统称。近年来,中国企业出口欧美国家产品数量呈现出急剧增长趋势,对目的地国家相关产业产生较大冲击。因此,欧美国家为更好维护本国产业,不断调整贸易救济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在非市场经济贸易救济条款之外,积极构建针对以中国为代表发展中国家市场扭曲条款,呈现出全新贸易救济调查趋势与动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启用“市场扭曲”标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认定书》第十五条规定,WTO成员在2016年12月11日,终止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数据做法。在此时间节点,欧美国家调整贸易救济政策,正式启用“市场扭曲”标准。截至2017年底,大部分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汇总中宣布放弃采用“替代国”做法,但是以欧美为代表部分WTO成员,主观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做法混淆,将“市场扭曲”概念引入到贸易救济中,加严贸易救济调查审查。

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优惠拓展法》,对贸易救济措施进行调整,规定非市场经济不能适用替代国比价方法,假设进口产品原材料或者加工贸易不能反映生产成本,进口国则需要使用其他算法进行成本计算。因此,代替国比价方法不再局限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而是更多向市场扭曲条款转型。美国这一规定,在回避非市场经济国家认定同时,主要针对中国制定新型反倾销条款。

欧盟在贸易救济相关法律的修订中,制度形式与美国贸易救济制度相似,都是将贸易救济作为促进本国产业发展的工具,并不是防止外国进行产品倾销、垄断的保护性政策。欧盟在修改贸易救济法时,为规避世贸组织“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将“替代国”做法转变为“市场扭曲”,并进行国家主导干预贸易救济政策。“市场扭曲”政策颁布,欧盟表面上强调该政策不针对任何国家地区,属于正常性贸易救济政策。但实质上是针对以中国为代表发展中国家企业出口欧盟,而实施的贸易保护手段。

第二,增加贸易救济裁定条款。自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为提振制造业、夯实经济基础、限制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冲击,鼓励相关机构使用贸易救济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发展。这一做法为美国相关机构主观制定贸易救济条款提供了依据。据新浪科技报道,2019108日,美国商务部以“涉嫌侵犯中国部分少数民族人权问题”为由,将海康、大华、商汤、旷视、科大讯飞、依图、美亚柏科、溢鑫科创,共8家中国3C企业列入“实体清单”。这八家企业涉及AI、人脸识别、安防行业,拥有着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尖端科技。此次制裁一出,八家企业股份相应下跌,在一定程度上拖慢了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速度。

欧盟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一,一直以来都沿用低税规则进行对外贸易。但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欧盟本土产业发展受到影响,导致欧盟贸易出口下滑。因此,欧盟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在2018年6月7日,正式颁布以修改低税规则为核心的2018/825号条例。该条例指出,为保证盟内产业正常发展,需要对低税规则进行一定程度修改,以提高贸易救济调查中的征税水平。根据最新修订法规,欧盟提出原材料扭曲现象、单一原材料占调查产品比例超过17%、符合欧盟利益等,来决定是否弃用低税规则保护盟内产业发展。同时,欧盟增加新的产业损害计算法,规定欧盟进口产品需要考虑环保、政府政策实施等隐性成本,一定程度提高我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难度。此外,欧盟裁定贸易救济行为时,认定进口商品对欧盟内部产业造成损害时具有主观性,会深化损害程度,从而制定较高关税,影响我国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三,增多外资投资并购限制。2018年,美国政府发布《特殊301报告》中提出,美国本土在技术转让和技术当地化,以及私人商业活动中产生“市场扭曲”,使得美国企业向中国企业转让有价值商业信息。所以美国政府制定增加中资企业并购相关条款,限制向中资企业出让技术。同时,2018年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名,制定《外资风险现代化审查法案》,对外资企业投资审查权限进行扩充,规定任何可能获取美国关键技术、关键基础实施,以及美国公民敏感信息的非控股投资,均需要通过严格审核,才能进行投资活动。并且,美国政府认为中国政府指示企业系统性收购美国公司,目的是获取美国高端技术,所以美国特朗普政府以国家安全为名,签署《外资风险现代化审查法案》,提出投资并购主体需要主动披漏信息。

欧盟也积极效仿美国制定新投资审查框架,收紧涉及关键技术与行业外资投资并购要求,保护盟内产业。20193月5日,欧理会正式通过并实施《外资审查框架法案》。该法案的实施,一方面扩大欧委会对外资并购的话语权,另一方面提高外资企业对欧盟投资审查风险。另外,盟内国家也积极调整贸易救济政策。德国内阁通过一项外商监管政策,对欧盟以外投资者在德国投资,制定更严格审查制度。这项制度制定扩大跨行业审查适用范围,首次对“威胁公共秩序及安全”作出界定,要求对于关键基础设施外资并购,需要事先向德国经济部申报,加大审查力度。

二、欧美贸易救济调查新动向对我国3C企业的影响

(一)“被流产”合作项目增多

欧美国家为保护3C产业经济平稳发展,频繁使用贸易救济措施,限制相关企业与中国企业开展合作。例如,美国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采取目标倾销归零违规做法,把本来没有倾销交易认定为倾销,旨在限制中国3C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使之前很多已经签署的合作,被迫流产。2018年1月初,美国第二大移动运营商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宣布,禁止销售华为手机,终止了与华为的合作。1月30日,因美国政府压力,电信运营商Verizon中断与华为的合作,停止销售华为手机。更为严重的是,2019年5月,美国政府将华为列入贸易管制“实体名单”之后,美国顶级科技企业,包括芯片制造商和软件供应商,均中断与华为合作,停止软硬件供应。当前欧美国家频繁发起贸易制裁,加大对中国3C企业限制力度,使“被流产”合作项目不断增加。

(二)歧视性关税措施的影响

欧美国家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相关规定,拒绝给中国3C企业分别税率,加大企业对外贸易成本。例如,美国不重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对我国3C产品采用歧视性做法,计算出畸高倾销幅度,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税率高达200%,极大地增加中国3C企业对外贸易成本。2018年5月,美国企业对中国耳机听筒及组件提起337调查申请声明。这一声明还表示,美国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进口中国价值500亿美元商品增征收25%关税,其中就包括信息通信产品等3C产品。同时,2021年欧盟电子商务VAT政策进行变革,取消对从非欧盟国家最高价值为24.2美元免征增值税。另外,欧盟明确规定大型电商平台上非欧盟企业产品将会增收VAT增值税。这便意味着我国3C产品,要想在欧洲市场销售,就需要多付出24.2美元和VAT增值税,成本大幅度提升。可以说,欧美不断调整贸易救济调查提升关税,增大反倾销调查力度,使中国3C业不得不承担高昂关税,增大出口成本。

(三)出口额下降

近几年,欧美国家加大对进口中国产品的审查力度,进而影响我国3C产品出口额。一方面,受中美贸易争端影响,美国进口商正在积极与越南、泰国等国家进行合作,试图摆脱关税对进口中国商品约束,逐渐减少从中国进口3C产品,严重影响出口额。例如,2019年7月,深圳Telstar公司美国买家,将大量消费类电子产品订单转移到印度尼西亚。深圳iStar公司主要从事生产视频游戏控制器,也因贸易战争引发关税政策变动,使得美国合作者纷纷与东南亚国家企业进行合作,导致出口美国产品额由90%下降至40%,并呈现出逐年递减趋势。另一方面,美国政府对中国3C企业采取“封杀”策略,进一步影响出口额。其中,2019年5月,美国政府动用紧急状态封杀中国公司,将华为为首的中国3C企业列为“实体清单”,冲击中国3C产品出口贸易。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8月中国高技术电子产品出口与同期相比下降2.1%,液晶显示面板出口额下降6.6%。

(四)面临的“双反”风险增大

中国3C企业在与欧美国家开展贸易合作时,面临着较大的反倾销、反补贴风险。据中国国际商会统计,2019年上半年,中国收到的贸易救济案件中,反倾销28起,反补贴6起。其中,欧美国家发展“双反”案件超过50%。可见,欧美国家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案件较为频繁,加大3C企业的对外贸易风险。同时,欧美国家针对中国发起贸易调查事件时,往往会具有很强主观色彩,进一步加大3C企业对外贸易面临“双反”风险。而我国3C产品在价格和质量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优势,严重冲击欧美本土产品,极易引起欧美国家发起“双反”调查。据国别数据网统计,截至2018年底,我国3C类电子产品在美销售额就超过1700亿美元。规模庞大3C电子消费产品出口,严重冲击美国本土耳机企业发展。因此,2018年5月24日,美国BoseCorporation公司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侵权申请,指控中国深圳三家公司在美销售相关耳机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导致我国相关企业耳机在亚马逊、ebay、Wish等电商平台资金账号被冻结,严重影响3C企业贸易中的利益。

(五)迫使企业转移贸易对象

近几年,欧美国家逐渐增多对3C企业的限制,更为重要的是很多企业已经终止与我国3C企业的合作,迫使企业专业贸易对象,将亚洲国家作为新型合作者。据腾讯网报道,美国为维护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动用行政权力禁止美国原材料供应商向华为提供零部件,致使华5G产业链供应受到一定影响。因此,为降低美国禁令对华为企业经营带来的风险,中国企业开始逐渐将产品供应链转移到日韩等国。据搜狐网报道,2019年11月27日,华为董事长梁华在日本参会时表示,华为决定从日企供应商采购110亿美元3C商品原材料,到2020年预计达140亿美元。另据中国商务部报道,欧盟国家对中国企业不信任加剧,导致中国3C企业在欧洲国家的投资受挫。欧美国家不断加强贸易制裁,迫使3C企业逐渐将合作目光转移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抵御欧美国家的贸易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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